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羽毛球運動競賽規則的演變歷程研析
【第一章】羽毛球比賽規則演進探析前言
【第二章 第三章】羽毛球運動與競賽規則文獻綜述
【4.1】競賽規則演變過程概述
【4.2 4.3】競賽規則修改遵循規律分析
【4.4 4.5】羽毛球運動競賽規則未來的發展趨勢
【結論/參考文獻】羽毛球競賽規則發展變化研究結論與參考文獻
4 研究結果與分析
4.1 競賽規則演變過程概述。
4.1.1 場地、器材和服裝的演變。
4.1.1.1 場地。
劃線:1972 年(包括 1972 年)以前的《羽毛球競賽規則》中對于羽毛球運動場地劃線寬度規定為 3.8cm[39-43];1972 年以后出版的《羽毛球競賽規則》中對于場地劃線寬度規定為 4cm[44-58].
空間:1998 年(包括 1998 年)以前的《羽毛球競賽規則》對場地高度要求最低為 9m,在這個高度范圍內,禁止懸掛橫梁和阻礙物,并且規定,兩兩相連的球場四周,至少要保證有 2m 的距離[39-50];1999 年及以后出版的《羽毛球競賽規則》中對于一些國際重大比賽,比如奧運會、世界錦標賽、蘇迪曼杯等等,對場地高度要求最低為 12m,在這個高度范圍內,禁止懸掛橫梁和阻礙物,并且規定,兩兩相連的球場四周,至少要保障有 2m 的距離,除了球場以外,其他背景都應是深色的[51-58].
4.1.1.2 器材。
羽毛球重量:20 世紀 60 年代以前《羽毛球競賽規則》規定羽毛球重 4.75-5.5g[39-42];20 世紀 60 年代-80 年代《羽毛球競賽規則》規定羽毛球重 4.74-5.5g[43-49];20 世紀 90 年代到現在所著的《羽毛球競賽規則》規定羽毛球重4.73-5.5g[50-58].
羽毛球材料:1972 年以前所著《羽毛球競賽規則》中規定羽毛球是在球托上用線將羽毛扎牢編結而成[39-43];1972 年以后《羽毛球競賽規則》版本中規定羽毛球由天然羽毛、合成材料制成的仿真羽毛或用二者混合而成[44-58].球拍:1972 年以前《羽毛球競賽規則》規定運動員所用球拍為橢圓形木框[39-43];1973 年以后《羽毛球競賽規則》規定運動員所用球拍已不是木質球拍,而是到達鋁合金過渡階段[44-58].(備注:1939-1972 年為木質球拍,1973-1985年從竹子過渡到鋁合金,1985 年以后所用球拍已是鋁合鈦纖維+鎳合金纖維+克維拉纖維的三力維框架[59])。
拍線:1960 年以前出版《羽毛球競賽規則》規定拍線是由羊腸線穿插而成[39-42];從上世紀 70 年代至現在出版的《羽毛球競賽規則》規定拍線由羊腸線和化學線合制而成[43-58].
