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導論
近年來,國內外相繼涌現了一系列令人矚目的企業丑聞和失敗事件,如美國著名的“安然事件”、世界通信、時代華納等舞弊事件以及我國的“銀廣廈事件”.在此背景下,為了加強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新的法律、法規和上市準則登上舞臺。美國在 2002 年頒布了《薩班斯 - 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簡稱 SOX 法案),這說明內部控制對于風險防范極為重要,而與此同時,內部審計的作用也愈加突出。
盡管我國已出臺相關的內部審計準則對內審予以規范,但在實務中,內部審計制度往往得不到有效執行,導致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薄弱,最終演變為嚴重的財務舞弊事件?;诖?,本文將從主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角度出發,結合當前國內外內部審計的現狀,探討內部審計獨立性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議和解決措施。
(一)國外關于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文獻
迄今為止,國外關于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研究文獻相對比較有限,本文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予以總結。
1.關于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定義。內部審計協會(The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IIA) 于 1999 年對內部審計作出如下定義:“內部審計是為了改善組織的運營及附加價值而設計的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與咨詢活動?!痹谶@個定義中,IIA 強調了獨立與客觀的重要性,認為內審的獨立性與客觀性是緊密相關的。而在內審協會準則(IIA, 2009a)的術語表中則嚴格區分了這兩者的區別,認為客觀性強調了精神上的獨立,保持獨立性能讓內審人員以一種客觀的態度執行工作。
2.關于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指南框架。Mutchle(r2003)在該框架中總結了影響獨立性的七個因素,如自身利益、外在壓力、認知偏見等。這一結論的提出規范了內部審計關于獨立性的執行要求,并為職業人員在實際執行中保持獨立性并避免偏離獨立性提供了詳細可靠的指南。
3.關于內部審計的組織地位。Smith Committee(2003)強調審計委員會的監管職能可以促進管理層、外部審計人員以及內部審計人員之間的關系。他以一種全面的視角,將審計視為一個整體,分析得出內審、外審以及管理層若能受到統一的外在的審計委員會的嚴格監督,它們之間也會發揮相互督促的協同效應,這為內部審計的管理提供了一個思路。
4.關于內部審計發展的現狀。Chambers, Andrew D在文中明確了內部審計的職責,同時針對內部審計的服務對象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沖突提出了建議?;谇叭说难芯?,該學者以一個更為細致的角度切入,探討了內審人員實際執行時所應負有的義務,進一步規范了內部審計的執行,為執業人員明確責任。
(二)國內關于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文獻
1.關于內部審計獨立性存在的問題。(1)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普遍偏低。楊文纓(2006)強調內審人員的眾多自身利益取決于本單位的管理層,如內審人員的福利、工資等,這嚴重限制了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與獨立性,使審計工作無法正常有效地執行,這樣使內審機構形同虛設,審計質量也得不到合理保證。趙軍(2013)具體指出國內大多企業忽視了審計部門對獨立性的特殊要求,而將審計部門并于財務部門之下,嚴重損害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無法切實發揮內部審計客觀、公正的監督與決策作用。(2)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偏低,勝任能力不夠。
徐國忠(2009)提出在我國,內部審計人員素質較低,企業對內審人員任職資格未予以必要的重視,甚至直接從本企業的其他相關崗位調用人員進行內審工作,這必然降低了內部審計質量的可靠性。王婧(2012)指出,內部審計人員在審查企業的財務數據時仍然采用原始傳統的審計方法,沒有完全實現電算化技術,對于重要存貨等僅采用抽查的方法明顯增大了誤差概率,這樣降低了內部審計的效率和效果。(3)關于內部審計的法律規范不完備。唐忠良(2013)指出于我國目前缺乏獨立的《內部審計法》,內部審計立法體系仍然不完善,現有的《審計法》缺乏可操作性,不足以指導內部審計進行有效的審計工作,且無法與時俱進。
2.關于內部審計獨立性的重要性。龐育梅(2013)指出,我國會計史上頻繁出現的重大會計舞弊事件呼吁了對審計獨立性的要求,只有審計人員真正做到形式上與實質上的獨立,公正、客觀地審計、監督被審單位的財務狀況,才能有效保證審計結論的正確性、真實性以及可靠性。
3.關于加強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建議。蔣海晨(2013)提出三點建議:首先應建設完善內部審計的法律環境;其次,應合理設置內部審計機構,保證其獨立性;最后,應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從而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三)文獻評述
從前人的研究結合現實情況來看,目前內部審計存在著較多問題,主要表現在獨立性普遍偏低、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偏低以及內部審計相關法律規范不夠完善,而與此同時,內部審計獨立性的重要性對內部審計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盡管關于內部審計的研究已經非常豐富,但鑒于其至今沒有形成一致的結論,本文認為這個領域的研究依然頗具現實意義。關于內部審計獨立性問題的具體研究,本文主要是對其現有問題予以揭露,并針對現存問題從法制角度提出建議。
因此,本文將在此基礎上,結合內部審計在實務中的問題,試著從薪酬及管理等角度提出創新性的建議,希望能夠填補現有的理論空白,對已有文獻形成有益補充。
二、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現狀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理解
獨立性是審計職業的靈魂,獨立性包括實質上的獨立性和形式上的獨立性。
實質上的獨立性實際上體現的是一種精神狀態,這反映的是審計報告的可靠性。
形式上的獨立性則是一種外在體現,是為了提高公眾對審計人員的信任,在審計報告中則體現了其可信性。
而內部審計獨立性則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執行審計活動時,需要保持獨立的精神狀態,以便不受約束、不受限制、公正客觀地開展工作。在具體實務工作中,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這關系到內部審計機構的部門設置問題,為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應將內審機構獨立于企業內部的其他職能部門,由最高領導人負責,這樣才能保證審計信息的真實和及時。
2.控制審查過程的獨立性。內部審計人員應專職負責內審部門的方案制定,不應參與其他與企業相關的財務處理,這樣充分保證內審人員以獨立的第三方客觀、公正地分析并評價被審單位的財務狀況,避免先入為主的偏見。
3.審計結論的獨立性。內審人員應時刻保持一種精神的獨立客觀,不能因利益或其他因素而影響其獨立性,應根據其實際所搜集的審計證據作出公允、公正的審計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