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以及流動性風險被稱為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四大風險,其中流動性風險由于傳染力強、沖擊力大的特點又被稱為“商業銀行最致命的風險”,尤其是 2008 年受次貸風暴的影響,金融巨頭貝爾斯登、華盛頓互助銀行以及雷曼兄弟均因流動性危機相繼倒閉,進一步凸顯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缺陷,同時也使商業銀行和監管機構愈加認識到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在金融危機之后國際銀行業監管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也更加重視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以及監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2009 年 9 月29 日,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2011 年 5 月 3 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關于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2014 年 1 月 17 號頒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頒布標志著我國針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跨入了微觀管理的階段,更加精細化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對于完善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框架,促進商業銀行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精細化和專業化管理有著積極的意義。
正是由于“現在和將來的標準支配了銀行審計”(Rosenblatt,1992)[1],使得銀行審計更加關注監管標準的改變,這種關注是由于與銀行審計相關的審計風險更多地源于監管機構的運作所造成的(Fields、Fraser and Wilkins,2004)[2]。審計定價是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重要的經濟紐帶,在金融危機之后由于監管機構針對商業銀行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這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造成了很大的監管壓力,從而使得銀行審計收費很可能由于監管標準的改變出現一定的變化。因此,通過研究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同審計收費之間的關系,可以反映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是否關注了監管機構所認為的重要風險監管指標,以及流動性風險對于審計定價產生了何種影響,這對于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完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體系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盡管商業銀行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很少有學者研究商業銀行與事務所之間存在的各種關系。大部分審計定價模型的研究都剔除了商業銀行(Simunic,1980;李爽、吳溪,2004;宋衍蘅,2011)[3-5],因為商業銀行對于非金融機構來說是特殊的。盡管對于不同行業組織的審計定價決定性因素存在一致性,即被審計單位資產規模、業務復雜程度、是否“四大”等,但是大部分審計定價模型實證研究的替代變量(如:盈利性、存貨與應收賬款占總資產比例、財務杠桿、盈余管理等)并不適合商業銀行。因此,本文對替代變量進行了重新選擇,替代變量的選取是依據監管標準選定的,這將有助于銀行業的審計定價模型得到進一步檢驗,擴展行業性審計定價模型。
二、相關文獻回顧
以往針對流動性風險與審計定價關系的研究中,國外學者更多是將流動性風險置于企業財務風險中,針對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財務流動性指標同審計定價之間的關系進行檢驗,就財務風險總體對審計定價的影響取得了較為一致的結論。Kreutzfeldt andWallace(1986)研究表明,在財務風險越高的公司中,管理層越可能實施舞弊行為以掩飾其可能存在的財務困境,這就導致審計人員必須投入更多審計資源來審計這些公司,由此導致審計費用的提升[6]。Palmrose(1987)、Lys and Watts (1994)、Bell and Shackelford(2001)以及 Raghungandan(2006)等人研究也證明了這一點,就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會考慮客戶財務風險因素的影響,客戶財務風險越高時,事務所面臨的訴訟風險也就越高,這會導致事務所收取較高的審計費用來彌補未來可能遭受的損失;或者由于財務風險高的公司審計風險也就越高,注冊會計師需要為此投入更多的審計資源,并為此收取更高的審計費用以彌補支出[7-10]。并且,國外學者針對一些具體的財務指標同審計定價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檢驗,如 Firth(1985)通過對新西蘭的上市公司研究發現,上市公司是否出現虧損和公司資產收益率的波動性與審計定價之間并不存在相關關系,反而是公司股票的非系統性風險會影響審計風險[11];O'Keefe、Simunic and Stein(1994)的實證研究表明,當被審計單位的固有風險和資產負債率越高時,那么審計風險也會提高,并進一步促使審計人員提高審計費用[12]。
