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軍事法律制度自夏、商時期開始產生,前后相延,構成中華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現代以來,中國法制發展受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文明的沖擊,在法制現代化進程中,法律制度的形式和內容等方面發生了深刻的嫂變,但在同時,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神內涵仍然被保持下來并發揮著不可低估的內在作用。本文擬從中國先秦時期軍事倫理思想的發展演變著手,探尋和發掘指導先秦時期軍事法制發展實踐的思想基礎,冀或有補于中國傳統軍事法律文化研究的不足,有益于我國軍事法制現代化建設的實踐。
一、先秦時期軍事倫理思想變遷軌跡
任何戰爭行為,都將造成敵對雙方一定程度的損害結果,如參戰人員的傷亡、戰爭失敗的可能性等。具有獨立理性思維能力的軍人個體對各種損害結果的預測,勢必影響到其擁護并投人戰爭的程度與狀態,除非戰爭策動者能夠提供戰爭在價值上的正當性,即合理性與有根據性,才能有效集結起充足的精神資源與物質資源。戰爭正當性的價值論證,必須獲取來自倫理層面的有力支持,因而,戰爭行為從其產生之初即與倫理密切聯系。在原始淤昧時期,雖然人類低下的思維能力水平并不可能產生相對獨立的倫理思想,但現代學者仍然不難發現,其時亦必定存在某種倫理觀念客觀地約束著戰爭或被利用為依據以解釋戰爭行為。此后的文明時期,倫理思想之于戰爭的上述作用更是表現得益發顯著。
先秦時期軍事倫理思想的演進過程,大致可劃分為夏、商與西周、春秋、戰國兩個階段。夏、商時期的軍事倫理思想脫胎于原始社會的神倫觀念,西周時開始發生前述從神倫到人倫的轉型,而春秋、戰國時期以人為本的軍事倫理思想則已基本成型。以下將分別對兩個時期軍事倫理思想中關于戰爭的動因與規律觀念、道德價值觀念、道德理想觀念等方面的內容加以描述,試圖在對比中展示出一條較為明晰的思想變遷軌跡。
1.夏、商時期軍事倫理思想概貌
由于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產生,夏、商時期戰爭行為的性質已然有別于原始社會氏族、部落間發生的純粹為原始宗教信仰(圖騰、祖先神、至上神崇拜)或依據宗教信仰而進行的以爭奪生存資源和血親復仇為目的的部族征戰行為。然而,統治者在統治中卻仍然借用了原始人類關于戰爭的神倫觀念。這是由于,這一時期社會生產力水平和人們對自然界及自身存在的思維理解能力仍然十分低下,神的存在不可或缺;況且,統治者也正好可以利用神倫思想來解釋戰爭,強化對軍人意識與行為的控制。夏商時期關于戰爭的軍事倫理思想的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戰爭的動因與規律觀念。在戰爭的動因方面,體現為“神要戰”的觀念?!渡袝じ适摹罚骸啊屑缡贤晡逍?,怠棄三正,天用剿滅其命……”把戰爭的動因歸結于“天”.《甘誓》可看作是夏商時期戰前動員的典型范本,而指出并論證戰爭的動因是“神要戰”,發動戰爭、投人戰爭是神的旨意,正是這類戰前動員令的主要任務和核心內容。在戰爭的規律方面,體現為“神決定戰爭勝負”的觀念?!抖Y記》記載:“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禮記·表記》),商人凡事莫不通過占卜向神請示。發動戰爭的可行性和戰爭結果的勝負無疑是“國之大事”,自然不免更應向神請示、祈禱,以決定行動或指導作戰,或降福賜力。通過對這類文本記錄的解讀,我們可以發掘出當時人們普遍認為戰爭的勝負由神所決定的觀念。
