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12 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對完善審計制度、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做出了全面規劃和部署,并明確提出了要“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這為國家審計職業化指明了方向,也標志著國家審計職業化建設邁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審計職業化是由其工作的技術性、政策性、道德性等特點決定的,這些特點也決定了政府審計工作不能由一般的政府公務員完成,而是必須由搭配了合理的知識結構、熟練的執業技能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的隊伍完成( 李家國,2011) .然而,目前我國政府審計職業化建設中遇到了一些的問題,比如: 政府審計獨立性較薄弱、人才的選拔與晉升考核制度的單一、隊伍內部結構不合理、相關的教育培訓機制不完善、職業精神文化缺失、外部保障不健全等具體問題。所以,從保持政府審計工作的獨立性,改善政府審計隊伍的職業素質以及加強政府審計工作的外部保障,這三個方面探討審計職業化的實現路徑有重要的現實和理論意義。
一、強化垂直領導下的獨立審計
保持政府審計獨立性,其目的就是通過減少影響政府審計工作的外部因素以確保審計過程和審計質量。隨著我國民主化進程的推進,審計的獨立性越來越受到普遍的關注。這就要求我國再次思考政府審計體制的利弊,加強法律的約束力,優化審計人員的管理,更要強化整個審計隊伍乃至整個民族的對審計獨立性的理解和認同。
( 一) 政府審計體制的完善
政府審計的獨立性是指從第三方角度來看,政府審計工作的內容和人員都應在形態上保持獨立。
但是,由于我國的政府審計制度屬于行政模式體制,其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即政府審計部門要接受雙重領導。一方面其受制于中央審計機關和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另一方面其還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這種制度領導模式嚴重制約了政府審計部門的獨立性??梢赃M一步強化垂直管理,弱化同級干預。
比如: 努力減少“自己審計自己”的現象,大力推廣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同級其他地方政府審計部門來本地進行政府審計。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證審計的獨立性,也能更好對政府的財政起到監督和制約。
( 二) 法律層面的強化
就我國國情來看,政府審計獨立性的實現仍要依賴于國家從法律層面上的強化和執行。首先,國家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來規定政府審計部門的地位、審計義務和審計權利。正是有了這樣明確的法律地位認可,才能更好地促進政府審計工作的有條不紊、不受外界干擾的獨立辦公。其次,以法律形式劃分審計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責任和事后處罰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只有這樣明確審計部門的責任和審計人員肩上所擔負的職責,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要求的義務和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一旦出現審計事故,就可以清晰劃分責任,追責到人,形成全面的審計問責網絡。避免出現責任不清,互相推諉的情況。這樣可以更好地使法律法規和審計條例良好銜接,為保證審計獨立性而創造出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從法律層面上推動政府審計職業化進程。
( 三) 審計人員管理改革
政府審計人員作為政府審計工作的核心組成部分,審計人員獨立是政府審計工作獨立的前提條件,所以地方審計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模式需要改革以適應審計獨立性的需求。目前,我國政府審計機關的工作人員都是公務員,他們的任免與調動都和所有公務員一樣受限于當地政府,工資收入和獎懲也都由當地政府負責。這種管理模式很容易導致審計人員在巨大的誘惑面前,尤其是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下,不能獨立思考,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破壞審計的獨立性。政府審計人員的任免、調動、獎懲等主要職業權限,不能完全由地方政府掌握,而是由垂直管轄機構進行掌控,這樣才能避免在現行制度下審計人員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或事業前途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并在整個審計過程中,可以按照審計流程對審計內容和審計范圍獨立思考,不受任何部門和個人的干擾。政府審計機關工作人員的獨立有利于政府審計工作更加公正,從而更好地維護國家審計的權威和尊嚴。
( 四) 審計獨立性意識的樹立
審計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其包括低層次的形式上的獨立和高層次的實質上的獨立。這種所謂的更高層次的實質上的獨立,是一種精神狀態,是主觀上對審計獨立性的重視。要想達到這個高層次的實質上的獨立,需要國家政府和審計人員共同努力。
首先,國家政府加強對審計獨立性的重視。從中央到地方廣泛宣傳審計獨立性的重要性,并組織各層政府學習審計獨立性缺失導致的嚴重審計后果以及相關審計工作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處罰。讓審計獨立性的思想和意識能夠廣泛的傳播,并且能普遍讓更多的審計機關人員理解和認同。其次,作為政府審計人員的每一個個體,應該加強自我對審計獨立性的認識,真正從內心深處意識到審計獨立性的重要性,讓認同審計獨立性成為根深蒂固的本能反應。讓更多人具備審計獨立性的意識,才是實現審計獨立性的根本。
二、改善政府審計隊伍的職業素質
政府審計隊伍作為整個審計過程中具體操作者,也是審計結果的直接操縱者,推動政府審計職業化就必須先著眼于地方審計隊伍職業化,故政府審計機關工作者是政府審計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完善審計人員進出、考核晉升和繼續教育制度,優化審計人員隊伍,增強審計文化認同,可以推動審計系統實現創新跨越和持續發展。
( 一) 審計人員的“進”、“出”制度
提高準入門檻是改善政府審計人員的第一步。
政府審計人員作為政府工作人員的重要組成部分,毋庸置疑其錄用的前提條件,就是必須參加公務員考試。然而,僅僅經過全國公務員考試選拔的審計工作者,顯而易見是不足以勝任專業性極強的審計工作,容易對日后審計工作的專業性、重要性和獨立性造成嚴重的威脅。所以政府應該在復試中,增設審計人員執業資格考試,應包含審計相關知識和執業中所需具備的基本能力。只有順利通過考試,才能進入政府審計機關從事相關工作。反之,未通過考試的,不能加入政府審計人員隊伍。另外,在進行遴選時,也應該采用相同的準入模式。這樣從源頭上進一步提高了政府審計人員的職業素質和職業能力。
審計人員職業退出機制同樣不可忽視。定期對政府審計機關的工作者進行考查,淘汰考查成績最差的人員。這樣的末尾淘汰制度改變了現行公務員“一進到老”的模式,有利于在審計隊伍內部形成競爭,增強審計人員自身追求職業進步的動力,從而也保障政府審計隊伍的質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