隨著證監會 2012 年要求上市公司對審計收費進行公開披露后,我國學者結合中國獨特的制度背景就上市公司財務風險對審計收費可能產生的影響也進行了研究。例如,武利娜(2003)研究表明,當凈資產收益率處于保牌區間(0.2%)時,凈資產收益率的提高會降低被審計單位的審計風險,從而使得審計收費降低[13];朱小平、余謙(2004)發現被審計單位存貨與應收賬款占總資產比率同審計收費存在顯著相關性[14];張繼勛、陳穎和吳漩(2005)在研究時選取上市公司對外擔??傤~、存貨與總資產比率、應收賬款與總資產比率三個指標來描述財務風險,發現對外擔??傤~、應收賬款與總資產比率這兩項指標對審計費用的影響更加明顯,而客戶存貨與總資產比率對審計費用的影響作用則不顯著[15];江偉、李斌(2007)在研究中發現,隨著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的下降,審計費用也隨之下降,同時發現注冊會計師會根據上市公司預算軟約束影響財務風險程度對審計費用進行一定調整[16];張宜霞(2011)研究表明,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越復雜,其審計收費越高,但是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失效的風險越高,審計收費反而越低,這顯示在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與審計費用之間存在著“極反效應”[17]。
雖然這些研究成果為考察事務所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審計定價行為提供了一定的經驗,但是針對商業銀行所特有風險衡量的變量選取方面的研究還是比較缺乏,這主要是考慮到金融企業在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方面的衡量與非金融企業存在重大差異所導致的。按照風險導向的原理,隨著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改善,審計收費是否會出現下降的現象?正如 Rosenblat(t1992)所指出的現在和未來的監管標準的變化促使了銀行審計發生變化,那么針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新的監管標準的變化是否會切實影響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定價策略?因此,本文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與審計定價之間關系進行研究具有一定的意義。
三、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一)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的審計定價策略
《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確定審計收費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一些因素,以客觀反映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的價值。這些因素包括:專業服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所需專業人員的水平和經驗;每一專業人員提供服務所需的時間;提供專業服務所需承擔的責任”,同時《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指出:“確定收費標準時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耗費的工作時間;業務的難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社會信譽”,由此可見,注冊會計師在考慮審計收費時主要考慮的是審計資源的投入,并兼顧事務所的社會信譽和所承擔的訴訟風險。與此同時,事務所為了能夠在審計市場上保持自己的一席之地,維持期望的邊際收益,其出路要么增加審計費用,要么提高審計效率降低審計成本。顯然,在一定的經濟條件下,增加審計費用是困難的,審計人員就把目光轉向降低審計成本方面。由于決定審計成本高低的關鍵因素在于審計方法,不同審計方法的應用將會使審計資源的分配路徑出現重大變化,進而影響到審計成本的高低,并最終使得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定價策略出現轉變,比如制度基礎審計模式下的審計資源不恰當的分配到低風險和高風險審計領域,造成低風險審計項目的審計過量和高風險審計領域的審計不足,而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基于自下而上的審計思路,對于審計資源的分配經常是面面俱到,難以突出審計重點,從而造成了審計資源的浪費。