近年來 , 不斷發生檢察機關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的“玩忽職守”和其應用解釋 , 來追究土地管理行政處罰行為的責任 , 并沒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等特別法中對“玩忽職守”的特別規定 , 致使土地執法人員蒙受不同程度的冤屈。
罪刑法定的原則在執行中時常出現偏差,致使依法不應追責而追責,關鍵在于一般法與特別法適用不當,所以,刑法與他法的銜接適用需要引起重視。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痹撘幎葟娀艘话惴ㄅc特別法的銜接適用,也包括了刑法與他法在執行程序、實體和職權的行使。這也是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p>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 ;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睋?,如何實施好法律定罪處刑涉及如何適用好特別法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边@就要求無論是行政還是司法,都必須在法定范圍內活動,追究玩忽職守的責任也是如此,不能僅以刑法罪名和其應用解釋統攬一切,更重要的是如何正確適用各種特別法規定。
對于追究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刑法》是一般法;其他法涉及追責的具體規定,是特別法,該規定一般有著特定對象、事項、空間或時間等條件,適用時,不能超其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除此應當一并適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玩忽職守”的解釋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該解釋因為是應用解釋,所以也只能在特別法規定的玩忽職守事項和條件范圍內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理法》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第六十二條對執法人員玩忽職守規定了追責條件,相對《刑法》來說是特別法。追責內容僅限“應當制止和處罰而不予制止或處罰”.執法人員只要依法認真實施了制止和處罰即無過錯。至于處罰中所適用的法律、證據、程序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不是追究范疇,此屬行政訴訟法或行政復議法調整內容,屬于另有法律規定,需經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程序判定或決定,檢察機關不可代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條規定,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直接監督),相對行政處罰是間接監督,以此保障行政處罰的正確性。這一規定又是法律監督的特別規定,也是不可逾越的。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檢察機關既不能把法定的直接監督改為間接的,也不能把間接監督改為直接的。既不能把法定追責內容擴大,也不能縮小,否則均會超越法律。
在土地違法案件中,時常發生檢察機關對已經依法制止和處罰的具體行為追責,代行了行政審判或行政復議職權,客觀上把行政審判或行政復議內容改為玩忽職守的刑事審判內容,這是適用特別法不到位的體現,也是執法無據之處,且留下只處罰人不處理事或不便處理事的后遺癥。
根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公務員法、信訪條例和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相應規定,對于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案件,任何公民、法人或檢察機關認為違法或不當時,均可向有關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或者實施處罰的機關直接反映,并可提出糾正建議,由該機關直接或者責令處罰機關糾正。此屬上級糾正下級,這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以外的法定監督機制。經糾正,認為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再移交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