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刊網,職稱文章發表、期刊投稿權威機構

投稿咨詢

投稿在線咨詢

專著咨詢

合著&獨著&編委

編輯在線咨詢

專利咨詢

專利申請&轉讓

編輯在線咨詢

軟著版權

軟著版權

編輯在線咨詢

在線溝通

論文&專著&專利

編輯在線咨詢

微信聊

微信掃一掃

首頁 > 政法論文 > > “毒駕”入刑的有關問題探討
“毒駕”入刑的有關問題探討
>2024-05-04 09:00:00



2014 年 11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并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草案》擴大了危險駕駛罪的行為對象,將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納入該罪的懲處范圍,但該《草案》并未將呼吁已久的“毒駕”涵蓋入內。筆者就“毒駕”入刑的有關問題淺抒拙見。

一、毒駕行為現有法律適用現狀

隨著新型毒品的易制化和吸毒成本的降低,吸毒人群有蔓延的趨勢。與此同時,我國已進入汽車社會,機動車保有量在迅速增長。兩方面的交集使得“毒駕”增多成為必然趨勢,交通安全隱患也隨之增加。目前,我國對毒駕尚沒有一個確切、權威的統計數字,但從媒體的報道來看,“毒駕”引起的交通事故呈上升的趨勢,且增長幅度越來越大?!岸抉{”已成為繼“酒駕”之后的又一重大社會安全隱患。

應該看到,現行法律法規已經認識到了“毒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全力予以防范和阻擊?!兜缆方煌ò踩ā返诙l第二款規定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為了做到防患于未然,從源頭上杜絕“毒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于有“毒駕”行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要求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以《禁毒法》為依據,對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如果因“毒駕”造成嚴重后果的,則按照刑法的規定,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應該承認,上述規定在遏制“毒駕”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其缺陷也顯而易見。

第一,刑法規范體系不周延。刑法中涉及不安全駕駛的罪名有三個 :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規制的行為只有兩種 :在道路上追逐競駛、醉駕,而不包括“毒駕”。交通肇事罪為過失犯罪,以法定結果為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對于沒有造成法定結果的“毒駕”行為顯然不能以該罪名定罪處罰。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

可以看出,該解釋只是將“毒駕”作為交通肇事罪認定中的一個輔助情節,并未對其做出獨立評價。因此,該解釋也不能作為對單純“毒駕”行為定罪處罰的依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為具有放火、爆炸等相當的具體公共危險。如果“毒駕”行為具有這樣的具體公共危險,且駕駛人具有故意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而對于沒有形成該罪所要求的具體公共危險的一般的“毒駕”行為,不得以該罪定罪處罰。由此可見,刑法上存在著對“毒駕”規制的真空地帶。

第二,威懾力有限?!兜缆方煌ò踩ā返诙l第二款雖然對“毒駕”做出了禁止性的規定,但卻未跟進配置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法第九十一條配置的法律責任針對的是“酒駕”而非“毒駕”。依照《禁毒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查處的“毒駕”應當依法予以處罰,但是該處罰的對象是“毒”而非“駕”。雖然《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毒駕”進行了正面規制,但行為人的違法成本過低,只涉及駕駛證的申領和注銷,處罰力度明顯不足,不足以有效震懾違法行為。

二、“毒駕”入刑的法理論證

(一)“毒駕”行為具有客觀違法性與主觀有責性

目前,常見的毒品有海洛因、冰毒、K 粉、搖頭丸等。人在吸食毒品后精神會極度亢奮,甚至會產生幻覺、妄想等癥狀,導致駕駛人的判斷力減弱,甚至完全喪失判斷力,從而為交通事故埋下隱患。英國一項研究表明,酒后駕駛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而吸毒后駕駛則比正常反應時間慢 21%?!岸抉{”行為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的人身、財產處于人為且不可控的巨大風險之中,而這種風險具有轉化為不可逆轉結果的現實可能性。從主觀上說,駕駛人明知或應知“毒駕”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卻仍駕車上路,體現了對公共安全的漠視,具有主觀有責性。即使駕駛人因涉毒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駕車,從原因自由行為的視角來看,行為人也是主觀有責的。

