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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管理論文 > > 社會公眾關于環保付費的認知情況調研
社會公眾關于環保付費的認知情況調研
>2023-12-11 09:00:01


一、引 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中國目前已經正式超過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然而伴隨經濟快速增長的代價卻是污染的日益加劇、資源消耗的加大。根據中國統計年鑒的數據,2009-2013年全國廢水排放總量分別為589.7億噸、617.3億噸、659.2億噸、684.8億噸和695.4億噸,呈逐年遞升趨勢;2009-2013年全國廢氣中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別為2214.4萬噸、2 185.1萬噸、2 217.9萬噸、2 117.6萬噸和2 043.9萬噸,未呈現明顯的下降趨勢;2011-1噸、2 337.8萬噸和2 227.4萬噸,未呈現明顯的下降趨勢(注:2011年之前未統計廢氣中的氮氧化物排放量);2009-2013年廢氣中煙(粉)塵排放總量分別為847.7萬噸、829.1萬噸、1278.8萬噸、1234.3萬噸和1 278.1萬噸,呈較快增長趨勢,且近三年增長迅速加快;2009-2013年全國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分別為20.4億噸、24.1億噸、32.3億噸、32.9億噸和32.8億噸,呈明顯的上升趨勢[1].

2013年,國內外環境專家對中國的大氣污染情況進行了調查,結果表明中國的大氣污染每年造成的經濟損失,基于疾病成本的估算相當于國內GDP的1.2%,基于支付意愿的估算則高達國內GDP的3.8%.報告列舉的另一個重要事實是,在中國最大的500個城市中,只有不到1%達到了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空氣質量標準;世界上大氣污染最嚴重的10個城市之中,有7個在中國。

以犧牲環境、耗竭資源為代價的粗放式經濟增長模式著實使現代人享受到了各種產品物美價廉的實惠,但環境故障成本的發生也使人們逐步意識到這種以破壞資源與環境為代價的經濟增長模式是吃子孫糧、斷子孫路的不歸之路,更可能是導致人類很多重大疾病的重要誘因,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此,著名經濟學家樊綱(2004) 提出了環境成本合理承擔原則,探討了環保付費中的利益沖突及對策,并提出了環保利益相關者應當共同參與環保付費,由政府對環境利益進行協調等重要觀點[2];聶倩(2014)分析了國外生態補償實踐并進行了比較,提出了我國對國外生態管理付費方式的政策借鑒[3];李國平和石涵予(2015) 對國外生態系統服務付費的目標、要素與作用機理進行了研究,提出生態系統服務系統可以分為政府支付與使用者付費兩種機制,并分析了每種機制的運行機理[4].社會公眾作為重要的資源與環境利益相關者,既是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最終受益者,也是資源與環境破壞的最終受害者,理應在資源與環境的保護中承擔重要角色。

要求資源與環境實現有利于人類的良性結果,主動防止、發現或糾正環境故障的發生,必然需要付出保護資源與環境的預防成本,這是經濟領域的不變規律。社會公眾作為環境權益的最終承擔者,其態度與行為決定了環境與資源結果發生的方向--付出環境預防成本,收獲環境利益;透支資源與環境,則收獲環境污染。為此,本文提出通過環保付費形式實現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的觀點。

環保付費是指特定主體為獲取環境權益而付出的成本,是環境與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最終實現方式。當政府作為環保付費的主體時,可能的付費方式包括對企業等資源與環境使用主體進行的獎勵支出、政府對企業進行的環境保護投資支出、政府對企業與公眾進行環境教育支出、政府為了保證資源與環境的可持續利用而進行的基礎設施投入支出、政府提高資源與環境價格,等等。但無論政府發生何種形式的環保付費,其本質上都屬于財政支出,社會公眾作為納稅人是這些支出的最終承擔者;企業為了降低對環境的污染與資源的可持續使用,必須采取環境友好型的生產方式與管理模式,并取得環境管理認證等相關的環境友好型標志,直接生產成本與間接管理費用都可能會因此上升,并要求通過產品的銷售價格得到補償,社會公眾將通過選擇購買環境責任履行企業的產品而進行環保付費;社會公眾作為環境費用的最終承擔者,其可能的環保付費方式除了承擔資源與環境稅負的提高等被動方式,還包括購買環境友好型企業的產品、進行資源與環境保護捐款主動方式。研究社會公眾對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的態度、對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實現方式的了解以及公眾當前能夠接受的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的實現方式,關乎相關的公共管理政策出臺的時機、節奏與政策出臺后的可行性。

