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謠言?在現代漢語中,簡而言之就是“沒有事實根據的傳聞,捏造的消息”;“沒有事實根據的消息”、“沒有事實根據的傳言”[2].謠言,自古有之,于今尤甚;傳統社會有之,轉型社會中尤甚;現實生活中有之,虛擬網絡上尤甚。[3]而“網絡謠言”,即借助網絡媒介轉播的謠言。伴隨著電子郵件、論壇、Q Q 群、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體的迅猛發展,借助互聯網傳播的謠言已經成為當前中國網絡生態的一道奇特的風景線。
1 網絡謠言產生的原因
謠言能夠產生其本身必然具備重要性和模糊性兩個前提條件。在這兩個內在條件的基礎上,所處的社會條件也是網絡謠言產生不可或缺的土壤。當下社會環境為什么易滋生網絡謠言,筆者認為不外乎以下原因:
一是權威部門信息披露不到位。公眾對信息知情權的殷切需求與權威部門落實信息披露不足之間存在巨較大差距。2011年 9 月,中國青年報進行了題為“為什么謠言能廣泛傳播?”的在線調查,受訪者給出的首要原因是“權威部門不能及時發布準確信息,致使信息不透明”.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政府透明度指數報告》(2013 年度)披露的數據來看,國家各部委的透明指數都不高,55 個國家部委及國家局的透明指數得分超過 60 分的僅 6 個,不及格率 89.1% ,新設立的國家鐵路局透明指數得分為零。
二是網絡空間的“蝴蝶效應”.蝴蝶效應可以用來形容網絡謠言在自媒體聚合效應下的“龍卷風”現象。一個只有幾十個字的微博,在短短的時間內能夠被復制傳播幾萬次,幾十萬次,甚至上百萬次。如 2011年 3 月席卷全國的“搶鹽潮”的謠言,就是某數碼市場一位普通員工群發的Q Q 消息所致。
三是網絡空間的開放性。網絡為網民提供一個平等的、互動的意見交流平臺,社會公眾往往借助網絡平臺就社會公共事務暢所欲言,表達自己內心深處最真實的意見和觀點。然而,網絡的開放性使得一些對現實不滿或別有用心的人將消極情緒通過網絡言論散播,形成網絡謠言。
如境外媒體出于某種目的,就社會公共事件發布的一些意在詆毀我國政府形象的報道,易扭曲社會公眾的價值取向、干擾其價值判斷。而部分網民在網絡謠言的污染中為了追求個性、凸顯自我,容易將社會個別陰暗現象擴大,甚至借助開放的網絡跳過道德衡量的步驟,將這種負面情緒借助網絡擴散、傳播。
2 網絡謠言的危害
在互聯網迅速發展的時代,信息傳播的速度極其快捷,信息爆炸也伴隨著網絡謠言泛濫,網絡謠言的種種危害也日益凸顯。
2.1 網絡謠言影響社會公眾的價值觀
網絡謠言影響社會公眾的倫理道德觀選擇,導致社會公眾倫理道德迷茫。一些文化糟粕的影響則可能使公眾倫理價值取向被嚴重扭曲甚至置換。并且,網絡謠言易誘使倫理道德失范。一些包含負面信息的謠言可能激化社會公眾的非理性情緒,使事件發展被人為的向惡化方向推進。
2.2 網絡謠言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
網絡謠言制造社會不和諧因素,導致危機升級擴散,引發群眾恐慌,使政府的應急處置陷入困局。突發事件發生后,政府的應急處置會遇到媒體和公眾的“圍觀”,一些心懷叵測之人抓住并放大政府處置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妄加猜測,制造謠言,借網絡之力發難政府,使政府疲于應付,不但不利于處置危機,反而加大了危機處理難度。
2.3 網絡謠言對政府公信力構成挑戰
網絡謠言導致政府公信力下降。網絡謠言危害極大,政府對網絡謠言稍一疏忽,就會引發對政府公信力的質疑。無論是“甕安事件”還是“石首事件”,事件擴大的最重要原因就在于公眾對政府“不信任”,參與的群眾不信任政府會依法客觀處理好涉事案件,不相信公安機關會秉公執法。相反,對官員腐敗、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的傳言卻深信不疑。這在當下轉型期的中國來說,固然有政府本身的原因,但網絡謠言對政府公信力造成的傷害也是毋庸置疑的。
2.4 網絡謠言對無辜者造成傷害
2010 年的“藥家鑫事件”,普通的一位大學生,交通肇事后因害怕承擔后果而采用暴力手段將受害人殺害,手段盡管殘忍,但案件本身仍然未超出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范疇。但由于網絡輿論的渲染,“官二代”、“軍二代”,迅速成為藥家鑫的標簽,由這種特殊的身份激發起了社會對特權的憎恨和案件是否能夠秉公處理的質疑。然而案件最后的事實證明,藥家鑫的父母不過是普通的企業職工,并不是什么軍隊高官,也沒有任何特權。藥家鑫是應該為其所犯下的罪惡承擔責任,但罪不及其父母,藥家鑫的父母在承受喪子之痛外還要承受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和種種不實的污蔑,這難道不是對無辜者最殘酷的傷害嗎?