4.1.1.3 服裝。
1979 年以前的《羽毛球競賽規則》各個版本中,對運動員的著裝并沒有專門的介紹和說明。[39-45]
1983 年的《羽毛球競賽規則》一書中,對運動員的服裝規定:"由國際羽聯主辦的重大比賽,比如世界錦標賽、湯姆斯杯賽等等,運動員在比賽場上穿的衣服的顏色主要為白色。該國運動員也可穿著有顏色的服裝得經有關國家組織批準。"[47]
1987 年和 1989 年的《羽毛球競賽規則》中對服裝的規定相比以前作了補充:"為了推廣和普及羽毛球運動的發展,吸引更多關注該項運動參與者的觀看,對比賽服裝規定有所放寬,任何服裝都可用于比賽,但是雙打一方的隊員必須著裝一致,而且與對方隊員服裝相錯開;運動員比賽服裝,在其最大的兩件衣服上,允許有制造商的廣告標識,但不得超過 10cm;而且允許一個不超過20cm2的附加標識。"[48-49]
1995-1998 年的《羽毛球競賽規則》中對運動員服裝又進行了進一步補充:"規定所穿的服裝包括隨帶的服裝可見面積至少 75%以上應是流行白色;對套衫、汗衫、內褲、裙、襪子、鞋、扎頭帶、毛巾、護腕帶和醫用護具以及珠寶飾物則不受限制,但護腕帶只能在 6 厘米以內(寬度);上衣背面只允許有一個運動員代表的國名,上衣前面允許有一個運動員代表的國旗和國徽。"[50]
1999 年以后的《羽毛球競賽規則》版本中,又對服裝進一步詳細補充說明:"服裝顏色:可為一個顏色或幾個顏色;服裝的圖案設計:a.字母形式采用羅馬字體;b.比賽雙方的名稱包含其姓氏(可縮寫)和姓名;c.使裁判、觀眾等人員能看清字母,對于字體的高度則要求為 10cm;d.字母的排列應該是水平的,靠近運動員的肩膀;服裝廣告:a.比賽用服上制造商和贊助商的廣告標識面積在 20cm2以內,并且其廣告標識不超過 3 處,而且每處有且僅有一個廣告;b.
在其中一只襪子和鞋上,允許有兩個不超過 20cm2的廣告標識。"[51-58]
4.1.2 計分方法的演變。
4.1.2.1 1939 年-1998 年每局 15 分制(女子單打 11 分)[39-49]在計分方法上,采取三局兩勝每局 15 分(女單 11 分)的發球得分制。具體內容為:
男子雙打或單打、女子雙打、混雙都以每局 15 分計算勝負,如果雙方各得13 分產生平分時,先得 13 分的一方,有選擇"再賽 5 分"或不選擇加分直接選擇一方先得 15 分賽完的權利;如果雙方各得 14 分出現平分時,則首先獲得14 分的一方有選擇"再賽 3 分"或按規定(一方先得 15 分)繼續賽完的權利。
女子單打比賽以每局 11 分計算勝負,如果雙方各得 9 分,首先獲得 9 分的一方,有選擇再賽"3 分"或按規定(一方先得 11 分)繼續賽完的權利;如果雙方各得 10 分時,則先獲得 10 分的一方,有選擇"再賽 2 分"或不選擇加分賽直接一方賽完 11 分。
備注:1)選擇"再賽 5 分或 3 分"(女單"再賽 3 分或 2 分"),然后比分重新"0 比 0",就是在選擇加分賽以后有一隊先取得 5 分或 3 分(女單 3 分或2 分)時獲勝。每局比賽中,在第一次遇到"平分"時,(雙方獲得 13 分或 9分時),如果沒有選擇加分賽,當第二次再出現平分賽時(雙方均得 14 分或 10分),首先獲得 14 分或 10 分的一方仍有選擇加分賽的權利。
每一場比賽都采用 3 局 2 勝,并且規定前兩局比賽之間中途休息則不超過90s.第一局比賽完,雙方應交換場地,遇 1 比 1 平局后,后兩局比賽之間休息不超過 5min,在最后關鍵局中,任何一方先得 8 分(15 分)、6 分(女單 11分),雙方應交換場地。