社會公眾作為環境保護的最終受益者,是否愿意為環保事業付費,如果必要,能夠接受何種形式的付費方式?本研究小組以合肥市為例,對社會公眾關于環保付費的認知情況進行了調查。并針對調查結果,提出了政府針對環保付費的應對措施。

二、研究方法和樣本特征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應用調查問卷方法,隨機選取合肥市包河區、蜀山區等共265位公眾進行了調查,收回問卷252份,回收率達95.09%.本次調查從被調查者對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及環保付費的認知兩個方面進行,問卷編制了12個題目,具體見表1所列。

(二)樣本特征

表2顯示了被調查者的基本情況,性別比例為男性42.06%、女性57.93%,比例適中。由于問卷的發放主要在高校進行,因而,年齡結構主要以中青年人為主,19~30歲的被調查者占比為63.10%.文化程度方面,77.77%的被調查者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一般城市市區、城鄉交接區和農村地區占被調查者的比例分別為71.03%、14.29%和14.68%.從調查樣本的基本情況來看,調研人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調查結果的描述統計分析

(一)公眾對環境與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認知

本部分設計了三個問題,如表1所示,分別用于了解公眾對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概念的理解、公眾對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觀念的認同、公眾對協調當代人與后代人環境利益的態度,調查結果見表3所列。

對于第一個問題,調查結果顯示,71.03%的被調查者表示了解環境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概念。這說明隨著目前我國對資源可持續利用概念的大力宣傳,很多社會公眾已經了解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基本概念,這是我國實施資源可持續利用國策的基本前提。

對于第二個問題,調查結果顯示,84.54%的被調查者選擇“希望資源與環境得到可持續利用”,這說明,社會公眾非常認同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概念,且這個比例高過了表示了解資源環境可持續利用概念的人群。這也充分說明如果能夠對公眾進行正確引導,其支持環保的觀念就很可能會變成行動。

對于第三個問題即“您認為應當如何處理當代人與后代人環境權益之間的關系”,問卷設置了三個選項,分別是“為了后代的利益,經濟可以放緩速度”、“后代人有后代的生活,現在不必考慮未來”、“希望政府進行宏觀管理,統籌處理當代經濟發展與后代資源使用之間的矛盾”.僅有4.76%的被調查者選擇“后代人有后代人的生活,現在不必考慮未來”,選擇“為了后代的利益,經濟可以放緩速度”的占30.95%,“希望政府進行宏觀管理,統籌處理當代經濟發展后代資源使用之間的矛盾”占比最高,為64.29%.這說明絕大多數社會公眾能夠從協調當代人與后代人利益的理性角度認識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利益,有相當大比例的社會公眾認為政府在資源可持續利用過程中應當充當主要角色。

從對以上三個問題的統計結果看,公眾對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有較強的認同,并能夠從協調當代人與后代人利益的角度,理性接受資源與環境可1會公眾參與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的政策基礎。

(二)公眾對環保付費的認知

環保付費是公眾參與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的方式,既期望得到環境利益,又不愿意支付任何形式的環境預防成本的社會公眾不是成熟的環境行為參與者,更不會成為真正的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政策的支持者,如果政府不對環境管理政策進行社會調查,則即使制定了相關的政策,也會因為政策得不到社會公眾的支持而增加政策的執行成本,甚至會使政策無效。

為了調查公眾對環保付費的認知,本研究設計了9個問題(問題4至問題12),如表1所示,了解公眾作為消費者身份(問題4至問題9)、納稅人身份(問題10和11)與捐贈者身份(問題12)對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支持的程度,調查結果見表4所列。