第二,戰爭的道德價值觀念。既然戰爭的動因源于“神要戰”,那么,夏商時期人們對戰爭行為進行道德價值判斷的標準只能是“神意”,符合神意地以戰爭“討有罪”是“善”,不合神意地發動戰爭或者違背神意地不實施戰爭的行為均被視為“惡”.因此,當統治者與神意相溝通,得到“神要戰”的指示后,參戰人員唯一的信仰支撐與行為選擇只能是“為神戰”,戰爭背后的利益目的被不同信仰-不同集團所信仰的各不相同的部族神的意志-的沖突所掩蓋。
第三,戰爭的道德理想觀念。和平的理想觀念在古代中國源遠流長。無論統治者對于戰爭的真實態度如何,表面上都必須把戰爭打扮成討伐有罪、不得已而為之之事,如果有排除戰爭而又能達到利益目的的可能,往往便會放棄戰爭手段,以“不忍”為標榜。如神農不忍征伐夙沙氏、帝舜不忍征伐有苗氏以及商時周部落的先王古公旦父避敵徙國均是這類事例。
2.西周、春秋和戰國時期軍事倫理思想概貌
西周時期,周人通過戰爭推翻并取代了商人的統治地位。在意識形態領域里,人們立郡遇到一個難題:究竟有沒有天命?如果有,擁有天命的商何以敗亡,本無天命的周何以致勝?為解決這一難題,周人在倫理思想中引入了“德”的觀念,將“以德配天”作為接受天命的條件。依此,歷史即可順理成章地解釋為:商的先王有德,故天命歸于商;商末統治者“不敬厥德”,故天命歸于有德的周。這樣,難題似乎得到了解決,但是,周人畢竟還是從戰爭以及統治更替的歷史過程中對天命產生了懷疑,而且正是在同一歷史過程中,他們認識到民眾力量的偉大,認識到若要長久地保有天命,就必須“敬德保民”退“王者須努力于人事,不使喪亂有隙可乘,心氣以獲取天下人的支持。這是人們對戰爭進行考察的視點開始從神轉向人自身的源頭”春秋,戰國時期巨大的社會變革引發了思想領域的百家爭鳴,眾多的思想家作為社會各階級、階層的代言人,更多地關注本階級、階層-群體的人一的利益,即便統治者主觀上依然更傾向于借助神倫思想以便輕易地實現思想控制、強化統治,但社會的變革以及封建階級的思想家對“人”,(群體意義上的人)的意識的喚醒,神倫思想已不再具有更大的說服力而僅僅局限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發生作用。這一階段關于戰爭的以人為本的軍事倫理思想的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戰爭的動因與規律觀念。在戰爭的動因方面,體現為“人要戰”的觀念。人(作為整體的國家、家族、階級、階層)的利益需要被直接認同,戰爭的動因從神意的掩蓋下解脫出來并恢復其本來面目。呂尚的軍事倫理思想中就包含了“注重人事,不信天命”的內容,如武王伐封時,“卜,龜兆不吉,風雨暴至。群公盡懼,惟太公強之勸武王,武王于是遂行”(《史記·齊太公世家》)。當人的利益需要(如戰機)與神意相沖突時,可以不信天,不畏神,置神意于不顧。這在夏商時期是不可想象的??鬃痈巧釛壛藗鹘y的鬼神觀念,對鬼神世界采取了“不語怪力亂神”(《論語·述而》)、“敬鬼神而遠之”(《論語·雍也》)的態度。在戰爭規律方面,西周時“德”的觀念已經體現了統治者對民心的重視:“德”不過是統治者為收攏民心而在戰前、戰中和戰后運用的手段與遵循的原則。春秋時孔子強調“民信”是立國的首要基石。戰國時期兵家諸子的著述無不看重人于戰爭的重要作用,并由此明確了治軍的指導思想,設計出一系列的治軍原則和方法。此時,神意不再對戰爭的勝負具有決定意義。雖然在最初也只是具有形式上或心理上的意義,取而代之的是統治者的德行和作為德行結果的民心向背。
第二,戰爭的道德價值觀念。一旦人們認識到戰爭因人的利益沖突而起,那么,對戰爭行為進行的道德價值判斷便不再可能依賴于神意。人們開始以“義”、“利”為標準,將戰爭區分為“誅”與“攻”,即正義戰爭與侵略戰爭。而事實上,義與利的區別實質上不過只是長遠利益或更大多數人的利益與短期利益或少數人的利益之間的區別。由此看來,當時人們尋求戰爭正當性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均已被歸結于“人”,參戰人員行為選擇與信仰支攆轉變而成“為人戰”為人間正義或是為小集團利益而進行正義性質或是侵略性質的戰爭。