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由于采取了自上而下的審計思路,以評估被審計單位的重大錯報風險為導向,這就使得審計人員首先更加關注審計客戶所處的宏觀社會經濟環境和行業環境,分析審計客戶與外部環境之間的聯系,從而發現潛在的整體層面重要的經營風險,并運用職業判斷對識別出的經營風險進行總結以此確定重點審計領域,對風險較小的領域降低審計資源的投入,實現審計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使審計定價相對下降;其次,現代風險導向審計中分析性程序的大量應用是以往審計模式所不曾具有的,分析性程序的多元化應用、大量分析工具和現代管理理論被運用到分析性程序中實現了審計人員對財務數據和非財務數據深度分析,分析性程序作為一種更高效的審計方法大大節約了審計資源,實現了審計定價的下降;再次,當評估的被審計單位重大錯報風險較低時,財務報表審計后存在重大錯報的概率下降,則在未來期間出現訴訟風險和非訴訟風險下降,審計風險的下降使得審計定價相對下降??梢?,審計過程實際上是審計風險的控制過程,也是審計收益、審計風險和審計成本的權衡過程,只有正確地評估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才能找到理想的期望審計風險,并且發生最小的審計成本(胡國強、楊帆,2004)[18]。因此,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的事務所審計定價策略除了考慮事務所的社會聲譽和訴訟風險外,更多的是由整個審計過程的資源投入量的重要因素重大錯報風險所決定的(戴捷敏、方紅星,2010)[19],而這就需要審計人員能夠自上而下的把握審計客戶的經營風險,因為對潛在的整體層面重要的經營風險的職業判斷最終決定了審計資源的分配路徑和投入量的多寡,這都將會影響到事務所最終的審計定價策略。
(二)流動性風險與審計定價關系分析
影響審計定價的基本因素有兩個:審計成本因素和審計風險因素。在商業銀行審計中,注冊會計師針對流動性風險的審計主要是由審計資源成本和審計風險共同決定的。從審計資源成本方面考慮,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611 號強調,作為特殊行業審計的商業銀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過程中所面臨的流動性風險。由此可見,針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審計資源投入是不可遺漏的。從一定意義上來講,商業銀行就是專門從事風險管理的機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越規范,則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越健全,商業銀行流動性不足的概率也就越小,也就越能夠降低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結構越規范的商業銀行,審計證據的可靠性也就越高,此時審計范圍可以適當縮小,審計工作量可以降低,使得審計資源的投入減少,進一步降低了審計成本,使得審計費用下降。Rosenblat(t1992)研究表明,對于商業銀行來講,現有以及將來的監管標準支配著銀行審計,注冊會計師就不得不去關注影響商業銀行審計風險變化的監管標準,因為對于商業銀行來講,監管機構所重點關注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客戶經營活動風險和經營復雜性(Fields、Fraser and Wilkins,2004)。因此,監管機構針對流動性風險的監管標準的變化將會使得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更加復雜,進一步影響到注冊會計師對審計工作重點的確認和審計資源的投入狀況,最終成為審計定價的影響因素。
從審計風險角度考慮,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是以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為導向的,對于被審計單位要重點關注會計報表的重大錯報風險,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越規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越健全,使得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質量也就越好,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風險的可能性相對較低,未來被市場發現重大錯報的可能性也就越低,從而降低了審計風險,這就使得注冊會計師因商業銀行經營失敗而承擔潛在賠償責任的可能性降低,由此產生的風險溢價也就降低,進一步降低了審計收費。審計風險還可能產生于監管需求,在《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的范疇,第四十九條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按期向監管機構報送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其他報告,并且指明商業銀行委托事務所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當報送相關的外部審計報告。對于銀行審計來講,流動性風險審計不僅僅是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自我需要,同時還存在監管機構對外部審計的需求,由于上市商業銀行對主要的監管機構從根本上負責,監管機構在很大程度上也會依賴于外部審計需求。這就使得銀行審計還會面臨因審計失敗所導致的監管機構對事務所的負面看法。因此,監管壓力不僅存在于銀行業,還存在于事務所方面,這將會提高事務所審計風險,由此造成的審計收費溢價也會提高。
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的審計定價策略應該與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存在一定的關系,這種相關關系一方面源于注冊會計師對商業銀行審計風險的考慮,另一方面也源于新的監管標準對商業銀行的壓力需求。結合上文針對監管風險對審計定價的理論分析,本文認為《辦法》對商業銀行所要求的流動性風險的監管將會影響到注冊會計師對商業銀行審計風險的評估,進一步影響到審計收費。
