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含義
1. 1 定義
內部審計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活動中,不存在影響內部審計客觀性的利益沖突的狀態。獨立性是內部審計的最本質特性,是實現其目標、履行其職能的必要保證。
1. 2 內部審計具有獨立性的標志
第一,審計機構具有獨立執行審計活動的良好組織地位。只有內審機構具有獨立審計活動的良好組織地位,它才能夠確保審計范圍的廣泛性、審計行為不受限制、審計意見或決定得到實施、審計建議得到適當采納。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 《內部審計職業實務標準》的有關條款中,對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地位作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其核心有三: 一是內部審計機構應置于組織內部的一個較高層次。內審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強弱,主要取決于其隸屬關系和領導層次的高低。領導層次越高,獨立性和權威性越高; 反之,則越弱。二是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直接向組織內的最高決策層負并報告工作,從而保證內部審計活動的實施。最高層領導管理組織中的所有部門可以賦予審計人員權力,以審查本組織下屬企業及其他職能部門的經營管理活動。三是內部審計活動不受其他職能部門或個人的干擾。內部審計機構只有獨立于其他職能部門,其審計活動不受到干擾,才能確保內部審計意見、結論和建議的公正、客觀、權威和有效,真正發揮公司最高決策層的參謀和助手作用。
第二,內部審計人員具有公正、無偏見的精神狀態。
一是內部審計人員應獨立于他們所審計的經營活動及其決策過程之外,以確保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保持客觀公正態度; 同時還要求審計人員保持一種獨立的精神狀態,公正、無偏見地執行審計活動和評價審計成果,不對審計事項的判斷屈從于他人的意愿,人云亦云,隨聲附和,對審計結果決不作重大的質量妥協。二是審計人員必須誠實、勤勉和盡責地履行其任務和職責。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也是內部審計機構及其人員安身立命之本。
2 目前內部審計獨立性存在的問題
2. 1 內部審計機構缺乏充分的獨立性
我國的內部審計機構,既表現為在法律法規上沒有明確規定我國內部審計機構在企業的獨立地位,在企業實際運行中也表現為既不統一也不獨立; 既有對財務副總( 財務總監) 負責的,也有對總經理負責的,還有受監事會和董事會領導的。而且,由于我國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是從企業內部產生的,受本部門、本單位直接領導。從企業來看,我國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由于企業治理結構不健全,特別是在董事會與經理層人員的高度重合,董事會的決策職能與經理層的經營職能混淆不清的情況下,內部審計機構由董事會領導,就會形成決策、執行、監督職能集于一身,自己決策、自己執行和自己監督自己的不合理現象; 如果內部審計機構由經理層領導,同樣會形成執行、監督職能為一體,自己監督、自己執行情況的現象。
2. 2 內部審計人員缺乏充分的獨立性
內部審計人員管理體制是內部審計人員直接受所在單位控制,對內審人員的人事調派權、工資管理權、獎懲權等由所在單位掌握,即內部審計在本單位主要領導人( 法人) 直接領導下對本單位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內部審計人員和公司、單位其他部門人員同屬一個機構,潛在的或實際出現的利益沖突和偏見不可避免; 內部審計人員也時常要承擔經營責任,因此,內部審計人員獨立性易受損害。
2. 3 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
我國內部審計人員有很多是來自財會部門,雖然他們有實踐經驗,但缺乏審計方面的知識。此外,領導的不重視和人們的片面理解,也使得許多人不愿意從事內部審計工作,導致審計人員的隊伍不穩定。這些因素都使得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整體不高。
3 如何實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實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包括實現組織上的獨立和精神上的獨立兩個方面: 組織上的獨立是指在組織機構中要給內部審計工作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 精神上的獨立是使內部審計職員保持客觀性。
3. 1 組織上的獨立
保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必須取得領導的支持,擁有良好的組織條件,才能獨立地開展工作。第一,內部審計部分應該由單位的主要領導人負責,確保內審部分的工作范圍足夠廣泛,增強其獨立性。同時,也能使單位對審計報告作出迅速反應,根據內部審計部分的建議及時采取措施,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第二,內部審計部分經理應有權出席、參加由高級治理或董事會舉行的與內審職責有關的會議,如有關審計、財務報告、治理控制系統等會議,通報有關審計工作計劃和實際審計工作的信息,與董事會直接交流,使審計信息能迅速地以本來面貌到達董事會,避開來自其他方面的干擾。第三,內審部分經理的任免由董事會確定。由誰來決定內審部分經理的任免,對于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極其重要。董事會作為最高決策機構,不參與日常經營治理,但又需要了解治理職員的工作業績和單位目標的實現。因此,需要有一個獨立的部分和一批專業職員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客觀公正的檢查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直接向董事會報告。第四,單位應制定一個正式的章程,以書面形式確定內審部分的宗旨、權力和職責,并獲得高級治理層的批準和董事會的確認。在章程中,單位必須明確內審部分在組織機構中的地位、工作范圍,以及在審計過程中有權檢查的相關記錄、職員和實物資產,賦予內部審計相關的權力,保障內部審計工作的權威性。第五,內審部分經理應當每年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職員計劃和財務預算,以書面形式報高級治理層批準,并報董事會備案。內審部分在報送計劃時,應在報告中說明制定的依據,并包含足夠的資料,以使高級治理層和董事會能夠獲取充分的信息,據此作出批示。第六,內審部門經理應適時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交書面工作報告。工作報告重點說明那些根據內審部門經理的判斷,可能對單位產生不利影響的重要審計結果 ( 包括違法、違章、差錯、低效率、無效、利益沖突和控制系統缺陷等) 和改進建議,以及已批準的審計計劃在執行中出現的重要偏離及偏離的原因。管理層應決定是否對重要審計結果采取糾正措施,以及采取怎樣的糾正措施。
3. 2 精神上的獨立
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還要求內審職員在執行審計工作時,必須在精神上是獨立的,在道德上是正直的,對有關審計事項的判定和決定不屈從于他人的意志,不受他人的干擾,保持客觀性和職業操守。為此,單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在分配工作任務和指派審計職員時,應避免實際的和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和偏見。在實際工作中,內審職員與被審計事項的責任人互不友好或過于親密都會妨礙內審職員專業判定的公正性,造成偏見。因此,內審部分經理需定期向內審職員了解關于潛伏的利益沖突和偏見,以做到胸中有數。第二,在條件答應的情況下,內審職員應定期輪換,即使開始不存在利益沖突和偏見,長期負責對某一部分審計工作也會使審計雙方由陌生到熟悉,或由于過于熟悉業務導致疏忽,這都會影響審計職員的客觀性。因此,定期輪換對于保持審計職員精神上的獨立是必要的。第三,內部審計職員不得承擔經營治理責任,不能參與內部控制系統的設計、安裝和執行,而只應承擔與檢查、評價和建議相關的審計責任。在實際經營中,由于專業職員緊缺或時限要求等其他原因,內部控制職員會被抽調完成一些非審計工作任務,這時單位內審部分應明確該內審職員執行的不是內審職能,以后他們不應該審查該項自己曾負責的活動,以免其客觀性受到損害。另外,加強對內審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也是一項重要的措施。
內部審計在提高單位管理效果,降低經營風險,幫助單位達成目標等方面所起的作用逐漸發揮,日益受到廣泛的重視。為了充分發揮和加強內審的作用,單位需盡可能保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也希望在獨立性的指引下,內部審計能對企業發展發揮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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