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義犯罪已然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恐怖主義犯罪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 有嚴密的組織,犯罪目的政治性,嚴重的暴力性、目標選擇的任意性,制造恐怖氣氛的直接目的性等,給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民眾幸福帶來了極大的危害性。一些恐怖分子在我國邊疆地區頻頻活動,進行恐怖活動,企圖渙散人心,分裂國家,如果不嚴厲打擊,必定會給國家建設帶來極大的負面作用。但是,關于反恐怖主義犯罪的刑事立法方面,我國還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本文試圖通過對恐怖主義犯罪的刑罰概念、特征、相關的立法現狀和發展、預防措施等做出些許的研究,希冀可以對理論上概念的澄清和實務中難題的解決有所幫助。
一、恐怖主義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首先需要交代一下,筆者在這里討論的恐怖主義犯罪的定義是基于兩個基本立場的: 一是基于國內法的立場; 二是基于國內刑事法律的立場。
( 一) 恐怖主義的刑法學概念
首先,恐怖主義犯罪需不需要對主觀方面有要求? 關于這個問題的解答,我們可以從“恐怖主義”本身來尋找答案,恐怖主義是基于一定的信仰或者理想之上,或是種族、宗教、政治、民族等,“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下形成的,某些個人或集團針對其政治對手或平民,企圖以殘酷的暴力或暴力威脅作為改變政治進程手段的一種思想意識形態?!笨植乐髁x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是過失,是可以直接排除恐怖主義犯罪的。這種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
那么這種故意是否要求有目的呢? 回答是肯定的,恐怖分子實施犯罪行為,作為其手段也就是暗殺,綁架,劫持航空器,投放危險物質,爆炸等一般的犯罪行為。怎么就能認定是恐怖主義犯罪而不是簡單的恐怖犯罪呢? 認定的關鍵在于恐怖分子之所以犯罪是想引起社會恐慌以挾持政府到達其反對國家的目的。陳教授說的,“制造社會恐怖是恐怖主義犯罪的直接目的,其根本目的還是政治目的”.但是社會上還有很多為了個人目的,以制造社會恐怖事件來發泄對社會的不滿,但這種情況顯然僅僅是恐怖犯罪而不是恐怖主義犯罪。所以,我認為恐怖主義不管是處于政治目的、宗教目的、種族目的還是民族統治的目的,總而言之,恐怖主義犯罪是想通過制造恐怖事件來反對現任國家的統治。
其次,犯罪客觀方面對犯罪手段是否要求必須是暴力。隨著科技發展的日新月異,恐怖主義犯罪早已經不局限于暴力性的犯罪。日本地鐵沙粒毒氣等事件說明入侵網絡、生化武器甚至是核武器等手段都已經被恐怖主義分子所采用。今天的恐怖主義犯罪已經從初級的暴力沖突轉向了運用高尖端科技手段。這個趨勢也要求我們在立法和理論探討中引起注意,加強防止、打擊和懲治恐怖主義犯罪必須對恐怖主義分子的犯罪手段有全面的認識,而不能僅僅局限在暴力行為之內。
第三,恐怖主義犯罪的主體的認定是不是只有集體和個人,不能是國家。這個答案是很明確的,在國內法中,國家不能成為刑事責任的主體,至于在國際法中能否成為責任主體,也還是個備受爭議的問題。在國內法中,刑法的目的就是保護法益,維持已有的社會秩序。國家無法成為現實的責任主體,既然這樣,即使不討論國家有無可能成為恐怖主義犯罪的主體,既然國家不能成為國內法中刑事責任的主體,那也沒有必要將恐怖主義犯罪主體規定為國家,這樣可以維持國內法的權威性和同一性。
經過以上的幾點討論,筆者認為,恐怖主義犯罪是特定的集體或者個人,通過制造恐怖事件,引起社會大眾的恐慌以威脅政府、國家,以達到其反對國家目的。包括資助,計劃,預謀恐怖主義犯罪的行為。
( 二) 恐怖主義犯罪學上的特征
首先,恐怖主義犯罪行為具有特有目的和制造社會恐怖的雙重目的??植乐髁x犯罪有直接的犯罪目的( 造成社會恐怖) 和根本的犯罪目的( 反對國家) .這兩種目的的存在造成了犯罪對象和犯罪行為對象的分離??植乐髁x根本目的是企圖對政府威脅,達到反對國家的目的。所以,我們在認定恐怖主義犯罪過程中,不能僅憑其手段有殺人,綁架、爆炸這些外在的客觀行為引起了巨大的社會恐慌,還要看其在恐怖行為之后是否存在真正的反對國家的目的。其次,就是恐怖主義犯罪具有政治犯和自然犯的雙重特征。
犯罪有自然犯和法定犯之分??植乐髁x犯罪具有的這種政治犯和自然犯中,其根本的還是自然犯罪,是對人類最樸素情緒的侵害。其政治因素的存在不能將其侵害行為合理化??偟膩碚f,恐怖主義犯罪的行為已經不僅局限于暴力性,其犯罪主體在國內法的認定中還是要局限在個體和集團之內的,其制造社會恐怖和反對國家統治的雙重目的是其區別于一般恐怖犯罪的根本特征。
二、我國刑法中恐怖主義犯罪的相關立法
隨著恐怖主義犯罪行為越來越猖獗,給社會帶來的危害越來越大,國際社會也開始加大力度打擊恐怖主義犯罪,從 1937 年第一個反恐怖主義犯罪的國際條約簽訂開始,到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專門的反恐條約在聯合國和區域聯盟的指導下簽訂。我國也簽署了許多反恐的條約,中國在加強國際反恐合作方面成績非常突出,目前已參加了全部全球性 12 個反恐國際公約和 1 個區域性反恐公約。
( 一) 我國現在立法規定
1979 年刑法典中,還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關于恐怖主義犯罪的條款。在 1997 年修訂刑法中,在 120 條專門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同時,還規定了與恐怖主義犯罪的行為相關的罪行條款,比如 114 條和 115 條的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及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 116 條規定的破壞交通工具罪、第 234 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第 239 條規定的綁架人質罪等等。