(三)流動性風險的界定
本文所稱的流動性風險是特指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依照《辦法》第三條對流動性風險的定義:
“指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于償付到期債務、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和滿足正常業務開展的其他資金需求的風險”。針對流動性風險的監管指標有三項:存貸比、流動性比率和流動性覆蓋率。其中,存貸比是《商業銀行法》針對商業銀行貸款管理的指標,是指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分為人民幣存貸比和外幣存貸比,且商業銀行的存貸比不應高于 75%標準;流動性比率是《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規定的監管標準,流動性比率主要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通過比較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得出,流動性比率劃分為人民幣流動性比率與外幣流動性比率,同時《辦法》指出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率不應當低于 25%標準;流動性覆蓋率為參考《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引入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新指標,流動性覆蓋率是指商業銀行具有充足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能夠在銀監會規定的流動性壓力情景下,通過變現這些資產滿足未來至少 30 天的流動性需求,通過比較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與未來 30 天現金凈流出量的比例計算出流動性覆蓋率,由于流動性覆蓋率屬于新的監管標準,因此對于商業銀行的達標要求屬于階段性管理,即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應當在2014 年底、2015 年底、2016 年底及 2017 年底前分別達到 60%、70%、80%和 90%,最終于 2018 年達到 100%的標準。流動性覆蓋率指標的實施標志著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步入了精細化管理和信息系統管理的新階段。
(四)假設提出
從監管角度看,存貸比指標是監管機構最早實施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之一,也是控制商業銀行信用擴張的最后一道防線,通過調節商業銀行存貸比,控制貸款總量,保證商業銀行流動性,從而發揮微觀銀行監管作用。從商業銀行抵御風險的角度看,如果存貸比過高會降低商業銀行流動性水平,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和經營風險,進而提高了審計風險,由此產生的風險溢價將會提高。由于人民幣存貸比與外幣存貸計算方法相同,并且同屬于存貸比指標,因此對于人民幣存貸比和外幣存貸比不再單獨提出假設。據此本文提出第一個假設。
假設 1:商業銀行存貸比越高,其審計費用越高。
流動性比率是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流動性比率的提高意味著商業銀行存在充足的流動性資產履約付現責任,能夠降低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從而降低了審計風險,由此產生的風險溢價將會降低。同樣,外幣流動性比率與人民幣流動性比率同審計費用應當有著同樣的相互作用關系,因此本文也不再對人民幣流動性比率與外幣流動性比率單獨提出假設。據此本文提出第二個假設。
假設 2:商業銀行流動性比率越高,其審計費用越低。
新監管指標流動性覆蓋率的出現對流動性風險的衡量深入到了微觀管理的階段,通過提高流動性覆蓋率將會降低流動性風險水平,從而降低審計風險,由此產生的風險溢價將會降低。流動性覆蓋率作為新的監管標準將會提高銀行審計的客戶復雜性,由于監管機構的額外關注使得注冊會計師會投入更多的審計資源,導致審計收費提高。
由于《辦法》中指出資產規模小于 2 000 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不適用流動性覆蓋率監管要求,因此,對于流動性覆蓋率的測試只針對資產規模大于 2 000 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據此本文提出第三個假設。
假設 3: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越高,其審計費用越低。
四、研究樣本與模型設計
(一)樣本與數據來源
本文研究樣本為中國上市商業銀行 2008~2013年年報數據,數據主要來源于 CSMAR 和上市商業銀行在銀監會網站披露的年度財務報告,同時依照《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指標》和《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對本文所需的部分指標進行了計算,比如:不良貸款率、流動性覆蓋率和資本充足率等,針對經營網點數量、商業銀行性質、是否“四大”
和是否初次接受委托等數據通過閱讀財務報表進行手工整理。同時本文對 16 家上市商業銀行搜集到的總共 96 種樣本數據采用以下原則進行篩選:
(1)按照人民幣披露而非按照外幣披露的年度財務報告審計費用;(2) 年報審計費用合計中包含中期財務報告審計費用和非審計費用的按照數據缺失剔除;(3) 剔除包括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審計費用的數據;(4)剔除相關數據缺失的。剔除不符合以上標準的數據樣本后總共搜集到 30 個有效樣本。本文所使用的實證分析工具為 SPSS21。
(二)模型設計
本文發現符合條件的樣本數據都是資產規模大于 2 000 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因此,按照《辦法》的要求,流動性覆蓋率標準是適合于所有樣本數據的一個指標,不需要對由于資產規模的差異建立不同的回歸模型?;谏衔牡睦碚摲治?,本文構建以下回歸模型對研究假設進行檢驗:
LNFEE =β0+ β1LDR_RMB + β2LDR_WB +β3LR_RMB + β4LR_WB + β5LCR + β6RBL + β7TOP1 +β8LCLR + β9NLMR + β10PALMR + β11SLMR + β12DLMR+ β13CIR + β14APR + β15PRC + β16PRC + β17LLPR +β18PCR + β19CCAR + β20CAR + β21WEB + β22LNASSET +β23NATIONAL +β24BIG4 +β25FC +ξ模型各變量定義見后續說明。
1.因變量。LNFEE 為年度商業銀行審計費用的自然對數。
2.解釋變量。LDR_RMB 與 LDR_WB 分別為人民幣存貸比與外幣存貸比,LR_RMB 與 LR_WB 分別為人民幣流動性比率與外幣流動性比率。由于大部分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LCR)未在財務報告中進行披露,因此本文在參照《辦法》中對各項資產計算基礎上,按照下列方法對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進行簡易計算,其具體計算方法如下:在商業銀行中最為主要的資產是現金及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客戶貸款及墊款、存放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款項及拆出資金、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其中即期償還的現金及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可以視為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中的一級資產,客戶貸款及墊款由于缺乏流動性市場不被視為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即期償還和一個月內到期的存放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款項及拆出資金和一個月以內到期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分別按照 10%和 20%的折算率計入滿足一級資產或二級資產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四項資產的合計數便可被視為是流動性壓力情景下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商業銀行負債項目中最主要的負債是客戶存款,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放及拆入資金和已發行債務證券,其中即時償還和一個月以內到期的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放及拆入資金可以視為全部流出資金,即時償還和一個月以內到期的客戶存款中,30%的不穩定存款的流出按 10%的折算率、70%的穩定存款流出按 5%的折算率計算客戶存款資金流出,一個月以內到期的已發行債務證券按照 100%折算率計算資金流出量,上述三項合計數便是未來 30 日的資金流出量。由于《辦法》規定可計入的預期現金流入總量不得超過預期現金流出總量的 75%,因此可以按照流入流出軋差后至少凈流出 25%計算出未來 30 日的資金凈流出量。然后根據《辦法》的規定流動性壓力情景下的流動性覆蓋率(LCR)=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未來 30 日的資金凈流出量*100%計算出 LCR。
3. 控制變量。根據現有文獻如 O'Keefe andSimunic(1994)、王振林(2002)[20]及陳小林(2011)[21]等人的研究,同時參考《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和《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對商業銀行所特有的監管風險進行控制,最終選定了19 個控制變量。其中,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控制的選取包括不良貸款率(RBL)、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TOP1)和最大十家客戶貸款比率(LCLR),不良貸款率作為二級指標不應高于 5%,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作為一級指標不應高于 15%,最大十家客戶貸款比率不應高于 50%;對商業銀行風險遷徙類控制包括正常類貸款遷徙率(NLMR)、關注類貸款遷徙率(PALMR)、次級類貸款遷徙率(SLMR)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DLMR);對盈利能力的控制變量選取包括成本收入比 (CIR)、資產利潤率(APR)和資本利潤率(PRC),其中,商業銀行成本收入比不應高于 45%,資產利潤率不應低于 0.6%,資本利潤率不應低于 11%;資本充足程度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CCAR)和資本充足率(CAR),其中,核心資本充足率不應低于 4%,資本充足率不應低于 8%。