關于發球權,雙打比賽開始前,根據抽簽法或擲挑邊器的結果來選擇場地或發球權,但先選的一方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雙方運動員應各自確定第一和第二發球員,每局首先發球的一隊,應在右發球區由第一發球員發球,并發到對方右發球區內,接發球隊應由對方第一發球員在右發球區接球,此后雙方可由任意隊員還擊進行比賽;在比賽剛進行時,選擇球權的一方有且僅有一次發球機會,如失誤,球權就交到對方,由對方第一發球員發球;在每隊第一次球權機會使用后,接下來每隊都有兩次發球機會,在換發球的時候,如果發球一方勝球,那么發球方增加一分,分數變為奇數發球員應站在左發球區,如果發球一方勝球,那么發球方增加一分,分數變為偶數發球員應站在右發球區,同時發球方同隊兩隊員相互交換場區,由上一次發球的球員繼續發球,而接球的一方則左右站位不變;每局比賽完下局開始時,由上局勝隊在右發球區先發球,同時,兩個隊員的位置可以重新制定。比賽進行中,只有發球隊勝球才能得分,接球隊勝球,只獲得發球權(如果甲隊發球,乙隊失誤時,則甲隊得 1 分;如果甲隊兩隊員均發球失誤時,才換由乙隊發球,甲隊不失分只失去了發球權)。
單打比賽開始前,兩隊根據抽簽法或擲挑邊器的結果來選擇場地或發球權,但先選的一方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在剛開始場上比分為 0 比 0,雙方應都站在右發球區;在換發球時,如果發球一方勝球,那么發球方增加一分,分數變為奇數發球員應站在左發球區,如果發球一方勝球,那么發球方增加一分,分數變為偶數發球員應站在右發球區,而接球的一方站位和發球方站位一樣;每局比賽完下局開始時,由上局勝隊在右發球區先發球。比賽進行中,只有發球隊勝球才能得分,接球隊勝球,只獲得發球權(如果甲隊發球,乙隊失誤時,則甲隊得 1 分;如果甲隊發球失誤時,則換由乙隊發球,甲隊不失分只失去了發球權)。
4.1.2.2 1998 年取消 13 平再賽和 9 平再賽。[50-51]
以前的計分方法女單每局 11 分,當比賽雙方賽至 9 平時,其中首先獲得 9分的一方,可選擇加分賽,"再賽 3 分",或不用選擇直接賽至 11 分結束;當比賽雙方賽至 10 平時,首先獲得 10 分的一方可選擇"再賽 2 分"或不用選擇直接賽至 11 分結束。而男單、男雙、女雙、混雙每局 15 分,當比賽雙方遇到 13平時,當先獲得 13 分的一方可選擇加分賽"再賽 5 分"或不選擇加分賽繼續每局打完 15 分為止,當比賽雙方遇到 14 平時,首先獲得 14 分的一方可選擇加分賽"再賽 3 分"或不選擇加分賽繼續按每局賽至 15 分結束。這種計分方法比較繁瑣,而且受兩次加分賽的影響,當雙方球員遇到比分相等時,他們也猶豫不決,不知道選擇競賽規則哪種賽制更有勝算;而對裁判員來說,當遇到比賽雙方分數 13 平、14 平(9 平、10 平)時,還得第一時間征詢首先獲得"13 分、14 分(9 分、10 分)"的一方,要進行"加分賽"嗎?這樣的"2 次"平分賽的設置給裁判員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擾;對觀眾而言,忽然看到場上比分又成了剛開始的"0 比 0",他們也很難明白、理解競賽規則的這樣清零的設置;對運動員來說,也易引起對方隊員的誤解;同時增加了翻分員的難度??傊畮淼倪@些后果不易于該項運動的推廣和普及。