第4個問題的調查結果顯示,選擇“了解企業承擔環境責任后,其產品售價會提高并轉嫁給消費者”的公眾占比為65.87%.這說明社會公眾對于促進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的環境責任后果有一定的了解,但了解程度不夠。不了解企業承擔環境責任后果的消費者難以以消費者身份進行環保付費。第5個問題的調查結果顯示,46.06%的被調查者不關心企業環境責任的履行情況。這與我們前期其他調查的結果是相吻合的。說明我國社會公眾的環保覺悟不高,企業通過履行社會責任來提高產品售價從而提高其核心競爭力的路徑在我國尚未有效形成。

第6個問題的調查結果顯示,僅有30.56%的被調查者表示了解ISO14000等環境質量認證,69.44%的被調查者則表示自己并不了解環境質量認證,這說明,大多數消費者并不了解企業環境質量認證,但該結果顯示部分消費者對環境質量認證有一定的了解,這個調查結果遠高于調查組之前在對超市產品銷量進行調查時的結果。這可能是由于被調查者普遍接受到高等教育的緣故。事實上,社會公眾對環境質量認證的認知可能會遠遠低于這個結果。

對第7個問題即“您購買商品時最主要考慮產品的哪一方面特征”,問卷設計了6種選擇,分別是:售價、質量、性價比、是否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環境責任履行情況和其他。調查結果顯示,13.89%的被調查者選擇了售價因素,這說明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一部分消費者依然會進行低價消費,如果企業履行了環境責任由此提高了產品售價,消費者的購買欲會下降,產品的市場占有份額會萎縮;30.95%的被調查者選擇了質量,38.89%的被調查者選擇了性價比,兩者之和占被調查者的69.84%,說明人們能夠從產品質量與性價比的角度理性消費,但這種消費往往也只是出于對自我利益的關注;5.95%的被調查者選擇了是否名牌產品;只有3.17%選擇了生產企業環境責任履行情況。結合第5個問題即“購買商品時,您是否關注企業的1定程度上可能會關注企業環境責任的履行情況,但如果由于這種履行提高了產品的售價,消費者還是不會購買。這說明,社會公眾對于以消費者的身份進行環保付費的方式缺乏支持。

對第8個問題即”在產品質量相似的前提下,您更關心產品的哪方面特征“,主要考察社會公眾對產品質量之外特征的關注,共設計了5個選項:是否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環境責任履行情況、是否本地產品、廣告宣傳和其他。結果顯示,43.65%的被調查者選擇了”企業環境責任履行情況“,是所有選項中占比最高因素。這說明,現階段社會公眾在心理上對于企業承擔環境責任持支持態度,之所以很多情況下選擇將產品售價、性價比等因素作為消費時的首選因素,可能是由于其收入水平不高、發展中國家長期的低價消費慣性等。結合問題7的調查結果,公眾作為消費者身份支持環境友好型企業可能還處于潛在狀態,公眾消費行為中的環付責任意識需要喚醒。政府可以通過提高公眾收入水平、對公眾進行環境責任教育、對公眾消費過程中的環境參與行為進行獎勵等形式促進公眾為資源與環境的可持續利用承擔更多實質性責任。

對第9個問題即”您認為誰應當為企業的環境友好行為買單“,設計了六個選項,分別是:政府財政支出、消費者、企業自身、公益性的社會組織、地方政府籌集的專項資金和其他。調查結果顯示,選擇由企業自身承擔的比例最高,占47.62%;選擇由政府財政支出和由地方政府籌集的專項資金分別占21.43%和10.71%,說明公眾對政府抱有較強的希望;而選擇由消費者承擔的僅占12.70%;選擇社會性公益組織與其他的占比最少,分別為4.76%和2.78%.對問題10即”您是否認為我國現有的財政收入能夠滿足對環境友好型企業的成本補償“,問卷設計了”是“和”否“兩個選項,51.59%的被調查者認為政府的財力足夠維持對環境友好型企業的成本補償,而48.41%的被調查者選擇”否“.這說明,對于政府是否有財力支持企業的環境友好型行為方面,社會公眾存在較大的分歧。

