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企業價值、改善企業運營。 它以系統而專業的方法對企業風險管理、 控制及組織企業治理過程的有效性進行評價,改善和幫助企業實現其目標。內部審計也是企業強化自我約束機制的重要手段,是轉換企業經營機制、規范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客觀要求。 內部審計能否真正實現其職能,取決于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含義
內部審計師協會(IIA)提出,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應包括兩部分:機構的獨立性(首席審計執行官應向組織中能保證內部審計履行其職能的管理層報告)和個人的客觀性(內部審計人員應持公正、無偏的態度,避免利益沖突)。
二、影響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因素
根據拉里·利頓伯格(Lorry Rittenberg)的研究,影響內審獨立性的因素主要有組織獨立和個人獨立兩方面。如右圖所示: 組織獨立性大多數不屬于內部審計的直接權力范圍,內部審計部門無法控制,只能由企業的管理層決定,因此,最高管理部門的支持是影響內審獨立性的重要因素,它直接決定著內部審計報告的層次,會對審計工作產生巨大的影響作用;個人獨立性也就是內審人員的客觀性,它是指內審人員完全以事實為基礎來看待各種事情的思想方法,它是一種實事求是的執業態度, 它要求內審人員全然不受個人感情、偏見、輿論和利益的影響,以客觀公正的態度對所審查的活動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對自己的工作成果有信心,不因外部環境的干擾而做出重大的實質性讓步,絕不允許自己對被審查實體所做出的判斷屈服于他人的觀點。
三、我國內部審計現狀與問題
(一)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
合理的內部審計組織機構模式應該是雙重報告模式。
即一方面向最高管理當局報告工作(行政上向 CEO 報告);另一方面又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職能上向審計委員會報告)。然而,目前我國的內部審計領導模式分布比重為:董事會 占 46.42%, 財 務 總 監 占 24.61% , 紀 檢 監 察 部 門 占20.94%,財務經理占 8.03%. 我國公司不合理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帶來的問題是: 內部審計人員的切身利益直接受所在單位管理層的控制, 客觀上造成了內部審計為管理層利益服務的依附性, 使得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程度受到管理層的影響,很難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開展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審計結果受到制約。
(二)內部審計職能定位
1.現階段內部審計監督職能 . 我國現階段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主要集中在經濟監督,包括對財務收支的監督,對經濟責任、經濟效益的監督。
我國內部審計監督層次體現在兩個層面: 一是對公司經理層進行監督,向董事會匯報情況;二是對公司內部各部門進行監督,向公司管理層匯報情況。 企業由于經營規模、業務的擴大,經營方式的多樣化,使各管理當局面對縱橫交錯的生產經營系統, 不可能事必躬親地直接控制各生產經營環節及有關的經濟活動, 這就客觀上需要有健全的審計監督機制, 監督企業所屬各經濟責任承擔者按既定的目標認真履行其承擔的經濟責任,并揭露違法違紀、經營管理中的弊端,達到加強企業管理的目的。
2.現階段內部審計評價職能 . 我國現代企業中內部審計的評價職能顯得越來越重要, 內部審計在履行監督職能的基礎上逐漸以履行評價職能為主, 經濟評價就是通過審核檢查,評定被審單位的計劃、預算、決策、方案是否先進可行,經濟活動是否按照既定的決策和目標進行,經濟效益的高低優劣,以及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從而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我國內部審計經濟評價是以對內部控制的評價為基礎的, 通過對內部控制的評價從總體上把握企業的重要經營活動。對內部控制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深入的評價,包括企業管理、經營及信息系統控制等。
從我國內部審計工作內容可見, 我國內部審計目前履行的主要是監督和評價的職能, 內部審計方法也是以評價內部控制為主,而很少涉及企業風險管理領域。
3.內部審計與組織治理之間存在沖突 . 內部審計通常服務于參與治理過程的各相關方,如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外部審計和高級管理層,但是,內部審計也為治理對象提供服務,如一般管理層以及財務、信息技術管理和業務等各組織部門。 因此,內部審計經常被要求服務于兩個對象:負責治理的人和被治理者。 內部審計既要監督和評價管理層的經濟活動,同時又為管理層提供咨詢,向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報告,內部審計在組織中這種特殊的地位,使內部審計在組織治理中存在沖突。
(三)內部審計人員
1.熟悉業務導致懈怠。 長期負責對某一部門的審計工作會使審計雙方由陌生到逐漸熟悉,發展出私人友誼,或是由于過于熟悉業務而覺單調乏味,導致懈怠和疏忽。
2.自己評估自己的成果。 在經營過程中,由于專業人員緊缺或時限要求等原因, 內部審計人員經常會被抽調去完成一些非審計工作任務。 這樣,在以后的內部審計中,很有可能出現內審人員審計自己曾經負責的活動, 由此會損害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四、加強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措施
(一)合理設置內部審計組織機構
審計委員會應隸屬于監事會。 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若內部審計部門隸屬于監事會, 則監事會的獨立性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地位, 如此內部審計機構職能的發揮得到保障。
(二)明確內部審計職能定位
1.我國內部審計的職能應由監督和評價逐步轉入確認與咨詢。 內部審計在組織中潛在沖突大多是由內部審計在組織中的職能定位不明確造成的。因此,應明確我國內部審計在組織中的職能定位。 IIA 將內部審計定義為“是一項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其目的在于增加價值和改進組織的經營。 它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評價和改進風險管理、控制和管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雖然我國內部審計所處的環境與 IIA 對內部審計定義時所基于的環境存在差異,但是,內部審計的確認與咨詢服務密切關注企業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這樣更接近企業的目標,更加有利于內部審計在組織中增值作用的發揮。
2.要協調內部審計在組織中的關系 . 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目標(增加企業價值)一致,因此,他們之間存在協調的空間。 內部審計部門應進行審計戰略的轉移,采取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對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評價,提高效率,從而幫助實現組織的目標。新的角色定位要求內部審計積極參與價值創造活動。 內部審計在參與價值創造的同時,要讓公司治理的參與者(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其他利益相關者)了解其在價值創造過程中的貢獻和存在的必要性、重要性,從而起到協調內部審計在組織中的關系的作用。內部審計關注的活動也應提升至公司治理的層次, 而不再是過去針對個人或某一部門的活動。
(三)保證個人客觀性
在分配工作任務和指派審計人員時, 應避免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和偏見。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內審人員應定期輪換。內部審計人員不得承擔經營管理責任,不能參與內部控制系統的設計、安裝和執行,而只應承擔與檢查、評價和建議相關的審計責任。
參考文獻:
[1]勞倫斯·索耶著,湯云為等譯?,F代內部審計實務(上、下)[M].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1990.
[2]余義文。我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分析[J].會計之友,2009,(7)。
[3]泥麗麗,阮寧。論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基于內部審計職能的拓展[J].商業會計,2015,(10)。
[4]王麗榕。試論我國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缺失原因及應對措施[[J].會計之友,2008,(10)。
[5]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19 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Z].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