2001 年 12 月 29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全國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三) 》。在修正案中: 增加了資助恐怖活動罪;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有毒有害性物質罪; 編造恐怖信息罪; 故意傳播恐怖性造謠罪四個罪名。在刑法修正案中,對法定刑進行了調整,將一個行刑單位變成了兩個法定刑單位,并且加重了第一個法定刑的最低刑。增加了“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p>
同時一般參加恐怖活動組織者的法定刑,修改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且增加了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我國在反恐的刑法規制方面已經取得了大的進步,但是在國際社會的背景下,還是有些不足的。
( 二) 我國反恐刑事立法缺陷
1. 恐怖主義的概念不明確。我國至今在立法上對恐怖主義犯罪沒有準確的定義。學者們的討論也難有統一見解。而想要有效的預防,打擊,懲治恐怖主義犯罪,首先就要明確恐怖主義犯罪的定義,否則就會缺乏針對性,不利于反恐工作的進行。
2. 我國法律中對“恐怖活動組織”缺乏明確的界定?,F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恐怖組織的界定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司法解釋也沒能給出一個統一的解說,這一切都給反恐帶來障礙。
3. 對恐怖主義犯罪的性質未有明確規定。比較世界其他各國的反恐立法,其中都有明文規定,將恐怖主義犯罪和政治犯相互區別的條款。而我國卻在這方面沒有規定。這樣的法律漏洞會給恐怖分子逃避法律責任留下空隙。尤其隨著我國恐怖主義犯罪呈現出上升趨勢的情況下,為加大對恐怖分子的懲治,必須對恐怖主義犯罪的性質進行明確的認定。
4. 沒有明確恐怖主義犯罪的客體。2001 年 12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 三) 》標明是為了“懲治恐怖活動犯罪,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對刑法作如下補充修改”.從這一立法目的看,恐怖主義犯罪侵害的客體主要包括( 1) 國家安全,( 2) 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3) 社會秩序三個方面。
三、我國犯恐怖主義犯罪立法完善
針對我國刑法中的對恐怖主義犯罪的規定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需要重新進行修改,以完善我國的立法制度。
( 一) 應將恐怖主義犯罪放到“危害國家安全罪”一章中進行規定
恐怖主義行為罪,恐怖主義組織罪和恐怖主義關聯罪,分散在《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以及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這三章之中??墒?,從恐怖主義犯罪的本質來看,其侵害的法益是國家安全。從恐怖主義犯罪危害性的嚴重性來看,為了打擊恐怖主義犯罪,應該在《刑法》中將恐怖主義犯罪放在危害國家安全一章中,將所有的罪名集合成一類,成立為一節。
( 二) 增設相關的恐怖主義行為罪
1. 增設劫持人質罪。我國現行《刑法》中,第 239 條規定了綁架罪,即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行為,或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為。但是這和我們所說的劫持人質罪不是一個性質,劫持人質罪主要是指恐怖分子為了達到其目的而進行的劫持行為,其目的不是錢財,也不是想針對特定的目標,而是具有恐怖主義犯罪的一切犯罪學上的特征,對犯罪對象的選擇任意性,犯罪行為對象和犯罪對象的非關聯性,制造恐怖氣氛的目的性,都使劫持人質罪和一般的綁架行為有區別。所以建議我國刑法中增設劫持人質罪。聯合國中關于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加入的《反對劫持人質公約》中第一條就明確規定: “任何人如劫持或者扣押并以殺死或繼續扣押另一人為威脅,以強迫某個國家、某個國際政府間組織、某個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作為釋放人質的明示或者暗示條件,即為本公約意義范圍內的劫持人質罪行”.作為該條約的參加國,中國有必要在國內法中作出回應,以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
2. 還要回應中國已經加入的《制止危害大陸架固定平臺安全的非法議定書》和《制止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兩個公約中的要求,我國也需要增加危害大陸架固定平臺安全罪,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和侵害受國際保護人員罪、海盜罪等。
3. 隨著恐怖分子采用高科技手段進行恐怖活動,比如采用互聯網,進行黑客攻擊,利用生化武器大范圍的制造毒化事件,我國也需要在立法上有所改變,增設計算機網絡犯罪、利用生物武器、化學武器等高科技手段及放射性物質實施恐怖活動的犯罪,針對恐怖分子從用郵寄危險物質的方法進行犯罪,還應該增加非法郵寄危險物質罪。
( 三) 在《刑法》中對恐怖主義犯罪的法定刑做相應改變
“金錢是恐怖主義的驅動力,沒有它,恐怖主義就無法運轉?!彼匀绻驌艨植乐髁x犯罪就要在判處刑罰時候,增加財產性的刑罰。另外,在判處刑罰過程中,針對不同恐怖分子所犯罪行的大小進行等罪量刑,并且針對不同的悔罪表現作為不同的減刑、免刑都是有效的政策。
以上幾點是我國刑法上關于恐怖主義犯罪需要完善的地方??梢哉f在目前國際社會普遍關注反恐怖主義犯罪,并且,我國最近幾年恐怖主義犯罪活動發生較為頻繁的大環境下,我國在刑事立法方面時應該審時度勢的做出大刀闊斧的改革,以達到預防,打擊,懲治恐怖主義犯罪的目的。
[ 參 考 文 獻 ]
[1]莫洪憲。 有組織犯罪研究[M]. 長沙: 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
[2]林亞剛。 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論[M]. 武漢: 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