為了迎合觀眾的審美需求,打消裁判的顧慮,也為了使運動員不受兩次加分賽的影響,使整個比賽更加順暢具有觀賞性,1998 年國際羽聯決定對羽毛球競賽規則進行修改,在兩次加分賽中取消"13 平再賽",女單取消"9 平再賽。(備注:1998 年中途對當時計分方法做出的調整,故 1998 年有兩種計分方法)1998 年修改后的計分方法為:在女單比賽中,當比賽雙方賽至 10 平時,其中首先獲得 10 分的一方可選擇加分賽"再賽 2 分"或不用選擇直接賽至 11分結束;而男單、男雙,女雙、混雙比賽中,當比賽雙方遇到 14 平時,首先獲得 14 分的一方可選擇加分賽"再賽 3 分"或不選擇加分賽繼續按每局賽完 15分結束,其他計分方法競賽規則保持不變。
4.1.2.3 2001 年每局 7 分制的實施,采取 5 局 3 勝,發球得分制[19-20]當時通行的每局 15 分(女單每局 11 分)的發球得分制規定,如果接發球一方不能連勝兩次,那么繼續交換發球而雙方都不得分。這種賽制對于比賽時間來說是一個很重要的無法控制因素,如果比賽雙方的運動員綜合實力懸殊不大,好長時間都處于一直交換球權而雙方都不能得分的情況,這種計分方法使比賽持續較長,體力的過度消耗,影響運動員的發揮。除此之外,難以控制比賽的時間,對電視轉播會造成影響,電視媒體無法獲得更多的商業價值,因而不愿轉播該項運動的賽事。電視轉播的缺乏使羽毛球運動得不到足夠的市場,繼而影響到贊助商的利益,從而不利于羽毛球運動通過最廣泛的媒介傳播與普及。就在那時,有不少媒體記者也感慨,羽毛球運動的規則應該改變。同時,許多國家羽毛球協會也建議改革,無論是改革采用什么樣的方法,其主要目的是縮短時間,適合電視轉播,吸引更多的觀眾。
2001 年修改后的計分方法為:羽毛球運動的 5 個項目都采取發球得分、每局 7 分的 5 局 3 勝制,每局比賽間休整時間最多 90s,在比賽過程中出現"6 平"時,可以選擇"加分賽",如果先獲得 6 分的一方選擇加分,則加 2 分,如果選擇不加分,則賽至 7 分結束,其他規則保持不變。
4.1.2.4 2002 年又恢復了 1998 年的每局 15 分制[19-20]5 局 3 勝的 7 分制第一次用于全英羽毛球錦標賽并沒有獲得理想的效果,時間大幅度的縮短導致激烈的場面減少、經典之戰也減少。而且"7 分制"在經過數次比賽過程中,也暴露出許多不足,最主要的不足就是比賽時間大大縮短,比賽的精彩程度大大減弱。
當時的全英羽毛球錦標賽組委會主任說:"經過對從事羽毛球運動各個方面的相關人員進行走訪、調查,得知很多人對 7 分制持反對意見,絕大多數意見是不想比賽的經典之戰在短時間內結束,而且大多一些慢熱型羽毛球運動員還沒來得及運用特長技戰術,比賽就結束并分出了勝負,當時一些的優秀選手接受不了這種結果。
7 分制的實施對運動員的訓練、比賽、身體、心理等造成很大的影響,甚至影響到運動員的實際能力水平加上歐洲國家大多反對"7 分制",在 2002 年 5月 8 日,國際羽毛球聯合會宣布恢復每局 15 分制(女單 11 分制)只有一次加分賽的發球得分制計分方法。具體內容為:在女單中,當比賽雙方賽至 10 平時,其中首先獲得 10 分的一方可選擇加分賽"再賽 2 分"或不用選擇直接賽至 11 分結束;而男單、男雙,女雙、混雙每局 15 分,當比賽雙方遇到 14 平時,首先獲得 14 分的一方可選擇加分賽"再賽 3 分"或不選擇加分賽繼續按每局賽完 15 分結束。
每一場比賽都是采用 3 局 2 勝制,前兩局比賽之間中途休息時間則不超過90s,第一局比賽完,雙方應交換場地,遇 1 比 1 平局后,后兩局比賽之間休息時間不超過 5min,決勝局中,一方先得 8 分(雙打或男單 15 分一局)、6 分(女單 11 分一局),雙方也應交換場地。