(二)“毒駕”入刑可以實現對法益的前置性保護

現代刑法理念已經從注重事后結果的懲罰轉變為注重事前風險的防御?,F在世界各國日益重視設置危險犯的作用。危險犯的設置可以阻斷從行為到后果的因果鏈條,實現對風險的提前防控進而實現對法益的提前保護,防患于未然?!岸抉{”行為對公共安全產生嚴重威脅,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后果將十分嚴重。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刑法才介入,這種介入無甚意義。事先防御比事后懲罰效果要好得多?!岸抉{”入刑可以將刑法防衛社會的重心前移,從而實現對法益的前置性保護。

(三)“毒駕”入刑不違背被允許的危險理論

所謂“被允許的危險,是對伴隨社會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的危險的行為,根據其社會的有用性,在法益侵害的結果發生了的場合,于一定的范圍內也允許的一種見解?!敝栽试S某些危險存在,是因為這些危險是某些行為本身必然內含的,其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即使盡到了謹慎注意的義務還是無法完全避免?!岸抉{”所形成的危險并非不可避免,不是“天災”,而是“人禍”。因此,“毒駕”入刑與被允許的危險理論不矛盾。

(四)“毒駕”入刑已有比較立法例

“毒駕”行為因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使得不少國家和地區紛紛通過立法的方式加以制裁。美國不少州的立法對“毒駕”采取了“零容忍”的態度,規定一經查證屬于吸毒后駕駛的便可認定為犯罪。我國臺灣地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睆谋容^法的視域來看,“毒駕”入刑呈現增多的趨勢。

三、“毒駕”入刑須明確的幾個問題

(一)“毒駕”概念內涵的厘定

何謂“毒駕”?這是“毒駕”入刑必須解決的前提性問題。目前,理論界對此尚無規范、明確的界定。有論者認為,“毒駕”是指在非醫療目的情況下,使用具有依賴性或依賴性潛力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在其藥理作用期間內駕駛機動車并足以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產生危害的行為。也有論者認為,“毒駕”是指駕駛人因吸食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后,在其藥理作用時段內繼續駕駛機動車,足以給社會帶來危險性的行為。

筆者以為,以上兩種觀點均值得商榷。第一種觀點的缺陷在于將因醫療目的吸食毒品作為“毒駕”違法性阻卻事由。其實,“毒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吸毒原因并無實質關聯。第二種觀點克服了第一種觀點的上述缺陷,但仍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該觀點將“毒駕”的對象限定為機動車,人為地進行了縮限解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從司法實踐來看,不少電動車、燃油助力車生產廠家沒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使得其生產的產品實際上已經相當于甚至超過了輕便摩托車的國家標準。因此,應將這部分車輛涵蓋于“毒駕”的對象范圍之內。

第二,該觀點將行為主體限定為吸毒者。而實際上毒癮尚未完全戒除者駕車上路的,同樣會對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如果駕駛期間毒癮發作,后果不堪設想。2012 年“4.22”特大交通事故留下的是血的教訓。因此“,毒駕”的行為主體還應包括對毒品形成嚴重依賴者。

第三,該觀點將“毒駕”界定為具體危險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界定為抽象危險犯。前文已述“,毒駕”的社會危害性絲毫不亞于“醉駕”。因此,考慮到立法的合理性與協調性,“毒駕”也應為抽象危險犯。

綜上,筆者以為,可以將“毒駕”做出如下界定 :

對毒品具有依賴性的人或吸食毒品后在其藥理作用時段內的人,駕駛機動車或實質為機動車的車輛的行為。

(二)“毒駕”的認定

1. 檢測查驗方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五條對“毒駕”的認定做出了原則性、指導性的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有“毒駕”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目前,對于“毒駕”的檢測機制和方法還不完善。

根據本文觀點,“毒駕”分為兩種情況 :吸毒后駕駛、毒癮未戒除期間駕駛。駕駛人是否吸毒需要檢測,包括血檢和尿檢,檢測過程更為復雜,耗時更長,執法成本也更高。尿檢還存在隱私保護問題。雖然目前已經有了唾液檢測法,但該方法只能檢測出常見的毒品,難免掛一漏萬。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研究出臺便捷有效的測毒方法。

2. 追訴標準

此處涉及兩個問題。第一,是否駕駛人只要涉毒就認為是犯罪,而不考慮涉毒的程度?第二,是否應對駕駛人涉毒事實與駕駛能力之間進行因果關系判斷?

