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國內大型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已經轉制為合伙制的背景下,審計失敗將給合伙人帶來更加嚴重的經濟和聲譽損失。特別是中國證監會在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中明確了市場化和注冊制改革方向,未來監管部門主要是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進行審核,不再對發行人的投資價值和盈利能力做實質性判斷,這勢必加大對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的監管和處罰力度??梢灶A期,審計師在未來如果發生審計失敗,將面臨嚴厲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處罰。因此,在當前的監管形勢和制度背景下,審計師必須更加重視研究如何防范客戶財務舞弊的問題,從而避免審計失敗面臨的嚴重后果。
一、連續審計、重復博弈和審計失敗
我國的年報審計除在少數情況下更換審計機構外,一般是由同一審計師進行連續審計。假定外部環境誠信缺失、造假成本低廉,如果在第一期審計時客戶不可信任,存在財務欺詐的情形而審計師出具了不實審計報告,則未來審計師很可能會因為第一期出具的不實審計報告而被迫繼續為客戶出具不實審計報告。審計師與客戶就審計意見的溝通,實質上是一個典型的博弈和討價還價過程。根據博弈論的相關理論,可以構造一個簡單的重復博弈模型 \\( K r e p s ,1 9 9 0 \\),如圖 1 的博弈樹,以理解在假定誠信缺失的環境下財務欺詐導致的審計失敗。
假設一個兩期的博弈過程,同時也假設社會誠信缺失、造假成本低廉,即客戶和審計師不誠信的行為被懲罰的概率整體不大。如果客戶是可信任的,審計師出具真實審計報告,各自的收益分別為(3,1),這是一種理想的審計情形。
如果客戶不可信任,在第一期審計師不同意出具不實審計報告后,審計業務的委托代理關系不會繼續,雙方的收益分別為 0;如果第一期審計師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無論是被欺騙還是串通造假),則審計客戶收益為 5,會計師事務所收益為 1。在這種情況下,審計師進行收益權衡時,出具不實審計報告是理性選擇。在第二期博弈過程中,審計師清楚第一期出具的是不實審計報告,如出具真實審計報告,后果是或者被解除委托,雙方收益均為 0,或者客戶損失 5,審計師損失 1, 因為此時出具真實審計報告可能會暴露第一期審計報告的不實,從而給審計師帶來利益的損失(監管處罰和聲譽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理性選擇是第二期繼續出具不實審計報告(圖 1 的博弈樹,第一個數字代表審計客戶的收益,第二個數字代表審計師的收益)。
從圖 1 博弈樹的推理,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假定外部環境誠信缺失、造假成本低廉,如第一期客戶不可信任,存在財務欺詐的情形,則審計師第一期出具不實審計報告是理性選擇,在第二期繼續為客戶出具不實審計報告,亦是理性選擇?!緢D略】
二、審計師與客戶重復博弈結論的理論分析
在誠信缺失、失信被發現的概率較小的情況下,審計師與客戶在連續審計中進行的重復博弈會導致其將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行為作為理性選擇,但卻損害了整體社會利益,從而導致個體理性與社會理性的沖突。如何在制度層面預防此類事件的發生,最重要的是通過制度改變審計師在博弈過程中對出具不實審計報告帶來收益的預期估算。
一個辦法是大力促進審計師建立信譽機制,鼓勵其重視長期利益而不是只關注短期收益。在建立社會信譽機制過程中,參與者越有耐心,也就是未來收益或者損失的貼現因子越高,就越有積極性建立信譽。如果考慮到不實審計報告對審計師信譽和品牌帶來的未來損失折現,當這個折現因子足夠大時,即使存在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當期收益,審計師的整體收益也可能變得不合算,則選擇出具真實審計報告是審計師的個體理性選擇,從而也符合社會理性的目標。
信譽可以理解為為了獲得交易的長遠利益而自覺遵守合約的承諾。要使審計師的信譽機制發揮作用,其不誠實行為應能被及時觀察到,并且社會有足夠的積極性對不誠實行為進行嚴厲懲罰。在前述的博弈中,如果審計師的欺騙行為不能為社會公眾所知,不誠實行為不會被追究和懲罰,審計師就不會講求信譽。
因此,有必要建立會計師事務所及執業人員信用記錄并及時公開的披露機制,例如,強制性要求在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和年度報告中披露中介機構和執業人員最近三年的執業信用記錄,使社會投資者更加便利和及時地了解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的信用記錄,作為間接判斷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標準之一,從而形成審計師注重信譽的倒逼機制。
另一個辦法是加大市場和監管機構對不誠信企業和審計師的懲罰力度,確保投資者能夠更為便利地對市場主體的不誠信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增大造假成本,改變博弈樹推理中各主體失信行為的收益預期,從而使得非誠信行為成為非理性選擇,促使客戶和審計師做出符合公眾利益的選擇。前述重復博弈的結論是建立在企業和審計師造假成本較低的假設之上,如果逐步引進集體訴訟的市場懲罰機制和更嚴厲的監管措施,將會改變客戶和審計師對博弈收益的估計,從而改變其各自的行為。例如,在美國證券市場上,SEC通過引進集體訴訟和嚴格執法,設立舉報辦公室,使得美國中介機構整體上更關注自身聲譽和長期利益,注重風險控制,對遏制欺詐有明顯作用。
三、對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控制的啟示
1. 重視首次業務承接的風險評估
從博弈樹推理的結論來看,審計師要防范客戶財務欺詐,防止審計失敗,最重要的是在初次承接業務時識別客戶的誠信水平,分析財務欺詐的可能性,合理選擇客戶。在初次承接客戶后如發現存在財務欺詐情形,應堅決解除合同。
因為一旦承接了不誠信的審計客戶,后續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壓力就會越來越大,審計師會出現被自己之前不實審計報告套牢的情形,當客戶的經營風險爆發時,審計風險就隨之爆發。因此,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初始業務的承接管理上。
2.建立客戶所處行業的經驗數據庫
在首次承接業務時,由于會計師事務所不能接觸到客戶的財務賬薄,實際上只能通過詢問和外部查詢等方式對客戶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解,這有賴于社會整體信用記錄查詢體系的建立,以及事務所內部行業數據的充分性和行業分析能力。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應從控制系統風險的的角度考慮,重視對客戶所處行業的數據收集、整理并形成獨特的數據庫用于分析和判斷客戶行業和經營風險,這是會計師事務所培養成熟的風險控制能力的基礎。
3. 提升事務所的整體實力,強化與客戶的博弈能力
在與客戶就審計意見的博弈和討價還價中,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品牌與客戶相比不具有優勢,則在博弈中就會相對處于弱勢,其被迫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可能性就會增大,因此,事務所規模的擴大和品牌聲譽的建立有助于事務所在與客戶的博弈中贏得相對有利的地位。但如果大型事務所只是若干個相對獨立分所的捆綁,不能達到業務統一承接、統一委派、利益共享的實質統一,則分所在與客戶談判中,仍然會是小規模事務所爭取業務求生存的心態,并不能擁有大型所規?;洜I帶來的博弈好處。研究新大地、綠大地、萬福生科等公司的財務舞弊和審計失敗案例會發現,這些舞弊公司主要是由證券資格事務所在當地的分所執行審計業務。如果當地分所仍處于爭取業務求生存的階段,其與客戶的談判能力會受到規模和執業能力的限制,在與客戶博弈中,會處于更加不利的位置。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在做強做大的同時,必須高度重視對業務承接和業務委派的控制,以提升與客戶進行博弈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