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群體性事件在我國不斷發生。數量不斷上升的同時,誘發因素增多,表現形式日趨激烈,已經成為影響我國正常社會秩序的重要因素。中國社科院發布的2013年《社會藍皮書》中指出,我國近年來每年發生的群體性事件高達十余萬起。另據全國總工會統計,2013年1月至8月,全國共發生120多起由于工資糾紛引起的規模在百人以上的集體停工事件,覆蓋19個省,其中規模在30人以上的有270多起。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不僅對當地社會秩序造成了不良影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社會矛盾。
對群體性事件的研究,不僅是管理領域中的重要課題,同時也是事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大課題。本文將對群體性事件作出具體描述,分析其特點及產生原因,并就群體性事件的內涵、發生機制、預防機制進行研究,探索如何調控群眾的從眾心態,進行正向的引導,從而達到使群體性事件從“救”到“減”最終到“免”的境界。
群體性事件的概念關于群體性事件的概念,目前并無明確的官方定義。公安部在2000年4月5日頒布的《公安機關處理群體性治安事件的規定》中提出過“群體性治安事件”這一概念:“群體性治安事件,是指聚眾共同實施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中國行政管理學會課題組也提出過“群體性突發事件”概念,指的是“由部分公眾參與并形成有一定組織目的的集體上訪、集會、阻塞交通、圍堵黨政機關、靜坐請愿、聚眾鬧事等群體行為,并對政府管理和社會造成影響的行為”。2006年,《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边@是我們黨首次明確提出“群體性事件”這一概念。
在西方國家,學術界通常把“群體性事件”稱為“集群行為”或“集合行為”,強調研究這一行為的組織及策略等問題。
美國社會學家羅伯特·E·帕克最早從社會學角度定義“集合行為”,將其定義為“在集體共同的推動和影響下發生的個人行為,是一種情緒沖動?!鄙鐣睦韺W家斯坦萊·米爾格拉姆認為,集群行為“是自發產生的,相對來說是沒有組織的,甚至是不可預測的,它依賴于參與者的相互刺激”①。關于群體性事件的定義,目前各界見解也不甚相同。有的學者將群體性事件定義為,部分群眾因某種共同的注意中心或者共同利益臨時聚集,具有明顯自發性、一定組織性和言行一致性,并構成較大影響的特殊事件;還有學者認為群體性事件是指受國際形勢、國內局勢、管理等因素影響,涉及到群眾切身利益的各種緊急的、突如其來或意外發生的、能夠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影響的群眾群體性行為。
在以往研究的基礎上,本文將群體性事件定義為一種個人或團體組織為保護其特定利益而采取的、自發的、以情緒發泄為主要特征、不受理性指導與控制的群體性行為;群體性事件是指一定數量的群眾為了某種集體或共同利益或需求而臨時聚集在一起的、具有一定破壞性的極端行為,是違反國家的政策和法律、嚴重干擾社會正常秩序的事件。
群體性事件的現狀和特點要做到有效預防群體性事件,就必須了解群體性事件的現狀,探究其特點與規律。剖析近年來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可以發現其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
誘發因素的多樣性。群體性事件的誘因相對比較復雜,常有各種不同因素交織在一起,如政治、經濟、社會以及群眾自身的因素。群體性事件發生的誘因既可能是涉及國家、社會等政治經濟層面的大事件,如1999年北約轟炸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2008年西方世界國家阻礙北京奧運會火炬傳遞等,也有可能是個人因素,如每年畢業季很多學校出現的“畢業狂歡”,畢業前夕集體起哄、狂喊、扔東西等??偠灾?,如果不能正確引導和處理廣大群眾關心的或是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事件或熱點問題,都有可能誘發群體性事件。
組織行為的隱秘性。群體性事件發生之前,往往都是先由少數活躍分子策劃、醞釀,進而組織更多數群眾聚集,以過激的方式表達訴求。隨著通信技術的發展和網絡的普及,不同群體之間的聯系和交往方式更加隱秘,傳播某種理念、組織某項行動更加迅速和不易被發現,使相關部門事先掌握群體性事件的動向和證據難上加難。
猝不及防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爆發,大多事先組織,行為隱秘,很難掌握其規律,事前無法預見,而群眾又相對集中于同一個環境內,聚集速度快,當群眾的群體性矛盾沖突達到一定限度后,隨時可能引發聚集鬧事等群體性事件。尤其當事情的起因與多數群眾的共同實際利益直接相關時,又事發突然、由某些偶然或自發的因素引起,極易造成群眾情緒突變。
