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呈現
民間融資出路何在? 由于民間資本存在隱蔽性與趨利性特點,成為民間借貸治理中的疑難雜癥。尤其中小企業面臨生死存亡的緊要關頭,在生存的夾縫中不得不鋌而走險。然而,民間借貸轉化為現實后,一旦資金鏈發生斷裂,往往會演化成一場生命的終結。例如 2003 年 11 月,被告人曾成杰和范吉湘在吉首市掛牌成立“三館建設工程籌建處”后,即開始在《團結報》、《湘西廣播電視報》等媒體上以大量廣告虛假宣傳“三館項目”已由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和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部聯合開發。同時,曾成杰和范吉湘商議決定,以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部為集資主體,依托“三館項目”,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同月15 日正式開始以《關于參與“三館”開發項目的協議書》的形式,以年回報20%為誘餌,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后三館公司還本付息出現困難,引發了一系列群體事件,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最終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其死刑\\( 立即執行\\) 。
雖然曾成杰案隨著死刑執行而塵埃落定,但該案折射出中國對民間借貸從嚴治罪的立場值得反思。特別是在《刑法修正案\\( 八\\) 》縮減 13 個罪名死刑的背景下,在金融詐騙罪領域卻唯一保留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因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無獨有偶。有鑒于此,學界基本達成共識———在世界廢除死刑的立法趨勢下,中國應逐步減少死刑罪名,限制死刑的適用,特別是涉及經濟犯罪的場合,對行為人判處死刑確實過于殘酷。因此,限制并最終廢除經濟犯罪死刑規定作為中國死刑改革的“試金石”,反復檢驗著中國是否真正落實“少殺、慎殺”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然而囿于國內經濟形勢的嚴峻,經濟犯罪死刑改革之路尤為艱難。
尤其是近幾年來,隨著對一系列集資詐騙案件適用死刑判決\\( 如吳英案\\) ,特別是死刑立即執行的司法判決\\( 如曾成杰案\\) ,將經濟犯罪死刑適用標準推向風口浪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在此,本文并不糾纏曾成杰案定性與量刑的是是非非,也不關注死刑執行的程序保障機制,筆者更愿闡釋集資詐騙罪保留死刑規定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保留死刑后大量適用死刑判決會對中國刑法造成何種危機,并提出化解之道。筆者希望自己的研究對中國經濟犯罪刑罰結構的調整有所裨益。
二、邏輯悖論———立法與司法的雙重考察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古老格言似乎早已揭示了死刑適用于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暴力型犯罪,然而縱觀中國刑法規定,事實并非如此。雖然中國現行刑法順應世界死刑廢除的潮流,削減了一些在司法實踐中長期不用或極少適用的刑法條文的死刑規定,但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死刑所占全部條文的比重較大,每年執行死刑的案件數較多。就集資詐騙罪而言,對其保留死刑規定存在難以克服的立法與司法的雙重邏輯悖論。
\\( 一\\) 立法的邏輯悖論: 基于死刑適用標準的考察
對于何種情形應當判處死刑,中國刑法總則第 48 條已明確規定了適用對象,即“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刑二年執行”。而中國刑法分則第 199 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適用死刑的條件為: 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如何把握刑法總則與分則的關系? 陳興良教授認為,“總則規范是對分則規范的抽象,它所設立的原理與原則寓于分則所規定的各種具體犯罪與刑罰之中”[1]。換言之,在刑事立法中,總則對分則具有指導意義,總則是綱,屬于“面”的范疇; 分則是目,屬于“點”的范疇,因此最為基本的要求是分則規定不能脫離或違反總則規定。因而刑法第 48 條蘊含的另一層面含義在于———刑法分則設置死刑規定的條文也應當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通過比較刑法總則所規定的死刑適用標準與分則所規定集資詐騙罪死刑適用條件,發現存在不可彌合的邏輯悖論。
一方面,將集資詐騙罪中“造成重大損失”作為規定死刑條款的標準并不妥當。眾所周知,就中國最近發生的幾起典型集資詐騙案件而言\\( 如曾成杰、吳英以及白鳳案\\) ,往往涉案數額特別巨大,動輒上億,在有些情形下行為人的確實施了欺騙行為; 但在一些案件中,行為人對自己承諾的事項還是積極兌現的,例如曾成杰一直在其承諾的利息范圍內還本付息。一旦行為人經營失敗難以償還本息時,最為簡單的民間借貸迅速轉化為性質極為惡劣、罪行極為嚴重的死刑案件。這種情形在筆者看來,并不具有設置死刑規定的實質性理由。因為集資詐騙罪在本質上屬于經濟犯罪。在有些案件中,即使行為人手段存在逾越,但其主觀上不具有任何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對于集資的款項一般也是用于原本的項目建設。從其實質上說,行為人與被害人是典型的民間借貸關系,雖然造成的經濟損失較大,但未必罪行極其嚴重。同樣,將財產的巨大損失作為設置死刑條款的標準不符合國際慣例,且明顯違反了罪刑等價的死刑觀念。例如,在日本刑法中,雖然保留了 12 個罪名的死刑,但其只是針對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暴力型犯罪并致他人死亡,如故意殺人,傷害致他人死亡,強奸搶劫致他人死亡,或者搶劫致他人死亡等才設置了相應的死刑規定?!斑@里蘊含了一個價值比較的問題,生命權與其他權益孰輕孰重,如果因為罪犯侵犯了公民的非生命權益,剝奪罪犯的生命,這是不等價的”[2]。從《刑法修正案\\( 八\\) 》廢除盜竊罪死刑的角度審視,以財產損失作為死刑條款的設計模式在中國正在進行調整和修正。
