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關系理論是審計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正確認識和理解審計關系理論,尤其是哪一方是第一關系人,哪一方是第二關系人,哪一方是第三關系人,不僅有利于我們深入理解審計的其他理論,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而且對于我們的審計實踐,也有深遠的指導意義。
一、審計關系與審計關系人的含義
審計關系人源于審計關系。審計關系是指在審計活動中所涉及的審計主體、審計客體和審計授權或委托人之間的經濟責任關系。審計關系人是指在審計關系中的三方關系人,分別是審計委托人\\( 通常是財產的所有者\\) ; 審計客體,即被審計人\\( 通常是財產的經營管理者\\) ; 以及審計主體,即審計人\\( 獨立于委托人和被審計人\\) 。根據他們在審計關系中的邏輯關系,可以分為第一關系人、第二關系人和第三關系人。
二、審計關系人的兩種主要觀點
在審計關系中,涉及到審計委托人、審計人和被審計人三方。其中,被審計人是第二關系人已經形成共識,然而,究竟審計委托人是第一關系人,還是審計人是第一關系人,這一問題,中外審計學者已經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但是說法不一。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 審計委托人是第一關系人,審計人是第三關系人。第二種觀點則認為: 審計人是第一關系人,審計委托人是第三關系人。
第一種觀點認為審計委托人是第一關系人,審計人是第三關系人。主要表現在: 劉明輝在其主編的《高級審計研究》中有一幅審計關系圖,圖中標示審計委托人是第一關系人,審計人是第三關系人。\\( 見第 9 頁\\) 胡中艾在其主編的《審計》中指出,“任何一種審計活動都必須有審計人、被審計人和審計委托人三方。審計人\\( 即第三關系人\\) ……向審計委托人證實被審計人的責任、狀況與問題……審計委托人\\( 即第一關系人\\) ……從審計人那里獲取有關被審計人受托經濟責任履行的書面報告?!盶\( 見第 3 頁\\) 肖小飛在其主編的《審計實務》中說,“審計活動涉及三方關系人,即審計委托方或授權人\\( 第一關系人\\) 、被審計方\\( 第二關系人\\) 和審計方\\( 第三關系人\\) ?!盶\( 見第 2 頁\\) 如此等等。
第二種觀點認為審計人是第一關系人,審計委托人是第三關系人。主要表現在: 周建仁在其主編的《審計學》中談到,“審計行為的發生必須有審計人、被審計人和審計委托人或者授權人三方面關系人,他們順次為第一關系人、第二關系人和第三關系人。其中,審計人為第一關系人,作為被審計人的第二關系人是財產的受托經營者,第三關系人即為財產所有者?!盶\( 見第 1 頁\\) 潘林芝在其《審計學》課件中指出:
審計關系是指審計活動中所涉及的審計授權人或委托人、審計客體和審計主體之間的受托責任關系。所以,審計關系由三方審計關系人組成。第一關系人,是承擔審計工作的人,稱審計人; 第二關系人,是接受審計監督的人,稱被審計人;第三關系人,是授權或委托審計、接受審計報告的人,稱審計授權或委托人,是財產的所有者或主管人員。王學龍在其《試論審計關系及其經濟責任》一文中指出,所謂審計關系是指審計活動中所涉及的審計主體、客體和審計授權或委托人之間的經濟責任關系。通常,審計工作三方關系人為: 第一關系人,審計主體,即審計行為的執行者; 第二關系人,審計客體,即審計行為的接受者; 第三關系人,審計授權或委托人,即資源財產的所有者。\\( 見《蘭州商學院學報》1998 年 03期刊\\) 彭慶東,喻少華在其論文《淺議我國的股份制公司審計業務委托人》中談到: 審計行為的發生中一般涉及到三種關系人: 第一關系人———審計人,包括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它根據第三關系人———委托人的委托,對第二關系人———被審計人進行審計。\\( 見《審計與理財》1999 年第 03 期\\) 如此等等。以上兩種觀點截然不同,并且都得到較多的認可,本文贊同第一種觀點: 即在審計關系中,審計委托人是第一關系人,審計人是第三關系人。這可以從審計的產生中進行分析,從而探究相應的依據。
三、審計委托人是第一關系人,審計人是第三關系人的依據
審計的產生奠定了審計關系人理論。審計的產生有不同的動力和因素,主要的審計動因理論包括信息理論、代理理論、受托責任理論、保險理論和沖突理論等等,其中受托責任理論最能夠說明和解釋這種觀點。
受托責任理論認為,審計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隨著社會經濟責任的形成而產生。當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時,經濟組織規模不斷擴大,經濟活動過程變得復雜,管理層次增多,致使財產所有者無法親自掌管經濟活動,只好委托他人代為經營管理,這樣就形成了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和受托責任關系。而后,為了監督經營管理者的經濟行為和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財產所有者再次授權或者委托專職機構與人員,代替自己進行檢查。這樣,審計就產生了。
通過對審計產生過程的邏輯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審計委托人,作為財產所有者,進行了兩次委托授權: 第一次委托授權是,將自己的財產委托授權給經營者進行經營管理,經營者承擔受托經營管理的經濟責任,產生了他與經營者之間的受托經濟責任關系; 第二次委托授權是,將檢查受托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權利,即審計權委托授權給了專職機構和人員———審計人,產生了他與審計人的委托審查關系,同時,審計人承擔給審計委托人報告結果的責任。第二次委托授權的結果,不僅產生了審計委托人與審計人的委托審查關系,而且也產生了審計人和經營者\\( 被審計人\\) 之間的審計與被審計關系,審計人依法對被審計人進行審查,被審計人依約提供資料。
在這個關系中,審計委托人———作為財產所有者———是所有關系的基礎,是第一關系人,如果沒有財產所有者對經營管理者的委托或授權,就不存在與經營者之間的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正是這樣,經營管理者是第二關系人; 依次,如果沒有財產所有者對審計專職機構與人員———即第三方———的委托或授權,就不存在專職機構與人員代替自己進行檢查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審計也就不可能產生,更無所謂審計關系的產生。
由此可見,社會經濟發展是審計產生的客觀基礎,而受托經濟責任是其產生的直接條件。審計產生之后,也就產生了審計關系。在審計關系中,審計委托人是第一關系人,審計人是第三關系人。但是,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作為審計主體,起著主導作用。審計人,只是在審計委托人第二次授權之后,才能夠進入到審計關系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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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彭慶東,喻少華. 淺議我國的股份制公司審計業務委托人[J]. 審計與理財,1999
6. 王學龍. 試論審計關系及其經濟責任[J]. 蘭州商學院學報,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