由于難以觀測到商業銀行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因此本文使用貸款撥備率(LLPR)與撥備覆蓋率(PCR)作為替代變量的選取,其中,貸款撥備率不應低于 2.5%,撥備覆蓋率不應低于 150%。在研究中發現,由于商業銀行并不對外披露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利率風險敏感度和操作風險損失率,因此本文并未涉及到關于商業銀行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影響因素。另外,本文加入事務所是否為“四大”(BIG4)、事務所是否初次接受委托執行審計業務(FC)、商業銀行的規模(LNASSET)、經營復雜性(WEB)和商業銀行性質(NATIONAL)等一般決定因素的替代變量。
五、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分析
表 1 是本文對所選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通過分析得出結論:(1)各樣本數據的審計收費的均值為 7 149 724.137 9 元,但不同樣本之間的差距還是很大的(標準差為 2 949 463.521 394),其中,最低審計收費為 2 400 000 元,最高審計收費為 12 000 000 元,最高審計費用是最低費用的 5倍;(2)上市商業銀行的人民幣存貸比、外幣存貸比、人民幣流動性比率、外幣流動性比率和流動性覆蓋率的均值分別為 69.86%、72.93%、41.24%、70.76%和 209.52%,這表明就均值而言,商業銀行總體是符合監管機構各項要求的,其中人民幣存貸比和外幣存貸比是符合低于 75%標準的,人民幣流動性比率和外幣流動性比率符合大于 25%的標準,即便是新指標流動性覆蓋率也大于 100%的監管要求;(3)人民幣存貸比、外幣存貸比和外幣流動性比率中有部分樣本數據不符合《核心指標》
所要求的最高標準 75%和最低標準 25%的比例要求;(4) 新的監管指標流動性覆蓋率最低值為125.00%,顯然達到了《辦法》所要求的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在 2018 年底前達到 100%的標準,這表明就上市商業銀行而言,該項指標對其并不會產生監管壓力;(5) 樣本數據中人民幣存貸比、外幣存貸比、人民幣流動性比率、外幣流動性比率和流動性覆蓋率的標準差分別為 0.05、0.29、0.08、0.03 和 0.43,就各個樣本而言,其差別并不是很大,尤其各樣本人民幣存貸比與人民幣流動性比率差別更?。藴什罘謩e為 0.052 和 0.079),顯然各個樣本之間的五個解釋變量的差距并不大,表明各商業銀行之間在監管機構的監管壓力之下采取了相差不大的應對措施,從而導致各商業銀行的監管標準存在著一致性?!?】
表 2 是本文對監管指標的描述性統計結果,根據表 2 可以發現,在所有監管指標中總共有 15 類由監管機構劃定了該指標的最低或最高標準,有 11 類監管標準是所有樣本數據都符合,只有部分樣本數據不符合監管指標所要求的最低標準或最高標準,這些指標包括人民幣存貸比、外幣存貸比、外幣流動性比率和貸款撥備率,這四項不符合該項指標監管標準的樣本量分別占總樣本量的 3%、24%、7%和52%??傮w來看,15 項監管指標的均值中有 8 項都恰好處于監管標準的邊緣,其余 7 項監管指標與監管標準之間也并沒有太大的差距,就指標總體而言,即便是不符合監管標準的人民幣存貸比、外幣存貸比、外幣流動性比率和貸款撥備率也是處于監管標準之內的,其中,外幣流動性比率均值為 70.76%,遠遠超過監管要求的 25%,人民幣存貸比均值為 69.86%,外幣存貸比均值為 72.93%,不超過監管要求的75%,貸款撥備率均值為 2.31%,與監管要求 2.5%的標準差別并不大。各商業銀行在各項監管指標之間的標準差并不大,15 類監管標準的標準差都小于 1,即便是標準差最大的撥備覆蓋率(PCR)僅為 0.82,這表明各商業銀行針對監管機構所要求的監管標準采取了相類似的應對措施,并且這些措施顯然是商業銀行追求形式主義管理的結果,商業銀行并不會因其不符合監管要求而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
(二)相關性分析
Fields(2004)研究發現不同類別的監管風險中存在著某種重疊性。劉繼紅(2007)在針對上市商業銀行監管風險的研究中也同樣發現了不同監管指標之間存在著共線性問題[22]。因此,檢驗監管指標的共線性問題對于本文來說是比較重要的。表 3 顯示了自變量的相關性檢驗結果,從表 3 中可以看出人民幣存貸比同外幣存貸比、人民幣流動性比率、外幣流動性比率與流動性覆蓋率的相關系數分別為-0.548、0.104、0.585、0.487,外幣存貸比與人民幣流動性比率、外幣流動性比率和流動性覆蓋率的相關系數分別為-0.405、-0.35、-0.277,人民幣流動性比率與外幣流動性比率、流動性覆蓋率之間的相關系數分別為 0.155、-0.131,外幣流動性比率與流動性覆蓋率的相關系數為 0.204,可見各自變量的相關性均低于經驗值 0.8 的標準,因此,可以認為各自變量之間不存在嚴重共線性問題,可以進行下一步的回歸分析?!?】
(三)回歸分析
由于針對上市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中有一部分指標是無法測量的,并且也不可能將影響審計定價的所有因素全部引入模型中去,這就可能導致存在遺漏變量與引入模型中的其他變量存在相關性,使得模型存在內生性問題。由于兩階段最小二乘法(Two-stage least squares method,TSLS)將全部預定變量的線性組合作為工具變量,消除了變量之間內生性的問題,其實質上就是最小二乘法與工具變量法的組合,同時克服了最小二乘法不適用于過度識別結構方程的缺點與工具變量選取帶來的缺點。兩階段最小二乘法的有效使用能夠克服模型內生性問題,因此本文采用了兩階段最小二乘法對模型 1進行了回歸分析。