第三,戰爭的道德理想觀念。在周代尤其是春秋戰國時期戰爭成為社會主要活動形式的歷史條件下,和平的觀念仍然深人人心。如老子認為兵是“不祥之器”,毖子主張“非攻氣”管子認為“兵攀者危物也”(《音子·參惠》)。他們均主張戰爭只有在抵撫侵略或討伐不義時方可進行。較之夏商時期人們關于戰爭的理想觀念,內容九近雷同,但深究其本質,還是可以發規二者對于戰爭行為選擇與否所考慮的因素存在著到底是“順神愈”還是,順民心婦的差異。
3.先秦時期軍事倫理思想發展簡評
人類社會不同歷史時期的戰爭行為,總要求特定的倫理形態與之相隨而行。人們對于戰爭的諸多內在倫理要素日趨深刻的認識,決定了與之相關的倫理形態從簡單到復雜、從初級到高級、從粗略到精致的發展歷程。與中國先秦時期戰爭行為相適應的先秦軍事倫理患想,在中國古代軍事倫理文化發展史上,盡管只能定位為一種早期的、萌芽和生成狀態的倫理形態,(祖)然而,其形成與發展也毫不例外地經歷了上述歷程。不僅如此,由于這一時期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條件發生的急劇變化,導致了軍事倫理思想領域的復雜演進,尤其是實現了從附屬子宗教意識的神權天命道德觀念到以人為本的倫理思想的蛻變,標示著其對于中國古代軍事倫理思想發展的莫基與導向作用已經初現端倪。
先秦時期倫理思想變遷的突出特點,體現為人的初次覺悟,即人們在對重大向題進行思索的時候,毅然地將目光從對虛幻的神的關注轉而投向對社會現實的關注,發現了宗法意義上社會人際關系中的人,從而為中國古代自秦漢以至明清倫理思想沿著一條“以人為本”的路徑向前發展莫定了基石,其意義當不下于清末之際西方民主憲政、“個人本位”的沖擊而引發的人的二次覺悟即個體意識的覺醒。此外,如果透過古代中國倫理思想上述粗線條的宏觀發展趨勢而深切注視其中主觀層次的內部變遷及其與其他某些社會現象(比如法律制度)之間的關聯,將會發現這一過程遠比我們的想象復雜得多。這種透視不僅具有倫理文化史學研究上的價值,也具有深刻的社會現實意義。
他們的研究成果表明,原始社會末期已經存在作為社會關系和行為之調控手段的法律矛而且;恩格斯也曾經指出,“在社會發展的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夫童度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這個規則首先表巍為勻慣,后來便成了法律?!?而恩格斯在《家庭、私肴制和國象的起源》一書中多次提及原始社薈的法律,并認為國象的產生只是促使了“特別的法律”,即維護自己高居于社會之上的特權的法律的產生,可見,“社合沒有法律”。
二、先寮時期軍事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1.中國軍事法律制度的產生
馬克思主義法理學認為,法的產生是杜會基本矛盾即社會生產力與生產關系之間的矛盾發展的必然結果,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是法得以產生的最終根像。這一論斷得到了廣大法學研究者的認同。但是,傳統的法津起源理論中,“原始社會役有法律”的論點,卻不能從法律人類學的研究成果中獲得了更多有利的實證材料,相反地,由于其不符合人類學研究所顯示的原始社會實際狀況,因而在當代遭遇到越來越多的質疑,被認為是以往的研究者對馬克思主義的誤讀。