第11個問題的調查結果顯示,61.90%的被調查者認為我國有必要提高資源環境稅收。這與我們其他調查的結果不相符合。調查組曾進行過口頭詢問,發現大多數公眾對于提高資源環境稅收持排斥態度,但這次的調查結果卻顯示多數被調查者贊成提高資源環境稅收。這可能是由于被調查者多數是正在接受或曾經接受大學本科以上教育的社會公眾,其環境覺悟較高所致。

對于問題12即”您是否愿意進行環境捐款表達您對環保事業的支持及對子孫利益的維護“,問卷設計了”是“和”否“兩個選項。調查結果顯示58.73%的被調查者選擇”是“,但仍有41.27%的被調查者選擇”否“.這也說明公眾對于環保捐款的分歧是較大的。

四、結論和啟示

(一)結論

通過本次問卷調查研究發現:①多數公眾對環境資源可持續利用有較強烈的積極態度;②公眾能夠從當代人與后代人關系的角度理解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的概念;③大多數社會公眾對于其在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中的角色擔當缺乏了解;④公眾對于通過自身的環保付費參與環境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總體上持消極態度;⑤更多的社會公眾希望政府與企業對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做出更大貢獻;⑥公眾對于企業等經濟組織承擔環境責任的知識儲備不夠,社會公眾不了解企業環境質量認證等與企業承擔環境責任有關的常識。

(二)啟示

資源與環境的可持續利用不可能只是一個簡單的愿望或者一句說說而已的口號,而要求環境資源的利益相關者--政府、企業與社會公眾共同做出各自應有的努力。隨著技術的改進、社會的進步,資源與環境的改善存在著零成本付出的可能性,但通過環保付費保證資源與環境的可持續利用則更會是大概率事件。況且,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隨著人們對資源的不斷開發使用,很多資源,尤其是不可再生的資源會越來越少,其價值量會越來越高,無論公眾愿意與否,為資源與環境的可持續利用而發生環保付費只是個時間問題。所不同的是,如果環境利益相關者能夠早日意識到通過預防性環保付費、在遵循資源與環境使用規律的前提下控制資源與環境使用的速度與節奏,則將來可能發生的環保付費會大大降低;相反,如果資源與環境利益相關者不能夠早日覺悟,并按照可持續利用的規律使用資源與環境,則將來會發生更大金額的環保付費,且這種發生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甚至最終可能導致人類無資源可用、無環境可生存的悲慘局面?;诖?,本文以合肥市為例調查了我國公眾對通過環保付費方式來實現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的接受程度,根據樣本調研結果得到如下啟示:

第一,我國應逐步完善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的制度。對于公眾缺乏環境責任承擔心理等問題以及資源環境外部性特點,國家可通過逐步完善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的制度,約束資源與環境的可持續利用。

俗話說,沒有規矩則不成方圓,齊超認為,要實現對事物的系統管理則必須建立健全制度[5],資源與環境的管理也不應當例外。目前我國的資源與環境管理制度尚不夠健全,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建立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并于2015年1月1日實施,此雖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環境保護法律,但正式制度出臺后還缺乏相應的實施機制進行保障,與之相關的非正式制度也不夠健全,無法與現行的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形成響應。我國應當重視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的非正式制度,形成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的文化氛圍,并加強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的組織管理,以有效保障正式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二,漸進式推進資源與環境提價制度和資源環境稅收制度。對于公眾對環保付費承受能力不足等問題,政府應采取漸進式推進資源與環境提價制度和資源環境稅收制度。