4.1.2.5 無論什么項目均采用 3 局 2 勝的 21 分每球得分制,雙打取消第二發球權[54-58]計分方法經過幾次演變終又回歸到了原先的每局 15 分(女單 11 分)的發球得分制,比賽雙方遇到 14 平(女單 10 平)時,首先獲得 14 分(10 分)的一方可選擇加分賽"再賽 3 分(再賽 2 分)"或不選擇加分賽繼續按每局賽完15 分(11 分)結束。但是它自身的缺陷仍然是存在的,比如比賽持續較長,難以控制比賽的時間,對電視轉播會造成影響,電視轉播的缺乏使羽毛球運動得不到足夠的市場,繼而影響到贊助商的利益等等,因此它也只不過是暫時的緩兵之計,必然會為以后的競賽規則演變埋下伏筆。
由于當今各項體育運動都朝著競技性、審美性、商業化的方向發展,只有具備三者的比賽才可以使這項運動得到更順利的發展,得到贊助商的青睞。那么不論哪種比賽,背時代而馳運動的都會慢慢呈衰落趨勢。羽毛球運動競賽規則經過以上幾次的變革,都沒有達到令人滿意的效果,所以每局 15 分制(女單11 分制)的計分方法不得不進行大改革,而且迫在眉睫。所以在 2006 年 5 月 6日國際羽毛球聯合會在東京舉行年度代表大會,每局 21 分每球得分制被采用并延用至今。計分方法具體內容為:無論雙打還是單打均采用每局 21 分 3 局 2 勝的每球得分制;雙打比賽取消第二次發球規定雙方各發一次,如果比賽一方的一名球員發球失誤,丟掉一分,發球權也會轉到對方手上。
在比賽過程中,接發球一方的位置不變動;在發球時,如果發球一方的分數成為偶數,則在右發球區發球,如果發球一方的分數成為奇數,則在左發球區發球;發球方勝球換站位,接發球方站位不變。在比賽過程中,無論哪方出現人為的比如違例、出界或被對方打"死",則自己失分,對方得 1 分。
在比賽中,無論哪一方先獲得 21 分的即贏得該局比賽。(附加說明:在平時比賽中出現 20 平,然后雙方之間的差距必須為 2 分;即如果一方得分 21 分,則對方必須為 23 分,按類推,但出現 29 平時,一方獲得 30 分就結束比賽。)21 分制的規則每局增加了中途技術暫停 1min(當場上比賽的一方先獲得11 分時,休整 1 分鐘),除此每局比賽中途暫停之外球員不可再提出中斷比賽的要求(除非需要換球、要求工作人員擦地板或者運動損傷等情況);每局比賽完休息 2min 繼續下一局。
4.1.3 裁判規則的演變。
計分方法的宣判:在 2006 年以前的競賽規則中,由于實行發球得分制,在比賽中出現平分時,裁判員應向先獲得平分規定分數的一方詢問:"你要加分嗎?"如果隊員選擇"再賽",裁判員應大聲宣布:"再賽 xx 分,比賽至 xx 分",并請記錄員把比分變成 0 比 0;如果是選擇不再賽,裁判員同樣應大聲宣布:"不加分,局點 10 比 10,14 比 14,6 比 6".雙打比賽除剛開始時每隊有一次發球權,然后發球方都有兩次發球權,裁判員在比賽開始之前須問清每一方的兩名運動員誰是第一發球員或接發球員,誰是第二發球員或接發球員,并在記分表上做上記號,以便于在比賽過程中進行核對,每局開始時裁判員先報場上比分"0 比 0",直到首先發球的一方失掉發球權時,才會宣報"換發球",雙方都用了發球權;此后,當雙方首先發球的球員失掉球權時,報分時應報"第二發球",直到第二發球員失掉球權時,再宣報"換發球"和比分,在報分時必須把剛剛贏球一方的分數放在前面[39-53].
而在 2006 年到現在的規則中,由于實行每局 21 分的每球得分制,取消了第二發球權和再賽規則,所以裁判員不用在出現平分賽時向先獲得規定平分的一方詢問"你要加分嗎",也不需要在雙打比賽中問清每一方的兩名運動員誰是第一發球員或接發球員,誰是第二發球員或接發球員[54-58].
發球違例:1972 年以前的《羽毛球競賽規則》版本中,對發旋轉球沒有要求[39-43];1972 年以后的《羽毛球競賽規則》版本中特別指出:如果發球員在發球時先擊中羽毛而不是球托則視為發球違例[44-58].