法律人類學將一個杜會是杏存在解決爭端的機關、通行的裁決程序以及實施裁決的機關確立為該社會是否存在法。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觀點。中國法制史上的“刑始于兵”,客觀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起源的表層特征。關于“兵”(戰爭)與“刑”(法律)的關系,一般的理解為:第一戰爭本身就是一種刑罰,“大刑用甲兵”,“大者陳之原野”、其二,刑罰種類產生于戰爭,墨、荊、殯、宮、大辟等各種刑罰構成的刑罰體系,最早就是由童尤部落及其嫡系苗民在部族征戰中為了統一號令和奴役戰敗的異族所創制,后來又廣泛地實施于部族內部;其三,最早的法律規范作為軍事行動的組織和號令工具而出現,“師出以律”.“刑始于兵”將“私力救濟”性質的部族戰爭錯認為“公力救濟”的刑罰,在理論上顯得牽強,同時其也未能從根本上揭示法律起源的最終根源是隱藏在部族戰爭背后深層次的物質生活條件或經濟原因,在理論上存在缺陷,但是,其至少較為準確地描述了戰爭之于古代中國法律起源的直接意義。正因為戰爭與古代中國法律起源間具有上述緊密的聯系,古代軍事法律制度成為了中國法制史上最早的法律制度。
如果說古代中國在原始社會末期的部族征戰中形成的刑罰體系只是古代軍事法律制度的萌芽,那么人類社會進人文明時期后,軍事法律制度最早被確立起來則是不爭的事實。中國古代典籍記錄了人類文明社會早期的社會情形。
《尚書》收錄了攻伐有啟氏的戰例中夏啟所作的《甘誓》:“……有鷹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滅其命。今予維恭行天之罰。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于社……”(《尚書·甘誓》),其中不僅具備了完整的規范形式,從規范內容、制定者和執行力的角度來看,也具備了法律規范的特點,而且我們也無法否認其實施中必然存在某種簡潔但卻不失神圣的裁決程序。在古代中國原始社會末期及至文明社會早期,立法習慣的特征是,“描事制刑”,既然“國之大事,在祀與戎”,那么在這一時期,軍事法律制度即使不是唯一的也至少是最為主要的法律制度。當中國法制史發展到成文法時期及至此后的封建社會,由于軍事始終是國家社會生活的重要內容,因而軍事法律制度也始終在“諸法合體”的法典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先秦時期軍事法律制度的發展。在中國法制史上、軍事法往往和普通法棍雜在一起,沒有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但是,從先秦時期并始,服從于軍事斗爭的需要,各種軍事法律制度已具雛形。以下將從軍事刑法、軍隊組織編初和兵役制度以及故爭法則等幾個方面概括描述這一時期的發展概況。
第一,軍事刑法的發展。原始社會末期,童尤與苗民創制的五刑可以看作是萌芽狀態的軍事刑法。奴隸社會初期,臨事制刑的習慣,出現了零散的軍事刑法法律規范,如《甘哲》、《湯誓》等;《周禮》記載,西周時期適用的刑法被稱作《呂刑》,其中就有“軍刑”,即軍事刑法,主要內容為懲治不聽軍令、邦謀(間諜)、殺戮俘虜、搶掠百姓等行為,在,“以刑統罪”,的形式下事實上已經構建起比較完替的軍事犯罪行為體系;到春秋戰國時期,軍事刑法在軍事法中仍然占較大比重,春秋末期“成文法”開始萌芽,現在,鄭“刑書”、晉“刑鼎”、李慢《法經》的內容已無據可考,但從湖北去夢出土的睡虎地秦簡所提供的資料來看,戰國時魏“奔命律”(即)和繼承了《法經扮篇格局的《秦律》之“雜律”(剛〕,都包含了軍事刑法的內容。
第二,軍事組織編制和兵役樹度的發展。原始社會末期,戰爭日益經?;?,出現了專門組織和指揮打仗的軍事首領,“在軍事首領周圍集結了一批親信,這些人勇敢善戰,是從事戰爭的核心力量”側外。但是,當時畢竟還不可能產生脫離生產的軍隊和職業軍人,因此也就不可能出現軍事組織編制和兵役制度。夏商時期統治者在建立和強化國家機器的過程中,逐漸建立起奴隸主階級的軍隊,并設置六卿掌管軍事,構筑起最基本的軍事組織編制制度;西周時期王室設置了龐大的常備軍隊,建立起師、旅、卒、兩、伍的編制體制,實行由士族每家一人備征、十家一人輪流服役的“民軍制”,奴隸制度下的軍隊組織編制和兵役制度已經比較完善;春秋戰國時期,軍隊組織編制制度進一步完善,如設立了軍權、政權分離的文武分職制度等,春秋時齊國管仲制定了軍隊組織和行政組織二位一體的軍政制度,在兵役制度方面實行士族出兵及在工商者和農民中選兵的制度,在戰國時期則開始實行全民皆兵的征兵制度,逐漸擴大了服役對象的范圍。