表 4 是模型回歸系數分析表,可以看出,人民幣存貸比在顯著性水平上同審計定價存在強正相關性,流動性覆蓋率在顯著性水平上同審計定價存在弱負相關性,而外幣存貸比、人民幣流動性比率與外幣流動性比率同審計定價在 5%的顯著性水平上無關。
由表 4 進一步看出,流動性監管指標中的人民幣存貸比的 P 值小于顯著性水平 5%,對審計收費存在顯著的影響作用,且存在正的相關性,即商業銀行人民幣存貸比越高,審計費用越高,因此假設H1 在人民幣存貸比上得到了驗證。但是,外幣存貸比的 P 值顯示其對審計收費并不存在影響作用,使得假設 H1 在外幣存貸比上沒有得到證實。在流動性監管指標人民幣存貸比和外幣存貸比都達到監管標準的情況下,出現兩種截然相反的現象可能是由于監管機構對兩種監管指標的重視程度不同所導致的,在《中國銀監會關于調整商業銀行存貸比計算口徑的通知》指出:“銀監會對商業銀行人民幣業務實施存貸比監管考核,對本外幣合計和外幣業務存貸比實施監測”,由此可以看出監管機構相對于外幣存貸比的“檢測”更加重視對人民幣存貸比的“監管考核”,這就使得注冊會計師對于人民幣存貸比會進行重點審計,從而顯著地影響審計定價,而針對外幣存貸比只要其符合監管標準,就不會進行重點審計,也就不會顯著地影響審計費用了。
流動性監管指標中的人民幣流動性比率與外幣流動性比率的 P 值都顯示對審計收費并不存在影響,因此假設 H2 并沒有得到證實。對于所有樣本來說,人民幣流動性比率指標都達到了監管底線的25%,而外幣流動性比率僅有 7%的樣本量未達到監管底線的 25%,這說明在防范這類風險上商業銀行自身存在充足的能力。同時,監管機構針對流動性比率的監管相較于存貸比的監管也更加寬松,在《商業銀行法》中對于流動性比率的管理要求僅局限于兩條,即達到監管底線 25%的標準要求以及未達到 25%標準的處罰,而針對存貸比的監管要求從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到法律責任的闡述都有詳細具體的要求,這可能是相較于存貸比而言流動性比率的影響僅局限于商業銀行本身,并不像存貸比一樣還會影響到整個經濟市場。并且流動性比率的監管指標在《在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中第二十一也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外,本核心指標不作為行政處罰的直接依據”。由此可見,寬松的流動性比率監管環境使得注冊會計師注意到只要商業銀行流動性比率達到監管底線,就不會對其進行重點審計,由此也就不會顯著地影響審計費用了。
新的監管指標流動性覆蓋率的 P 值顯示在 5%顯著性水平上對審計費用存在弱負相關關系,即流動性覆蓋率越高,審計收費越低,因此假設 H3 得到了證實。這說明盡管流動性覆蓋率指標在我國于2011 年出臺的《中國銀監會關于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中第一次被提出,但流動性覆蓋率作為針對商業銀行短期流動性監控的新標準,早在 2009 年就被巴塞爾委員會首次提出使用流動性覆蓋率指標用于度量短期壓力情境下單體銀行的流動性狀況,這就使得流動性覆蓋率作為衡量商業銀行短期流動性風險的一項重要指標不僅被監管機構所重視,也被注冊會計師所關注。但是,流動性覆蓋率對審計費用的影響并非像人民幣存貸比對審計定價的影響一樣顯著,這同監管機構越加重視的指標,注冊會計師會收取更多的審計費用有些差別。這可能是由于新監管指標的各項規定并不完善,比如《辦法》僅僅對流動性覆蓋率的計算方法和達標要求進行了詳細闡述,并未對其未達標的法律責任提出要求,這就可能使注冊會計師認為監管機構對流動性覆蓋率的監管是階段性的,而并非像存貸比一樣是持續性的重點監管,因而對流動性覆蓋率的審計并非像存貸比一樣進行重點審計,由此對審計費用的影響也就不會那么強烈了?!?】
綜上所述,人民幣存貸比、流動性覆蓋率同審計費用之間存在顯著相關性,其中人民幣存貸比同審計費用呈現正相關關系,流動性覆蓋率同審計費用呈現負相關關系,人民幣存貸比在假設 1 上得到了驗證,假設 3 得到了驗證,而外幣存貸比在假設 1上沒有得到驗證。外幣流動性比率與人民幣流動性比率盡管同審計費用之間呈現負相關關系,即流動性比率越高,審計費用也就越低,但由于其 P 值大于顯著性水平 5%,使得假設 2 沒有得到證實,要進一步驗證流動性比率同審計費用之間的關系,可能需要擴大樣本量進行進一步的研究證實。同時,本文通過對審計定價模型的變化,進一步驗證到被審計單位的資產規模、經營網點數量同審計收費之間存在著顯著正相關性,這與前述文獻相符合,而且進一步發現,相比于非國有商業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被收取了更多的審計費用,這可能與國有商業銀行開展業務較早、分支機構數量較多有關,由此使得注冊會計師在針對國有商業銀行審計時付出了更多的審計資源,從而收取了較多的審計費用,但是是否“四大”同審計定價之間相關性并不顯著,這可能與樣本數量較少相關,需要擴大樣本量進行進一步驗證。
(四)穩健性檢驗
為了進一步檢驗結論的可靠性,本文對其進行穩健性檢驗。以往的研究資料表明,審計收費同資產規模之間存在著顯著性關系,這就使得從審計定價角度研究審計定價問題易受到資產規模的影響,而通過使用審計費用率研究審計定價問題,可以剔除被審計單位資產規模對審計定價的影響,更容易透過現象分析出審計收費的影響因素,李補喜、王平心(2004)在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特征的研究中也證明了這一點[23]。因此,本文通過使用審計費用率來替代審計費用對其進行穩健性檢驗。表 5 是使用審計費用率后的實證檢驗結果,通過比對表 4 可以發現,其結果存在一致性,其中人民幣存貸比與流動性覆蓋率同審計費用率存在顯著性,人民幣存貸比同審計費用率存在正相關關系,流動性覆蓋率同審計費用率存在負相關關系,表明當人民幣存貸比越高,流動性覆蓋率越低時,審計費用率也越高。外幣存貸比與人民幣流動性比率同審計費用率之間不顯著,只有外幣流動性比率同審計費用率之間存在著顯著相關性。但總體來講,本文的研究結論仍然沒有改變,這表明本文的研究結論具有較強的穩定性?!?】
