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從審計證據與審計目標分析銀廣夏事件
目錄
1.研究背景
2.審計證據與審計目標概述
2.1 審計證據概述
2.2 審計目標概述
3.銀廣夏事件的分析及啟示
3.1 影響審計證據證明力的幾種不良現象
3.2 銀廣夏事件的啟示
[參考文獻]
以下是論文正文
摘要:2001年的銀廣夏為審計風險敲響了警鐘,同時也使審計人員應有的職業謹慎、職業道德等成為法律關注的焦點。審計證據與審計風險密不可分,如果注冊會計師獲取的審計證據未能滿足對有關審計事項證明的需要,或者說缺乏應有的證明力,審計風險就不可避免,它關系到審計工作的成敗,是審計風險控制的核心。如何加強審計風險管理,有效控制和規避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將對審計目標的實現產生重大影響。
關鍵詞:銀廣夏 審計證據 證明力 審計目標
1.研究背景
銀廣夏公司全稱為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證券簡稱為ST銀廣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銀廣夏公司,曾因其驕人的業績和誘人的前景而被稱為“中國第一藍籌股”。2001年8月,《財經》雜志發表“銀廣夏陷阱”一文,銀廣夏虛構財務報表事件被曝光。專家意見認為,天津廣夏出口德國誠信貿易公司的為“不可能的產量、不可能的價格、不可能的產品”。 造假與違規情況:2002年5月中國證監會對銀廣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間累計虛增利潤77 156.70萬元,其中:1998年虛增 1776.10萬元,由于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廣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財務資料丟失,利潤真實性無法確定;1999年虛增 17 781.86萬元,實際虧損 5 003.20萬元;2000年虛增56 704.74萬元,實際虧損 14 940.10萬元;2001年 1-6月虛增 894萬元,實際虧損2 557.10萬元。從原料購進到生產、銷售、出口等環節,公司偽造了全部單據,包括銷售合同和發票、銀行票據、海關出口報關單和所得稅免稅文件。 造假流水線: 虛構了北京瑞杰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東風實用技術研究所等單位,讓這幾家單位作為天津廣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虛假購入萃取產品原材料蛋黃粉。姜、桂皮、產品包裝桶等物,并到黑市上購買了發票、匯款單、銀行進賬單等票據,從而偽造了這幾家單位的銷售發票和天津廣夏發往這幾家單位的銀行匯款單。有了原材料的購入,也便有了產品的售出,偽造了總價值5 610萬馬克的貨物出口報關單四份、德國捷高公司北京辦事處支付的金額5 400萬元出口產品貨款銀行進賬單三份。為完善造假過程,又指使時任天津廣夏萃取有限公司 總經理的閻金岱偽造萃取產品生產記錄。于是,閻金岱便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萃取產品虛假原料入庫單、班組生產記錄、產品出庫單等。最后,董博虛構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收入23 898.60萬元。該虛假的年度財務報表經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并入銀廣夏公司年報,銀廣夏公司向社會發布的虛假凈利潤高達12 778.66萬元。
2.審計證據與審計目標概述
2.1審計證據概述
2.1.1審計證據的含義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2.1.2審計證據的特性
1、合法性。指審計證據是否具備可采用性,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或合法來源的證據才具有證據能力,否則將喪失證據資格。一是形式要合法,法律上對證據形式必須履行相應法律手續的,審計證據應當滿足這些要求。如:會計報表須經單位蓋章及法人代表簽字并蓋章等規定也屬必要的“形式”。二審計證據的來源要合法。包括審計證據的形成過程、收集方式和手段等,都要符合法定程序。
2、相關性。指證據與審計事項或審計目標之間有邏輯上的聯系,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存在或不存在。與審計事項或審計目標相關程度越高,其證明力越強,相反,則證明力弱,甚至不能作為審計證據。如實物資產的監盤結果只能用來證實實物的存在或毀損,而不能作為證明其權屬和計價的依據。
3、真實性。指審計證據是否如實反映了審計事項或審計過程。一是審計證據的內容真實。如證據是否為原件或原物;日期是否其發生日;復印件、復制品與原物是否相符一致。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確認,無證明力。當然,受職權及技術手段的限制,這里的真實以及上述的合法性只能是注冊會計師能夠識別的范圍。二是審計過程真實。審計是對會計確認進行再確認,注冊會計師未直接記錄和參與企業的經濟活動,只能根據經濟活動產生的影響和經過會計處理的資料,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對已完成的審計程序如實進行 記錄,體現其工作軌跡,以表明注冊會計師是否做到應有的職業謹慎。如果注冊會計師為證明自己已抽查某個項目但實際并未實施而編造的的工作底稿紀錄,其審計證據則不具有真實性。