第三,戰爭法規則的發展。戰爭法是調整國家間戰爭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是近現代國際關系的產物。中國古代社會,由于戰爭的經常性,各政治實體之間在戰爭中產生了對戰爭行為加以一定限制的需要,因而出現了一系列的戰爭習慣規則,這些規則雖然并不等同于近現代意義上的戰爭法,但是,古代戰爭習慣規則中所包含的某些原則、規則經過發展之后已經獲得新生而融人近現代國際法之中,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在古代中國原始社會末期,戰爭權由神憊賦予,因而沒有形成作為主體協議而戒的限制戰爭權的戰爭習慣規則,而進人文明社會后,為政者多以仁義、非戰為標榜,為避嫌起見,各國不敢貿然蹄結戰爭條約,故史籍中關于鴿爭條約的記載并不多見,但戰爭事實不可回避,于是逐漸產生了對戰爭加以限制和規定的規則、習慣,如關于戰爭的開始和結束,在戰爭中對敵國軍隊要做到旗鼓而戰、喪亂不伐、處險不薄,對子敵軍個人要做到禮遇亂君、禁殺俘虜、埋葬死亡,對于敵國人民要做到不得攻擊和殺害平民、不得破壞和燒毀房屋、不準毀壞樂器、手工藝人的等。先秦時期軍事法律制度發展簡評占先秦時期是中國軍事法律制度產生、形成并初步發展的時期。原始社會末期,出現了調整軍事社會關系的軍事法律、軍事法制從無到有,無疑是一場革命;進人奴隸社會,軍事法制逐漸發展;從春秋時期開始,延續到戰國時期以及秦朝,軍事法律從秘密走向公開,從零散走向集中奮從不成文走向成文,初步形成了封建主義的軍事法律系統,這是中國軍事法制史上的又一場革命。此后,在中國封建社會的較長的一段時期(自秦漢至清末)之內,中國軍事法律制度雖然仍然在不斷發展和逐漸完備,并且經歷過幾次大的變革而日趨精密,但在性質上一直并未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直到清末時期在西方現代法律思想和法制文明沖擊下開始的軍事法律制度從傳統向現代的轉型。
先秦時期中國軍事法律制度的發展,在較短的歷史時期內發生了兩次革命,其在中國軍事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這一時期的發展,已經開始初步展示出中國軍事法制發展的一般規律,即“隨著社會政治布經濟的發展,隨著戰爭形態和軍事技術的發展,新的軍事法制開始生成并逐漸成熟起來,最終取代原有的軍事法制”而中國傳統軍事法制一以貫之的若干特征也從中得到體現。
三、先秦時期軍事倫理與軍事法制發展關系評說
1.倫理在其初期事實上屬于觀念而非規范、實踐的范疇。春秋戰國時期客卿制的實行為“士”的階層提供了廣闊的政治舞臺,促便實踐理性成為這一時期軍事倫理的基本特征。春秋戰國是一個,“天命”觀念迅速崩演、實踐理性迅速崛起的時代,舊的禮制所維系的價值觀的坍塌,導致了價值取向的多元化,在這個過程中,強調“事功”的實踐理性占據了主導地位,新的倫理觀念逐漸為社會各階層所接受。儒、墨、道、兵、法諸子著述中都不乏對軍事倫理的有益探素,學術上關于人性的探討加深了對倫理關系中道德主體的認識,“人必自為”、“審時趨利”的觀念已為社會普遍接受。
就兵家而言,則要求“非利不動,非得不用”、“合于利而動,不合于利而止”(《孫子兵法·火攻篇》),一切應本著對國家、對軍隊高度負貴的態度,根據實際利益的大小進行戰略決策,具有明顯的實踐理性色彩;先秦法家基于“占古競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謀,當今爭于氣力”(《韓非子·王盆》)的對現實社會的深刻認識,提出了“任其力而不任其德”(《商君書》),把實踐理性發展到了極致。先秦時期高度發展的實踐理性思潮在歷史上一方面造就了開放的社會風氣和思想自由、崇尚理性的優良傳統,另一方面把專尚刑法、崇尚亭功的三晉法家推上了歷史的前臺,造成了政治行為中的酷烈作風和思想上反文化主義傾向的泛濫?!盾髯印ぷh兵篇》和《呂氏春秋》中的兵論是春秋戰國時期軍事倫理實踐的高度總結民對戰國實踐理茍運用進行了全面的反思,然而這些理論探索成果未被秦國的同志者所采納,秦政可以看成是先秦法家實踐理性惡性發展的結果,先秦實踐理性思潮盛極而衰之后,西洋神學思想悄然復起,不為無因。但是,先秦實雄理性思潮對于統一的中華民族提供了共同的社會心理和倫理信念的思想資源方面的歷史功績是不容抹煞的。