這兩個問題實質上涉及的是“毒駕”入刑犯罪圈的劃定。英美法系刑法大多對“毒駕”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前文已述,美國大多數州對“毒駕”的態度是零容忍,界定標準是看實驗室能否檢測出來,而不是看多大劑量會對人體產生影響?!岸抉{”不論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門先行羈押后交刑事法庭處理。大陸法系刑法對“毒駕”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德國刑法關于“毒駕”的立法與英美法系刑法相同,適用的也是嚴格責任,只要在汽車煙灰缸內發現有大麻的痕跡,就可以吊銷駕照,并處以最高刑期為1年的監禁,罰款最高達到 5000歐元。而我國臺灣地區的“刑法”則沒有采用嚴格責任,服用毒品后駕駛并不必然構成犯罪,只有服用毒品并且導致不安全駕駛的才構成犯罪。

筆者以為,我國采用的是二元論的違法體系,違法與犯罪可謂涇渭分明??紤]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已經對“毒駕”行為進行了規制,如果只要查出是“毒駕”就一律入刑必然造成刑法對其他法律地盤的侵蝕,使得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形同虛設。因此,應該確定一個合理的程度標準。對于第二個問題,筆者認為不宜采用臺灣地區“刑法”的做法,不主張進行因果關系的判斷。因為,現行刑法對“醉駕”的認定并沒有將因果關系作為入罪的要件,而“毒駕”與“醉駕”是性質相同的行為。刑法規范體系內部結構應具有協調一致性,因此,對于涉毒行為是否會造成不安全駕駛也無須進行因果關系判斷。

綜上,“毒駕”入刑只須考慮涉毒程度,無須考慮具體的因果關系。但是,另一方面,該程度標準不能隨意確立,應符合涉毒行為與不安全駕駛之間類型化的因果關系判斷。即,該標準與不安全駕駛之間應具有高度的蓋然性?!白眈{”入刑標準即是如此。當然,還應注意“毒駕”入刑標準與一般“毒駕”違法行為標準的區別與銜接。

(三)“毒駕”入刑后的條文設置

筆者以為,“毒駕”與“醉駕”本質相同,均為危險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此,可以將“毒駕”作為危險駕駛罪的法定情形之一,無需單獨設置罪名和罪狀??稍凇缎谭ㄐ拚福ň牛ú莅福返谄邨l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以為完善 :“(五)吸毒后駕駛車輛或毒癮未戒除期間駕駛車輛的”。

綜合排序
投稿量
錄用量
發行量
教育界

主管: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聞出版局

主辦:廣西出版雜志社

國際:ISSN 1674-9510

國內:CN 45-1376/G4

級別:省級期刊

中國報業

主管:中國報業協會

主辦:中國報業協會

國際:ISSN 1671-0029

國內:CN 11-4629/G2

級別:國家級期刊

中國房地產業

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部和...

主辦:中國房地產業協會

國際:ISSN 1002-8536

國內:CN 11-5936/F

級別:國家級期刊

建筑與裝飾

主管:天津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主辦:天津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

國際:ISSN 1009-699X

國內:CN 12-1450/TS

級別:省級期刊

財經界

主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辦:國家信息中心

國際:ISSN 1009-2781

國內:CN 11-4098/F

級別:國家級期刊

文化月刊

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主辦:中國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國際:ISSN 1004-6631

國內:CN 11-3120/G2

級別:國家級期刊

期刊在線投稿系統
上傳文件
支持上傳.doc、.docx、.pdf文件
18年國內外學術服務,發表國際文獻請認準藏刊網官網

資深編輯團隊

專業設計投入方案

投稿成功率極高

企業信譽保障

對公交易更安全

人民群眾口碑好

高效投稿流程

審稿快!出刊快!檢索快!

正規刊物承諾

無假刊!無套刊!

投稿成功!

藏刊網提醒您

1.稿件將進入人工審稿階段,審稿后會有編輯聯系您,請保持手機暢通。

2.為避免一稿多投、重刊等現象影響您的發表,請勿再投他刊。

確定

投稿失??!

藏刊網提醒您

由于網絡問題,提交數據出現錯誤,請返回免費投稿頁面重新投稿,謝謝!

確定

藏刊網收錄400余種期刊,15年誠信發表服務。

發表職稱文章,覆蓋教育期刊、醫學期刊、經濟期刊、管理期刊、文學期刊等主流學術期刊。

  投稿郵箱:cangkan@163.com

本站少量資源屬于網絡共享如有侵權請您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

版權 2009-2022 版權所有:河北藏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工信部備案:ICP備20016223號 冀公網安備13010502002858號

青青青爽不卡一区二区_操婷婷色六月中文字幕_国产精品yjizz视频网_中文无码一级大片_A级毛片100部免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