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主要產生于人類的生產活動、軍事活動、宗教活動、神靈與祖先祭祀活動以及民俗節慶活動等人類物質和精神的基本生存活動,從原始的肢體動作開始,經過長期的分化、提煉,形成為人類身體行為的特殊表現形式,并演化為一種特殊文化形態,表現出獨立的文化特征。我們研究體育,必須把體育作為一種特殊文化形態來研究,也就需要先分析一下人類文化形態的一般問題。這些問題是文化形態與體育形態關系的問題,文化形態與社會形態的關系問題,以及影響文化形態與體育形態的社會條件問題等。從摩爾根到馬克思,從不同視角研究了血緣、社會生產、生活方式與文化形態的關系[1,2] ,但是都沒有揭示屬于社會政治、制度和宗教范疇的意識形態與作為社會文化生活范式的支文化形態的關系[3],還無法解釋社會支文化形態的特殊存在方式與活動方式,也還不可能研究得出關于人類體育形態的論述。
1 文化形態視野下的體育史觀
1. 1 社會文化形態
社會文化形態,是社會的物質生活方式、精神活動方式和制度范式、即社會生存方式、行為規則和秩序狀態的總和,是人們物質、精神和制度等方面的行為方式和精神活動方式的全部。
1. 1. 1 社會主文化形態和支文化形態
從人類文化產生、發展以及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看,社會文化形態存在主文化形態和支文化形態兩種形態。主文化形態包含著人類物質生活方式和精神生活方式兩個方面。精神生活方面,既包括了社會政治的、制度的、法律所表達的社會規范,也包括了宗教、祖先與神靈祭祀、民俗節慶等表達的精神生活狀態。社會主文化形態直接受社會生產方式、經濟基礎制約,屬于社會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是占主導地位的社會意識形態及其外在表現。人類文化具有自發的衍生功能。文化的衍生性決定了文化具有的次生性,主文化會衍生出次生文化; 次生文化還會衍生出再次生文化,當次生文化實現了與主文化的分離,獨立于主文化形態而單獨存在并且生成為獨立、特殊的體系,就成為了支文化形態[4].
體育作為一種次生文化來自于人類基本生存活動和生活活動,以人類基本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為其源文化,是人類基本生存活動和生活活動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發生擠壓、沖撞后生成的新的關于人的身體行為方式及其相應的認知方式,在實現了與主文化形態分離后,形成為獨立體系而成為體育形態。體育次生文化形態的出現,表明人類的某些身體行為不再表現為一種單純的生存行為,而是在文化認知、價值判斷和功能選擇上生成為娛樂、教育和競技行為后的特殊行為方式。體育形態雖然受到社會物質生產條件和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但是與社會政治制度及上層建筑沒有直接關系,也不互為因果。
1. 1. 2 體育形態
當然,我們在談論體育形態時,有必要再分析一下“體育”的基本定義和內涵。之所以說“再分析”,是因為以前的“定義”實在是太多了,這里不一一贅述。關鍵的問題是,可不可以認為只要是人類的身體行為就一定是體育行為? 體育行為和人類其他身體行為的本質區別是什么?[5]
體育行為一定是人類的身體行為,但人類身體行為不一定是體育行為。我們知道,人類的最原始、最基本的身體行為是生存行為,即首先表現為生產行為、生活行為、軍事行為、宗教行為、神靈崇拜與祖先祭祀,也包括民俗節慶等行為,等等。人類用于直接維持生存的身體行為不能定性為體育行為。從體育產生的過程看,我們稱之為“體育”的身體行為必須是有規則的肢體行為; 這種行為要有一定的技術標準; 這些標準是約定俗成的或者是有文字表述的,并且得到參與人的共同認可; 對這種身體行為需要通過學習、訓練才能掌握; 這種身體行為的文化認知、價值判斷和功能選擇是教育、娛樂和競技。顯而易見,不是所有身體行為都同時滿足這些要素。例如,在作為生產的狩獵活動中,騎射不屬于體育行為,而是生產行為; 但如果是騎射訓練、騎射娛樂,騎射競技,就屬于體育行為。藏民族的抱石活動,如果是在修路,筑堰工作中,就不是體育行為而是生產行為; 但如果是有一定技術要求,在進行娛樂或比賽,那就是體育行為。戰爭中的搏擊不是體育行為而是軍事行為; 但如果是搏擊訓練或搏擊比賽,那就是體育行為。宗教和祭祀活動中的武術或舞蹈行為不是體育行為,而是宗教行為,但是武術和舞蹈的訓練和表演,則屬于體育行為。這樣的例子很多。