在這種情況下,群體意志凝聚迅速,來勢兇猛,波及面廣,導致大范圍聚集、起哄、示威等群體行為,使相關部門措手不及。
群體性事件一旦發生,即使開始只有少數群眾聚集,一旦處理不當,在很短的時間內,事件的性質就有可能迅速惡化,造成難以控制的局面。例如,2009年7月24日,吉林通鋼集團通化鋼鐵股份公司發生一起群體性事件。部分職工因不滿企業重組而在通鋼廠區內聚集上訪,反對河北建龍集團對通鋼集團進行增資擴股,一度造成工廠內7個高爐停產,建龍集團派駐通化鋼鐵股份公司總經理陳國軍被毆打,不治身亡。
情緒波及的擴散性。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大多在心理、思維、行為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同質性。信息化時代中,信息傳播更快,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和演變愈發呈現出擴散的態勢。群體性事件哪怕只在某一個點上符合群眾的認知、滿足群眾訴求與感受,都能夠刺激他們通過群體性事件來解決問題,助長不滿情緒。尤其在從眾心態的驅使下,越來越多與事件無關的群眾都有可能會參與其中。
事件參與者的從眾性。群體性事件中的群體層次結構一般可分為:核心層次、骨干層次、附和層次、圍觀層次和緩流層次。
②事件發生之初,尚未形成較大規模,主要由骨干者策劃組織,參與事件的大多數群眾并不知曉事件的真相、辨不明事件的性質或沒有參加事件的強烈愿望,但受從眾心態影響,參與群眾受到骨干群眾的影響與感染,產生盲目服從心理。個體群眾在參與群體性事件時,總有一種認為自己的個體身份已被隱匿的感覺,認為即使自己實行了過激行為,也不會被懲罰,這大大削弱了群眾對其行為不良后果的恐懼感,增強了實行過激行為的勇氣,在思想上弱化了其行為可能造成的惡劣影響。
群體行為的過激性。近些年,群體性事件過激化趨勢日益明顯,群毆等惡劣事件時有發生,非法集會也屢屢出現。很多情況下,群體性事件最初的參與者為數并不多,但在多種誘因作用下,尤其是情感的快速渲染使參與人數不斷增加,甚至有部分群眾的親屬、朋友也參與其中,形成一支復雜而強大的隊伍。為實現訴求,群體性事件中時常出現采取激烈對抗的方式圍攻其他人,甚至破壞公物等行為。在激烈的情緒和狂熱的意識支配下,群眾選擇性地遺忘了應遵從的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規范。
造成后果的危害性。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嚴重影響了某一個范圍內的正常秩序,損害了所屬組織的社會形象,危及社會秩序,亦可能影響到管理制度的權威。如社會上少數別有用心的勢力借機利用、煽動群眾,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造成大規模集會、靜坐、上訪或暴力對抗行為,影響極為惡劣。群體事件嚴重威脅著社會和諧穩定,特別是那些國內外重大政治問題和涉外事件,由于其敏感性極強,很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并且極有可能引爆整個地區,乃至變成全國范圍的“政治武器”,讓國內外敵對勢力有機可乘。
消極影響的持久傳播性。一方面,信息時代,借助齊備的通訊工具和網絡媒體,群眾能在最短時間內把消息發布到網上,做到圖文并茂的“直播”。而少數不具備職業操守的媒體,為了博取眼球和增加點擊率,一旦獲取消息,不惜借助此類群體性事件進行炒作,歪曲事實和真相,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不良影響的擴散,使事件的輿論控制變得異常困難。另一方面,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消極影響并不能隨著事件的平息而消失。群體性事件往往具有連鎖反應,一個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很可能將同一城市的其他組織卷入,引起一系列的群體性事件,更有甚者會演變成地區性乃至全國性的群眾運動,打破正常社會秩序,擾亂社會治安。
后續處理的復雜性。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難免出現錯綜復雜的情況,有時由于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夠完善,加大了處置事件的難度。此外,群體性事件背后總是夾雜著錯綜的社會關系,致使事件的根本目的和性質在發展過程中發生改變,向更惡劣的方向發展,這就為妥善解決此類事件提出了新難題,處理工作稍有不慎,便有可能進一步激化矛盾,造成更嚴重的后果。