2.5 網絡謠言成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
網絡時代一切皆有可能,謠言也能牟利,這已屢見不鮮。如著名的網絡水軍“秦火火”和“立二拆四”等,他們炮制了轟動一時的“別針換別墅”、“郭美美”、“干爹門”等事件。利用這些事件炒作,某些人意外爆紅,名利雙收,網絡推手借機收取高額傭金,甚至借助捏造網絡事件進行敲詐勒索犯罪,從而獲取非法高額利益。如上海警方抓獲的傅學勝,其發布的上海某副區長貪污 20 個億、包養十幾個情婦的帖子,以及炮制的“中石化非洲牛郎門”,傅學勝供認目的就在于敲詐當事人錢財。而 2013 年江蘇警方破獲的網絡敲詐系列案件,涉及 11家網站,主要犯罪嫌疑人稱,注冊這些網站就是為了敲詐勒索。
3 網絡謠言的治理
在網絡時代,無論是造謠者還是傳謠者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影響或嚴重的后果,造謠者應承擔責任,對傳播謠言者也應根據其危害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那些動輒擁有百萬甚至千萬粉絲的大 V 而言,無論其造謠還是傳謠,其影響都是巨大而廣泛的。但對網絡謠言不是一紙禁令或高高舉起刑罰大旗就能杜絕的,網絡謠言的治理應區分情況,秉持客觀、依法治理的理念。
3.1 治理網絡謠言需要貫徹落實憲法法律精神
謠言要依法而治。依法而治的核心就是落實憲法精神,限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的言論自由應得到貫徹落實,公民的知情權應得到切實有效地保障。中國的人民并不比任何國家的人民劣等,在充分享有言論自由權的前提下,相信謠言會止于智者。
3.2 信息公開是網絡謠言的最好殺菌劑
正如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一樣,及時有效公布真相,充分的信息公開,保證公民知情權,是網絡謠言的最好殺菌劑。謠言止于信息公開,止于真相。在信息公開媒介中,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公布信息及時、有效、成本低、見效快。我們欣喜的看到,十八大以來各種政府部門的微博、微信平臺紛紛上線,甚至海內外矚目的“前政治局委員薄熙來案”的庭審實況微博同步發布,使信息公開方面邁出了實質的一大步,獲得了國內外一致的肯定,而且也有效遏制了有關事件種種流言蜚語。
3.3 加強公民網絡道德建設不可或缺
制度的不完善不能成為公民逃避責任的理由,反而是提高社會公德心、提高網絡道德的機會。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道德空白地帶。網絡道德建設主要靠自律、自省、慎獨,所有網民應從道德層面認識到謠言的危害性,非道德的網絡空間,最終受害的將是網民自己。
3.4 治理網絡謠言應以民事優先,刑事補充
網絡謠言需要依法治理,依法治理需要發揮公民的能動性,民事優先,刑事作為補充。網絡謠言侵害的絕大部分應該是平等主體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這個范疇應以受害者通過民事渠道的維權為主。在這方面,我們的《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足以對公民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對一小部分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不枉不縱,對造謠者予以懲戒。
3.5 打擊網絡謠言應避免擴大化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網絡謠言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后,有媒體統計了各地“抓謠”不完整數據:河南批捕 131人,山西刑拘 49 人、治安處罰 29人、批捕 23 人,陜西批捕 22 人。這些運動式執法、抓謠,是否嚴謹,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有待時間的檢驗。但在全國性打擊網絡謠言背景下,已經有案例引發爭議。如甘肅省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張家川鎮中學 16 歲初三學生楊某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被刑拘,此事件經媒體報道,各方聲援和上級核查后,該學生最終又被無罪釋放。但該事件引發的社會對當地公安機關執法的質疑,不能不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和反思。
參考文獻:
[1]辭海[M ].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1158.
[2]界定網絡謠言犯罪 有效避免網絡恐怖[N ].財訊網,2013-9-9.
[3]周裕瓊。當代中國社會的網絡謠言研究[M ].商務印書館,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