另一方面,從集資詐騙罪的手段行為看,不具有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因此難以將其歸入“罪行極其嚴重”的行列。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明確規定: “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并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奔词怪袊押炇鹞磁鷾试摋l約,但條約與中國刑法的規定具有天然的邏輯自洽性———兩者規定的死刑適用均是針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從集資詐騙罪的角度而言,雖然行為人客觀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但從行為的手段上說,行為人只是采取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認識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物,不具有手段的殘忍與不可容忍性,因而不應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范疇。例如,一份針對《關于 72 位集資詐騙受害者調查報告》顯示: “只有 16%的受調查者認為應當判處集資詐騙罪死刑,84% 的人認為與死刑相比更關注是否能找回自己的損失,甚至有74% 的人還認為如果能積極主動地退還自己的錢款就可以不認為是犯罪?!保?]對于非法集資行為,輿論與媒體多傾向于被告人甚至同情被告人的處遇。分析原因無非在于,“經濟犯罪行為與使用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生命權等犯罪行為相比,社會危害性要小得多,加上這類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常常是潛在的,具有較低的危害可感性”[4]。
\\( 二\\) 司法的邏輯悖論: 基于“被害人過錯”的審視
鑒于“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限制死刑適用成為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因而對于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人,一般均會從輕處罰。例如,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以下簡稱為《紀要》\\) 中明確規定: “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币源藶槠鯔C,中國多數學者認為,在刑罰裁量過程中,被害人過錯是影響量刑的實質性因素之一。在司法實踐中,只要存在被害人對案件發生具有過錯的情節,就足以免死。具體在集資詐騙案例中,筆者認為,參與集資的“被害人過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被害人存在明顯的投機心理,在社會道德層面應給與否定評價。如何判斷被害人存在過錯? 有學者認為,“社會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錯誤,有兩種標準,一為法律規范,二為社會道德規范”[5]46。對于法律規范而言,其為社會最高的行為準則,對于違反法律規范的行為應該給與否定性評價; 對社會道德規范似乎并不容易判斷,人們價值觀總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發生變化,因而“在道德調整的范疇,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應依據普通人的標準即社會主流價值觀念進行判斷,避免走極端”[6]46。對于集資詐騙案件本身而言,行為人利用被害人主觀上認識瑕疵實現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被害人處分自己財物時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在集資詐騙罪案件中,行為人虛構事實的典型表現為“利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跋鄬ζ渌愋偷脑p騙罪,集資詐騙罪的受害人自身必然存在較大的過錯,‘高回報率為誘餌’的描述將被害人參與集資時投機取巧、不勞而獲的心理狀態勾勒得淋漓盡致”[3]?!疤煜聸]有免費的午餐”、“天上不會掉下餡餅”這些諺語早已警示人們不可好逸惡勞、不勞而獲,因而對民眾的投機心理從主流道德規范上應給予否定性評價。就集資詐騙罪來說,“這種罪雖是詐騙犯罪,但它和傳統的詐騙罪不同,它是在投資領域,從行為人角度是集資,從被害人角度是投資”[7]。換言之,既然是投資就會有風險,那么被告人具有不能還本付息的風險同樣在被害人的預測范圍之內。根據“危險接受理論”,在非法集資過程中,被害人意識到這種風險投資行為具有遭受財產損失的危險并且自己積極地走進危險,因而致使最終結局的發生,被害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被害人明知被告人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還為其進一步犯罪提供較大的資金支持,在規范層面應給與否定評價。根據中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利率的 4 倍,對于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普通民眾或者對這樣的司法解釋規定茫然無知,但對“高利貸”這一詞語并不陌生。眾所周知,中國從建國之初對高利貸行為一直進行嚴厲打壓與調控,因而在明知他人想借“高利貸”的情形下,卻對他人的違法行為伸出“援助之手”。被害人不僅自己積極參與,還常常介紹自己的親朋好友參與到高利借貸關系中。例如,在吳英案中,辯護人提出無罪的實質理由之一是其并沒有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這從另一層面反映了被害人為民間借貸提供了數額較大且相對穩定的資金支持,如此對國家及時打擊該類違法犯罪案件帶來了巨大的困擾。多數案件案發正是由于“還本付息”的資金鏈出現斷裂所引起?!俺袚淌仑熑蔚闹匾A是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既然被害人的過錯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也具有原因力,那么減輕對被害人的處罰也就理所當然”[8]。被害人在明知行為人的行為存在違法嫌疑,卻為追求自己私利促進危害結果的發生,因而具有難以推卸的責任,減輕行為人的處罰也就順理成章。