群體性事件的成因分析外部環境。首先,社會政治原因。隨著政治參與意識的增強,人們對國內外的重大事件尤為敏感、反應極為迅速,在愛國、反腐等旗號下極易被召集。歷史和現實證明,一旦國際爭端影響到了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群眾的愛國熱情和政治敏銳感便會強烈地釋放出來,而一些別有用心、圖謀不軌的不法分子就會借機利用群眾純樸的愛國熱情造謠滋事,進行非法活動。我國國內外環境復雜,面對很多棘手的實際問題,如釣魚島爭端、南海爭端、暴恐事件、官員腐敗、民族宗教、社會治安等極易成為群體性事件誘因?,F實已發生的群體事件中,盜竊頻發、治安混亂、征地糾紛、意外傷害等熱點問題尤其容易引起群眾的關注和共鳴。西方反華勢力借助網絡等信息傳播平臺,借由宗教、疆獨、藏獨等問題,煽動群眾鬧事,容易引發政治性群體事件。其次,經濟原因。由于正處于社會主義改革開放的攻堅期,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如區域發展不平衡、貧富差距拉大、就業形勢嚴峻、社會傳統價值觀式微等,這些問題對轉型期的社會穩定構成威脅,亦成為群眾關注的焦點。
內部環境。首先,組織原因。一些基層組織單位在對群眾進行管理和服務的過程中,若對一些情況處理不當,觸碰到群眾利益,極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F實中已發生過的群體性事件的起因涉及工程問題、拆遷問題、改制問題、執法問題等,這些領域均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領域,矛盾尖銳。若有關部門處理方式不當或不及時,很容易使群眾情緒激動,認為經過正常途徑,自己的想法很難得到回應,進而選擇組織眾人共同申討,規模不斷擴大,演變成群體性事件。此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某些基層單位組織松散,控制力不斷弱化,集體概念薄弱,群眾個人意識明顯增強。有研究表明,“當個人與社會結構的正常聯系松弛時,就可能導致集群行為?!?/p>
③尤其是個別部門在處理問題時,若存在相互推諉、推脫責任、一拖再拖等消極的工作作風,對涉及群眾利益問題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解決不夠徹底,導致群眾的不滿情緒日漸嚴重,積累到一定程度,無法從正規渠道解決,最終導致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其次,自身原因。隨著我國對外開放不斷深入,人們的思想觀念和價值觀念日趨多元,自我意識不斷增強。尤其是很多年輕人,思想體系尚不成熟,獨立思考能力欠缺,但社會參與意識日漸強烈,社會經驗不足,感性大于理性,分辨是非能力不強,這些特點決定了以青年人為主體的群體事件的易發性。
現實中易引發群體事件的因素有戀愛情感矛盾、比賽沖突、爭強好勝斗毆、沖動起哄等。再加上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在合法利益無法得到滿足或遭受侵犯時,不會首先通過合法、合理手段和程序來解決問題,反而往往傾向于選擇召集同學、朋友、老鄉等為其“撐腰”,埋下群體性事件的種子,最終甚至走上暴力極端的道路,從眾心態。從眾心態是指個人受到外界人群行為的影響,而在自己的知覺、判斷、認識上表現出符合于公眾輿論或多數人的行為方式。通常情況下,“少數服從多數”這句俗語不無道理,但不思考、不分析、不分是非的盲目服從多數則不可取。
從眾心理是大部分個體普遍具有的心理現象,同時也是導致群體性事件頻發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群體性事件發生之后,許多事情參與者表示,自己根本沒有考慮過所采用的行為會帶來什么樣的嚴重后果,甚至無法說清自己參與該群體性事件的明確目的。絕大部分人參與群體性事件主要還是隨大流,受到周圍人行為的影響比較大。
④群體性事件爆發后,很多人甚至不問內容、不辨是非對錯,純粹為了好玩兒就選擇參與其中,這是典型的盲從。群體性事件的典型表現之一是參與者大喊大叫、大哭大笑、極度憤慨,以近乎極致的方法來表達感情,極易感染周圍人群,吸引更多人加入群體性事件當中。社會心理學相關研究表明,人們處在情緒波動較大或是情緒激動的環境中,更加容易產生從眾、模仿等群體心理特征。在營造的亢奮氛圍中,模仿、從眾的心理會驅使群眾的行為更加一致。
群體行為是個體行為的催化劑,使個人行為和心態表現群體化。適宜的外界刺激,會引起群體中的個體直接的、強烈的心理反應,沖動的感情使人們處于一種非理性狀態,只關注眼前而不計后果,產生“法不責眾”的心理,削弱了參與群眾的責任意識,隨波逐流,作出不理性、過激甚至觸犯法律的事情。上述心態在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年群體中更加普遍,群眾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是個體的意識失去責任感的結果,這種一致性行為,實際上是屈服于環境壓力的結果,是保全自己的一種消極性行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