4、可靠性。指審計證據反映審計事項客觀現實的程度。審計證據可靠性越強,其證明力越強。有的審計證據雖然有相同的客觀屬性,但不同形式、不同來源以及不同時間上的審計證據可靠程度則不同。一般認為,書面證據比經口頭詢問而獲取的證據可靠,書面證據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比其他書證可靠;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比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可靠;外部取得的證據比從被審計單位內部獲得的證據可靠;原始證據比復制證據可靠;直接證據比間接證據可靠;注冊會計師親自取得的證據比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向獨立的第三方獲取的證據比向被審計單位有利害關系者獲取的證據可靠;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較好時比該單位內部控制較差時提供的內部證據可靠;不同渠道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相互印證時,比來自單一渠道單一證據可靠;越及時的證據越可靠;客觀證據比主觀證據可靠??煽啃跃哂懈叨鹊木C合概括性,需要注冊會計師針對具體情況運用專業判斷對審計證據進行分析、比較。
5、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數量的最低要求。當審計證據相關與可靠程度較高時,所需審計證據數量較少,反之,所需數量較多.
2.1.3審計證據的獲取 檢查記錄或文件: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或文件進行審查。 檢查有形資產:注冊會計師對實物資產進行審查。 觀察:注冊會計師查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執行的程序。 詢問:注冊會計師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像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并對答復進行評價的過程。 函證:注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 重新計算:注冊會計師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準確進行核對,例如日記賬、明細賬重新加總等。 重新執行:注冊會計師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重新獨立執行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分析程序:注冊會計師通過研究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才愛無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2.1.4審計底稿 審計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對制定的審計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作出的記錄。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證據的載體,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它形成于審計過程,也反映整個審計過程。
2.2審計目標概述
審計目標是在一定的歷史環境下,審計主體通過審計實踐活動所期望達到的境地或最終結果?!吨袊詴嫀煂徲嫓蕜t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規定,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下列方面發表審計意見:(1)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2)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財務報表審計責任的劃分:(1)被審計單位和治理層(2)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包括遵守職業道德規范、遵守質量控制準則、遵守審計準則、合理運用職業判斷、保持職業懷疑態度
3.銀廣夏事件的分析及啟示
3.1 影響審計證據證明力的幾種不良現象