從制度產生的原因看,制度分為誘致性制度與強制性制度,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本文提出資源環境可持續利用必須推行誘致性與強制性相結合的制度的觀點,這就要求對制度的社會基礎進行調查了解。從調查結果可以看出,雖然環保付費有一定的社會基礎,但多數社會公眾暫不能接受較大程度的環保付費,如果政府目前加速推進資源環境提價制度并出臺大范圍的資源環境稅收制度,則有可能使政策推進困難,導致政策的執行成本提高,甚至產生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消極對抗心理,更有甚者還可能產生機會主義傾向[6].因此,本文提出緩慢地、漸進式地推進資源與環境提價制度和資源稅收制度的政策建議,其目的是充分考慮社會公眾在環保付費方式的承受能力,隨著公眾對環保付費承受能力的提高,政府可以逐步提升資源與環境的價格,擴大資源與環境稅收的范圍,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

第三,進一步加強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對于公眾對其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中應當承擔的角色了解不夠、公眾對資源環境可持續利用的知識儲備不夠、公眾對資源環境的可持續利用缺乏擔當、公眾不了解企業承擔環境責任的方式以及不了解企業的環境質量認證等問題,本文建議進一步加強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首先,政府應當加強公眾對資源環境可持續利用機理的認識,使公眾明確其在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中的角色定位。根據調查,公眾對于資源與環境的可持續利用心態并不成熟,一方面,非常希望資源與環境得到可持續利用,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身發生環保付費,這種矛盾的心理不符合經濟規律。政府應當對公眾進行教育,使公眾明確要想得到環保收益,則必須進行環保投入,這種投入不光政府有責任、企業有責任,公眾個人也有責任。而且,政府的投入資金也源自于公眾繳納的稅費,企業的投入必然要求從產品的售價上得到補償,因此,公眾才是最終的環境責任承擔者。通過對公眾的教育,使公眾調整心態,明確其在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中的角色定位,才能促使其通過環保付費的方式自愿承擔環境責任[7].

其次,政府應當加強公眾生態文明觀念的調整,使公眾能夠真正從整體視角理解資源與環境可持續利用的概念,并自愿通過環保付費的形式實現自身的角色承擔??梢酝ㄟ^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宣傳教育,使公眾能夠在馬克思主義思想指導下,以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建設作為理想與目標,以民族與時代精神和社會主義榮辱觀作為履行環境責任的力量源泉,主動、自覺地以環保付費的形式履行資源與環境責任[7-8].

再次,政府應當加強對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標準認證的宣傳教育,使公眾了解到獲取認證的企業在生產與管理等過程中承擔的環境責任,以及以此導致的成本增加,從增強公眾對環境質量體系認證企業產品的認可度與選擇性,并提升企業進行環境與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科學管理。

最后,鼓勵企業通過技術革新、發展循環經濟等方式節約利用資源。對于公眾購買力不足,在購買商品時更多考慮商品價格、性能而對產品制造企業是否承擔環境責任關注不足等問題,國家可鼓勵企業通過技術革新、發展循環經濟等方式促進企業資源的節約。首先,政府可以利用現有的財力增強對企業的科技投入,使企業提高技術創新能力,以有效實現循環經濟的生產模式,從而在履行環境責任的同時亦能夠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減輕企業市場銷售壓力;其次,政府應當對于自我技術革新主動實施循環經濟的企業加大獎勵力度,并給予稅收減免、資源優惠等政策鼓勵,增加環境責任承擔企業的生存能力,并形成對履行環境責任持觀望態度或否定態度企業的帶動,最終促進企業之間在履行環境責任方面的良性競爭[9].

參考文獻:

[1]宋傳聯。 和諧社會視閾下中國環境審計制度研究[D]. 長春:東北師范大學,2015.
[2]樊綱。 環保付費中的利益沖突及對策[J]. 綠葉,2004(5):14-15.
[3]聶倩。 國外生態補償實踐的比較及政策啟示[J]. 生態經濟,2014(7):156-159.
[4]李國平,石涵予。 國外生態系統服務付費的目標、要素與作用機理研究[J]. 新疆師范大學學報,2015(3):87-97.
[5]齊超。 制度含義及其本質之我見[J]. 稅務與經濟,2009(3):9-13.
[6]宋傳聯,齊曉安。 獨立性視閾下我國環境審計監督主體的定位[J]. 生態經濟,2013(6):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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