六、研究結論與政策啟示
本文通過審計定價模型揭示了上市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中審計定價的影響因素。上市商業銀行審計定價模型是根據我國監管機構發布的一系列法律規范進行的擴展所得,有著豐富的制度背景。
本文通過選取 2008~2013 年上市商業銀行有效樣本的檢驗可以看出,上市商業銀行在針對監管標準的應對上更多地采取了形式主義建設,這一點可以從表 3 中監管指標的各項數值中看出。由于監管機構針對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各項風險指標的要求僅僅是底線要求,這就使得商業銀行對于監管底線采取了“打擦邊球”的措施,并且商業銀行也不會因為面臨更嚴重的各項風險(比如市場風險與信用風險) 而采取更多的防范措施提高自我監控標準,那么當商業銀行面臨更嚴重的內外部風險時,僅僅只存在抵御風險的最低能力,缺乏進一步化解風險、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實力。
影響審計定價的流動性風險因素主要包括:人民幣存貸比和流動性覆蓋率這兩個因素。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這兩個因素與注冊會計師收取更高的審計費用存在顯著相關性,而對于外幣存貸比、人民幣流動性比率與外幣流動性比率這三個因素對于審計收費并不顯著,這是由于注冊會計師在考慮審計風險的同時,關注與被審計單位相關的監管標準,當監管機構階段性地關注某一監管指標時,注冊會計師會對該項指標實施更多的審計工作,從而收取更多的審計費用,比如針對流動性覆蓋率的審計;當某項監管指標存在更嚴重的法律后果時,注冊會計師會對該項指標進行重點審計,也會導致收取更多的審計溢價,比如針對人民幣存貸比的審計;對于更多的監管標準而言,當監管機構既不特別重視,也沒有造成很嚴重的法律后果時,只要上市商業銀行達到了該項監管標準的底線要求,那么注冊會計師就不會過多的關注該項指標的具體情況??傊?,注冊會計師考慮上市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時不僅考慮了經營活動風險與戰略管理風險,也從監管角度出發考慮了審計風險,從而最終影響到了審計定價。本文同樣觀察到同大多數行業審計定價影響因素相一致的結論,即資產規模越大、經營網點數量越多的商業銀行同樣支付了更多的審計費用,審計溢價同樣存在于商業銀行審計市場中。同時,由于國有商業銀行開展業務較早、經營網點數量較多、資產規模較大使其支付了更多的審計費用??傊?,注冊會計師收取的審計費用在考慮了被審計單位具體經營活動風險與戰略管理風險后,也與監管機構所認為的重要監管指標密切相關。
本文研究結論的重要意義在于:(1) 在確定商業銀行審計定價模型時,除了考慮銀行規模、經營復雜性和事務所特征等一般因素外,不應當忽視因監管標準變化對審計定價的影響,本文為此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2) 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不僅能夠降低商業銀行風險危機,還可以降低注冊會計師所收取的審計費用。
流動性風險水平的高低事關商業銀行的生存和發展,但從上文的分析來看,我國上市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總體上處于低水平的形式主義的管理狀況。如果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得不到切實改善,審計風險就難以降低,進而減少事務所收取審計費用的目標就難以實現。所以針對上市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管理,本文認為:(1)要加強商業銀行的法律制度建設,使監管標準從構建到落實法律責任實現方方面面的規范化建設,實現商業銀行的審慎管理;(2)對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外部監管,商業銀行對流動性的主動管理效果往往大于被動監管的效果,而且更加直接穩定。因此,切實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是提高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的基礎,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的落實是降低商業銀行風險水平的有力手段。
由于本文無法觀測到影響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同時對于操作風險的具體測算指標也沒有準確依據,因此本文的審計定價模型沒有考慮這兩類風險對審計定價的影響。同時,當前上市商業銀行并沒有對外披露流動性覆蓋率,并且流動性覆蓋率的測算的具體指標有許多都未曾在商業銀行年度報表中進行披露,本文針對流動性覆蓋率的測算方法是比較粗糙的一種簡易方法,缺乏更高的準確性,這可能也是造成流動性覆蓋率同審計收費弱相關的原因之一。流動性風險的有效控制事關商業銀行的生存和發展,因此更多的關于流動性風險與審計定價之間關系的實證研究需要進一步開展,同時也需要我們對審計實務進行理性的思考和歸納總結。另外,基于監管者的需求,商業銀行會被要求建立更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那么就會出現更多的非審計服務需要,我們進而可以就非審計費用對商業銀行審計定價的影響做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