3.1.1審計過程中的“程序現象” 表現為單純追求審計程序到位,審計范圍面面俱到,做表面文章,忽視重點領域實質性的風險控制,對潛在的風險抱有僥幸心理,對被審計單位虛假的會計信息視而不見,甚至虛構未履行的審計程序,自欺欺人。走程序成了“玩”程序。 編制銀廣夏合并報表時,未抵銷與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也未按股權協議的比例合并子公司,從而虛增巨額資產和利潤。從而使審計證據在證明力方面缺乏可靠性,加大了審計風險。
3.1.2證據收集中的“數量現象” 其表現為,只注重審計證據的取得,認為資料多總比資料少好,即所謂“油多不壞菜”。證據收集后未進行必要的審核和篩選,甚至對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之間是否存在內在聯系或是否具有證據的基本屬性缺乏應有的分析和識別。如對被審單位提供的復印件未進行核對,即使有核對也是由被審驗單位“自核”或寫個保證;采用的文件依據為非有權部門出具;查驗的合同文書等不具備主體資格或無行為能力;數據之間未銜接等。
3.1.3取證方式上的“簡化現象” 表現為應進行函證或實地查驗等必要的審計程序時,因時間、成本等原因而取消或直接實施不具有替代作用的其他審計程序;現場審計的精力主要放在對被審計單位的賬面數據作“搬家”式的抄錄,未能抽查足夠數量的會計憑證予以驗證說明,甚至在未能提供必要的會計憑證時,僅依據會計賬本或報表資料發表無保留意見或持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對實施程序未做記錄或記錄不符合要求等。 中天勤未能有效執行應收賬款函證程序。如對于無法執行函證程序的應收賬款,審計人員在運用替代程序時,未取得海關報關單、運單、提單等外部證據,僅根據公司內部證據便確認公司應收賬款。而外部取得的證據比從被審計單位內部獲得的證據可靠,但審計人員并沒有遵循審計證據謹慎性原則,并違反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
3.1.4風險控制領域的“應付檢查現象” 其特征是,將風險控制定位于應付政府、行業監管部門對審計質量的檢查,忽視法律訴訟或司法調查等風險;表現為事后進行補制程序表、檢查表,未進行實質性“三級復核”;當事人應簽章未簽章或代簽章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甚至直接由審計人員“代勞”等。 對于不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異常增值稅及所得稅政策披露情況,審計人員沒有予以應有關注。有關銀廣夏1999年的房地產銷售收入的數據有三個:2923萬元,4257萬元,2205萬元,這意味著審計人員對1999年的房地產銷售收入根本沒有審核。這違反了重要性原則。在收集了真假兩種海關報關單后未予以必要關注;對于境外銷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一般商業慣例的情況,未能予以關注;未收集或嚴格審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關注重大不良資產;存在以預審代替年審,未貫徹三級復核制度等重大審計程序缺陷。審閱與簽發均有劉加榮一人包辦,審核工作流于形式。
3.2銀廣夏事件的啟示
3.2.1區分審計證據的有用性為便于對審計證據進行分析篩選,使審計證據在收集時更具針對性。對此類證據要求應履行和完善相關的法定手續,看其是否具備主體資格、簽字蓋章是否完整等。函證的目的是證實相關賬款余額真實性、正確性,防止或發現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銷售業務中發生差錯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通過函證可以發現和證明對方的存在和被審計單位記錄的可靠性。詢證函應由注冊會計師利用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業務對象的名稱和地址編制,但是詢征函的寄發一定要由注冊會計師親自進行。在銀廣夏案件中,于萃取工程的重要性,注冊會計師如果秉持專業準則,具有獨立、客觀、公正、勤勉的專業操守,是可以向幾個方面征詢收入狀況的:第一,向德國的代理商征詢,即所謂的代理出口商。雖然預計回復的可能性不大,注冊會計師發現舞弊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可以表明注冊會計師是足夠謹慎的。第二,向出口收款銀行和相關銀行征詢?;貜偷目赡苄暂^大,這樣注冊會計師就可以發現上市公司造假的蛛絲馬跡。另外,注冊會計師在應收賬款函證過程中也存在重大瑕疵,例如,簽字注冊會計師對天津廣夏應收賬款進行函證時,將所有詢證函交由公司發出,未要求公司的債務人將回函直接寄達會計師事務所,而是由公司交給簽字注冊會計師。
3.2.2完善我國證據制度規定 審計取證受經濟活動的復雜性制約,注冊會計師有時不可能按事先設想的方式進行。在取證過程中為了獲取更具證明力的證據,有時需要根據情況變化對其取證方式進行調整,需要面對復雜多樣的情況進行分析和職業判斷。完善現有審計證據準則,出臺與訴訟證據要求基本相適應的具體規范。銀廣夏事件中可以向德國的代理商征詢,即所謂的代理出口商。但回復的可能性不大,注冊會計師發現舞弊的可能性不大,說明我國在證據制度中存在缺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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