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含義
內審人員的獨立性問題是內部審計制度的核心問題。內部審計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決定的?,F如今,國內外關于內審獨立性的含義已經做出了很多研究。對于內部審計來說,最重要的就是獨立性問題。一個企業的內部審計一旦缺乏獨立性,其審計的效果就無法保證。近年來,有很多學者對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含義做了研究。
Carey(1961)研究發現,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一方面是每一位專業人士的自主選擇性;另外一方面是,因為企業的外部投資者對注冊會計師是非常信賴的,他們基于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作出自己的經濟抉擇,所以注冊會計師必須公平地進行審計,要保證其審計的獨立性。注冊會計師哪怕一點點的徇私舞弊,都會給眾多企業外部的投資者帶來巨大的、難以估量的經濟損失。Mauttz(1961)公正的決策,就必須了解各方面面對的種種問題。當然,要想做到這些并不容易,有些問題是極其微小的、難以察覺到的。如果對相關問題了解不夠,內審人員的獨立性就會受到影響。他們認為可以利用獨立的審計程序、獨立的調查研究以及獨立的審計報告等概念,從而幫助審計人員達到審計上的公平與公正。婁而行(1987)審計的獨立性指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時刻以公平、公正為準則,在審計的過程中自覺履行職責,堅守崗位,不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響。
基于以上研究可知,審計的工作對執業人員的獨立性有很高的要求。在進行審計工作的時候,審計人員只有身處一個客觀的工作環境,審計效果才能得到保障。
二、獨立性的制約因素
中國的內部審計體系應經建立起來了,不過還處于起步階段。其與國外規范、完備的獨立審計體制相比,還存在很多問題。我國在內部審計方面發展較晚,發展速度較為緩慢,這對經濟的進步是極為不利的。
想要有效的實施審計工作,就離不開獨立性問題。審計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獨立性。審計一般包括兩個類型:一個是內部審計,另一個是外部審計。顯然,企業中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要遠遠低于外部審計。內部審計人員歸屬于企業,或多或少會受到來自于企業的種種影響,從而制約其獨立性。由于內部審計工作對于企業的發展與進步來說,是極其重要的工作,因此,要找到企業中制約獨立性的因素,并加以治理。如果任由內部審計發展,則會影響審計質量,從而對企業的長久發展造成難以挽回的影響。剛開始,企業內部人員可能會認為對企業來說這是好事,但是長此以往,企業的經濟活動沒有得到應有的監督,就會出現很多舞弊的經濟事項,從而嚴重影響公司利益。
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中國企業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也是決定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對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研究具有深遠的意義。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工作的時候,會受到企業各方的壓力。內部審計是企業內部對自己的一種監督、檢查機制,它以檢查和評判為主要手段,進而監督企業內部的活動,為企業服務。不難看出,企業的內部審計人員他們既是公司的內部職員,也是審計人員。他們由企業聘用,受部門管轄,他們的工資以及其他各種福利由管理部門決定,他們的工作范圍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了企業其他部門的約束。這些都導致了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較低。因此,要從多個方面對制約內審獨立性的因素進行分析與研究。
以下四個方面是影響內審獨立性的因素:
(一)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內部審計發展于 1985 年,但是當時我國經濟市場發展尚未成熟,經濟發展沒有走上正軌,自然企業中很難形成真正的、有效的內部審計部門。當時企業的經營權與所有權還沒有實現完全分離,因此也沒有必須建立規范的內部審計機構的必要性。在這種經濟環境下形成的內部審計,其實只是一種形式上的內部審計,并沒有太大地實際用途,達不到預期目標,只是滿足了政府的硬性規定。
在中國頒布實施的相關法律、法規中,都沒有對內審機構設置的問題作出詳細的規定。有很多單位并沒有設立單獨的內部審計部門,僅僅是由其他某些部門的領導代為行使內部審計的權力。企業的這些行為導致內審無法有效的開展,內審部門只不過是一個“裝飾”.這樣,非但不能有效的實施內部審計,還會增加企業的成本,成立一個起不到實際作用的部門。
更嚴重的情況是,部分企業根本沒有設立內審部門。這時,極其容易發生徇私舞弊、虛報公司報表的現象,久而久之,會嚴重損害公司股東的利益。
(二)機構設置的獨立性低
企業在進行審計的時候既可以在企業內部成立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工作,也可以實行代理審計。代理審計同樣可以對企業內部的經濟事項進行審核與監督。企業實行代理內部審計時,首先要找到一家值得信賴的會計師事務所或是其他有資質的機構。有些企業對代理審計并不是十分放心,這時可以將部分經濟事項委托給代理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其他部分由本單位審計人員進行。當然,也可以將全部審計工作都委托給代理審計機構進行。
在審計機構的設置方面,中國通常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是在企業內部成立專門的審計委員會。這時,審計委員會的成員由董事會決定。此時,企業的內部審計人員獨立于企業的經營管理部門,不受其約束,同時也獨立于總經理以及其他各種職能部門。第二種是直接聽從本企業最高管理者的任命與領導,不受其他職能部門的約束。第三種是由企業的總會計師進行直接領導,獨立于其余的職能部門。從理論上來說,第一種的內審的形式比較好。但是在實踐中,這種內審形式也存在很多不足。
因為企業高層領導審計部門,審計部門的負責人、審計目標、審計計劃以及審計預算等內容由審計委員會確立。這時,不難發現,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與董事或董事會委員會設立的審計委員會形成了一種報告與被報告的關系。這是一種比較密切的行政關系。中國不少的企業中,內部審計人員的工資由 CEO 或者CFO 決定,這就使得內部審計人員與董事會之間形成了一道難以逾越的障礙。內部審計人員往往要在企業 CEO 或者 CFO 的限制之下工作,不能及時、有效的向企業的董事會傳達工作審計結果。
(三)審計工作人員能力差
近年來,我國的內部審計發展緩慢,行業狀況不佳,獨立性較低,審計水平低下,這些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較低的市場準入標準的影響。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能較低,大多數不具備進行審計工作的能力,在工作過程中濫竽充數的現象普遍存在。這些都使得內審人員的專業性遠低于經過專門訓練的審計人員。中國內審入職門檻太低,準入機制不全面,致使了內審人員能力不強。
除此之外,企業在實際的經營運作的過程中,由于工作人員的不足,常常會指派內部審計人員去其他部門進行一些本職工作之外的工作。在進行這些審計之外的工作的時候,他們的角色已經從內審人員,變成了企業的行政工作人員。在日后的審計過程中,他們很有可能遇到自己參與決策的事項,這時,其獨立性便會受到質疑。他們很有可能不會對自己參與過的事項進行全面、詳實的審計。
因此,提升審計工作人員的執業素養、規范其工作范疇等,對提升中國內審的獨立性以及完善內審制度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