2.先秦時期軍事法制思想蘊灑于各個階級的思想家們豐富的軍事倫理思想之中。戰爭行為的特殊性產生了對作為其指導思想的軍事倫理加以規范化、賦予強制力的需要,因此,成文的軍事法制應運而生,這一過程的積極意義是社會其他領域的“以禮人法”所無可比擬的。從軍事倫理(蘊涵有早期的軍事法制思想)到軍事法制的邏輯關系在世界范圍內的事實則凸顯為,文明社會尤其是憲政時代以來,軍事倫理的某一部分內容逐漸被提升、反映為軍事法制,并作為法的精神用以指導國內軍事立法和國際戰爭與人權保護立法,強化軍事秩序,規范戰爭行為。當然,從軍事倫理到軍事法制的邏輯模式,并不表明軍事倫理與軍事法制之間具有機械意義上的一致性,甚至即使對于作為提升對象的具有廣泛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那一部分倫理思想內容而言,仍須經歷統治者的利益分析、觀念上的過濾選擇以及技術上的修正、調整或補充方能進人軍事法制的界隅。但軍事倫理與軍事法制之間的傳承關系還是顯而易見的。
3.先秦時期軍事倫理思想對于軍事法制的發展作用不可忽視。先秦時期軍事法制所經歷的從秘密走向公開、從零散走向集中,從不成文走向成文的發展過程,固然是由當時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以及戰爭形態和軍事技術的發展所決定,但是,同是適應上述發展的需要而不斷發展的軍事倫理思想,對于軍事法制的發展所產生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視的,而且更為直接。從法制實踐活動所體現的總體精神或指導思想來看,先秦軍事法制從“神本位”(夏商時代)到“家本位”(西周、春秋)再到“國本位”(戰國時代)的發展(即),尤其是戰爭法則中人道主義信念的呈顯,無疑反映著軍事倫理領域從神倫到人倫的思想變遷軌跡。從法律文本所體現的法制規范內容來看,先秦軍事法制也一定受到日趨精致的軍事倫理思想的影響而不斷充實。例如,關于“如何發揮戰爭中人的重要作用”的理論與實踐課題。西周時期的軍事倫理只能從決策指揮者的角度思考,停留在提出以德行和宣傳教育收攏民心的層次上;戰國時期的思想家則不僅更加充實了以上內容,還能夠從其他主體的角度進行思考,將所有主體細分為民、軍、敵、夷,再將“軍”細分為將帥、士卒,從而形成了更加細致的倫理思想內容,如愛民思想、將士平等思想、將帥選拔思想、軍人賞罰思想、人與武器相結合的思想、軍人職責觀念、對敵的攻少口為上觀念、對少數民族的華夷一體觀念等,以此為指導,軍事行政管理、組織編制、指揮、軍人獎懲等制度逐漸建立和發展起來,進一步充實了軍事法律制度體系內容。
4.先秦時期軍事倫理思想從神倫到人倫的轉型,實質上也是實現了以文化為主導的軍事倫理向以經濟為主導的軍事倫理的轉型。人(群體的人)的意識覺醒后,人們認識到戰爭的動因是人的利益需要,任何戰爭的后果必然是形成一種體現為一定利益格局的新的社會文化、政治、經濟秩序,因而,對特定的軍事倫理思想的發掘必須置于特定的利益格局之中進行。這種方法對于準確認識軍事倫理指導下的軍事法制發展的最終動力(經濟因素)將不無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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