在人類生產活動、生活活動、軍事活動、宗教祭祀活動中發生的身體行為,只能理解為“類體育行為”.即類似體育的身體行為,但還不是完整意義上的體育行為。類體育行為的文化認知、價值判斷和功能選擇屬于直接維持生存的行為,而不是教育、娛樂和競技;無規定技術標準; 不一定需要通過專門學習、訓練就能掌握。
總括起來,體育作為人類身體行為的特殊表達方式,必須是滿足人類體育行為的各項要素規定的身體行為。這些要素是: ( 1) 這種身體行為必須是有一定規律的,有相應技術標準; ( 2) 這種身體行為的技術標準是約定俗成的或是書面的,得到參與人的共同認可;( 3) 這種身體行為只有通過學習、訓練才能掌握; ( 4)這種身體行為與生存行為實現了時空分離而獨立存在,文化認知、價值判斷和功能選擇上是用于教育、娛樂和競技。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四要素的身體行為,才能確認為體育行為,四要素缺一不可,否則就不是體育行為。這個觀點符合體育產生、發展的客觀現實,對我們準確研究體育形態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
首先,這個定義弄清楚了“類體育行為”和“體育行為”之間的區別,給“體育行為”做出了完整的定義,符合世界各國體育產生、發展的客觀事實,消除了在“什么是體育”問題上的混淆。第二、這個定義有助于學界厘清什么是“體育”以及哪些身體行為屬于“體育行為”的認識,從而有利于弄清楚體育源文化、體育技術形態,體育組織范式的衍變等體育學研究中的基本問題。第三,有利于按照人類體育行為發展規律,對體育歷史發展進程問題進行科學研究。
順便提一下,體育理論界關于“宗教體育”、“祭祀體育”、“節慶體育”、“民俗體育”等提法,這是不準確的。宗教、祭祀和民俗活動中的身體行為,直接用于上述活動的,仍然是屬于宗教行為、祭祀行為和民俗行為,不能定義為“宗教體育”、“祭祀體育”或“民俗體育”.嚴格說來,不存在所謂“宗教體育”、“祭祀體育”或“民俗體育”.按照我們為體育行為確定的完整定義,人們在宗教、祭祀、民俗節慶活動中的某些身體行為,只是屬于類體育行為。人們以宗教、祭祀、民俗節慶活動作為載體,進行娛樂性、競技性的身體行為,則屬于體育行為。類體育行為與體育行為的重要區別主要在于: ( 1) 類體育行為只是身體動作類似于某種體育行為,本質上是直接的生存行為( 生產、生活、軍事、宗教、祭祀活動行為) ; ( 2) 類體育行為不符合我們給體育行為定義的四個標準。
1. 2 體育史分期與體育形態變遷
1. 2. 1 體育史分期問題
文化形態體育史觀首先將人類體育行為視為特種文化行為形態,注重研究此類行為形態之精神動因,文化緣由,文化認知,價值判斷和功能選擇,即研究此類行為形態之精神與文化內涵。
文化形態體育史觀首先研究氏族、族群和民族的文化特征聚落方式與其體育行為的關系; 研究人們的體育行為范式與其所屬氏族、族群和民族的文化范式的關系; 研究體育行為之源文化動因; 研究社會組織從氏族、族群、民族到現代城鎮化的發展過程中體育形態的演化。
其次,文化形態體育史觀還研究人類生產行為、宗教行為、祭祀行為、民俗行為生成為體育行為的過程;研究社會生產、生活水平以及交通對人們體育行為的重要影響; 研究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的體育行為外在形態的變化,包括場地規范、器械規范、動作規范等物的要素的產生和演化。
再次,文化形態體育史觀研究由于氏族、族群和民族聚落方式的變化與體育行為參與人之間的關系。
體育作為社會化行為,不可能是個體行為,因而一開始就具有人類群體活動的特征。正因為如此,我們必須以人類群體活動方式為基礎,來研究在不同經濟社會條件下的體育形態特征。確切的講,人類的群體活動,是按家庭、氏族、族群聚落、民族聚居狀態等方式進行的,體育活動就是人類按這樣的社會聚合方式產生和發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