發球期工作:1949 年、1954 年的《羽毛球競賽規則》規定羽毛球裁判包括:裁判員、司線員,記分員,并沒有規定專門的發球裁判員,所以裁判不僅要全力顧及發球員的發球是否過腰、發旋轉球,還要緊接著觀看接發球一方是否提前有腳步的移動[39-40].而在此之后的《羽毛球競賽規則》中規定有專門的發球裁判員,宣判發球違例主要是發球裁判員,但是裁判員是場上最終的仲裁者,所以裁判員也應該用余光注意發球一方的行為[41-58].
重發球:在場地低于 9 米的情況下,如果發球時或者來回擊打時球碰到橫梁等高空物品,第一次碰到會判"重發球";而現在場地高度規定都在 12 米以上,球在飛行過程中通常不會碰到其它物體,所以也就沒有這條"重發球"規則之談。羽毛球的縫合使用的是一種天然的膠水,這種材料在濕空氣的影響下會粘手,當運動員發球時常常會由于粘手而出現發球失誤,此時裁判也會判"重發球";而現在網住羽毛球線的天然膠水已被化學膠水所替代,不會出現粘手現象,所以這條"重發球"規則也就取消了[36].
擊球違例:在上世紀 60 年代以前,運動員所持球拍都是木質的,常常會出現羽毛球碰到邊框上,再次擊打出去造成對方失誤的情況,按當時可判"擊球違例"也稱"木球違例",但由于球是擊中了球拍連接拍線的框架,這是很難區分的聲音,所以裁判錯判和漏判經常發生,導致規則很難實施,但"規則"是存在的?,F在球拍為碳纖維甚至更好的三維球拍,運動能力也在提高,對抗球框擊過來的球不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為了使比賽球來回越來越精彩,"木球違例"從上個世紀的 70 年代也慢慢淡出羽毛球比賽規則[59].
比賽暫停:2006 年之前的每局 15 分得分制的比賽,前兩局比賽之間的休息時間最多為 90 秒,當第一局最后一球成死球時,裁判員應立即啟動秒表,在休整時間為 70 秒,裁判應報"X 數場還有 20 秒",選手應即刻進入比賽場地,進行第二局。如果前兩局成平局的話,那么后兩局休息時間不超過 5 分鐘,當第二局最后一球成死球時,裁判應即刻報"X 場地 5 分鐘間歇",當時間過去了3 分鐘時,裁判應報"X 場地還有 2 分鐘",并重復一次或兩次;當時間過去了4 分鐘時,裁判員應報"X 場地還有 1 分鐘"[39-53].而 2006 年以后的每球得分制中,休息時間的規定是固定的,21 分每球得分制的競賽規則增加了中途技術暫停(當場上比賽的一方先獲得 11 分時,休整 1 分鐘),除了每局比賽中途暫停之外球員不可再提出中斷比賽的要求(除非需要換球、要求工作人員擦地板或者發生運動損傷等情況),每局比賽之間的休息都是固定 2min.裁判員可在每局結束后立即啟動秒表,不用報剩下多少時間,運動員自己注意秒表時間,然后休息時間結束后開始進行比賽[54-58].
判罰結果認定:1954 年、1960 年出版的《羽毛球競賽規則》中規定裁判員應不予推翻司線員和發球裁判員的判斷[39-42],在 1989 年出版的《羽毛球競賽規則》一書中提到,裁判員應維護司線員和發球裁判員的判斷[49].最近《羽毛球競賽工作指南》(2005 年)一書中指出:目前,國際羽聯正在試行裁判員可以改變司線員判決的辦法,如果裁判員認為司線員明顯錯判,可予改正,并報"錯判,界內"或"錯判,界外"[6].
綜上可見,在 20 世紀 80 年代以前羽毛球運動競賽規則的演變主要表現在器材、場地、服裝的變化,20 世紀 90 年代以后則主要集中于計分方法的演變,裁判規則一直跟隨著二者稍作修改或獨立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