三、刑法危機———三維視角的檢視
刑法作為調控社會的手段,如果不是基于迫不得已保護法益的需要,就應該盡量不動用最為嚴厲的刑罰予以制裁。刑罰措施不是越嚴厲效果越明顯,中國目前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應擺脫重刑主義懲治。在立法中對集資詐騙罪設置死刑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適用死刑判決,將不可避免地使刑法產生危機。
\\( 一\\) 刑法根基的違反: 基于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檢視
根據中國刑法總則規定,只有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時才能對其造成的危害結果科處刑罰。因此,中國刑法在定罪之中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同樣,在量刑之中也貫徹了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例如,根據中國刑法第 5 條之規定: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痹谥骺陀^相統一原則支配下的量刑規則是刑罰正義與刑罰個別化的統一[9]: 一方面,罪刑均衡要求刑罰應當與犯罪的客觀危害之間建立對應關系,做到有罪必罰、無罪不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以滿足分配正義的要求; 另一方面,罪刑均衡要求刑罰適用不能一概而論,必須根據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的大小、心理類型等個別因素量刑,以實現刑罰的個別化。
然而事實上,對于集資詐騙案件的定罪與量刑并沒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在更多的情形下,中國還是延續了客觀主義的邏輯結論。首先,根據中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看,“只要行為人客觀上沒有還錢,必然能夠得出行為人將借款非法據為己有的結論來,即使行為人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還本付息也不能成為辯護理由”[10]。如此把握犯罪的成立要件,必然將行為人的主觀要素從集資詐騙罪中任意排除,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該罪的客觀要件即可,這是客觀主義定罪思想的典型結論。其次,法院對于行為人的死刑裁量沒有完全充分考慮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以及心理類型。就集資詐騙案件而言,隱藏了中國金融體制缺陷所催生的非法集資活動的兩方面,“其一,中國目前的金融體制嚴重限制了中小企業從正規渠道融資; 其二,中小企業具有旺盛的融資需求”[7]。從近幾年頻發的非法集資案件看,多數情形下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因而從行為人人身危險性與心理類型分析,均沒有達到被判處死刑的程度。對其適用死刑規定,完全忽略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在量刑中的作用,結局逐漸演變為只要行為人非法集資數額達到了巨大的標準均被判處較重的法定刑,甚至確定為死刑。由此看來,經濟犯罪死刑的泛濫適用引發了刑法的第一重危機———偏離了定罪與量刑的主客觀相統一原則。
\\( 二\\) 刑法限度的偏離: 基于刑法謙抑性原則檢視
刑法作為保護社會不得不用的懲治手段,為了限制其制裁手段的殘酷,在制定與適用中均應貫徹刑法謙抑性原則。在謙抑思想之下,刑法具有補充性、不完全性、寬容性的特征。即蓋因任何國家社會,僅依賴刑法作為手段,并不能遏制犯罪,況且刑法是剝奪人民之生命、自由、財產等極端苛酷之制裁,因此刑法應僅止于作為防止犯罪之“最后手段\\( ultima ratio\\) ”\\( 此即刑法補充性\\) ; 同時,刑法之規制,不必企求囊括一切或及于生活領域之每一部分,反而應僅限于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且最小限度之領域\\( 此即刑法之不完全性\\)[11]0]; 另外,即使行為人實施了犯罪,但如果不是為了保護法益而迫不得已的話,就應該基于寬容精神,盡量不動用刑罰\\( 刑法的寬容性\\)[12]1]。對集資詐騙案件在立法中規定死刑,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適用死刑,不符合在立法與司法過程中貫徹刑法的謙抑性原則。通過對刑法的謙抑精神剝層分析看,刑罰是一種極為殘酷的制裁。因此,只能在保護法益萬不得已時才能使用。中國近幾年之所以集資詐騙案件頻發,最為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國金融制度存在較大的弊端,融資渠道較為單一與僵化,民營企業往往為了在夾縫中求得生存不得不“非法集資”。其實,在相當多的情形下,只需對中國的金融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在行政領域進一步完善融資渠道,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準入門檻,就可有效化解中小企業的生存困境。從謙抑性的第一個層面看,能夠利用行政法有效化解非法集資的困境,就沒有必要通過懲罰措施嚴厲的刑法來干預,更沒有必要通過死刑來加以威懾。
犯罪是具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只對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才予以介入。從立法背景看,1997 年新刑法出臺后,對集資詐騙罪配置死刑規定在當時有效遏制了非法集資的勢頭,防止其數量進一步攀升。
但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金融資本空前活躍,尤其民間存在大量閑散資本。如何有效運用這些資本為中國市場經濟服務,在中國還存在較大的制度障礙。一定程度上,民間借貸能有效化解中小企業生存困境,使中小企業難以獲得大額貸款與閑散資本難以集中的矛盾在瞬息之間達到完美組合,最終促進中國經濟增長。雖然利息存在虛高,但也是市場主體自愿選擇的行為。因此,對于這一有利于市場經濟發展的行為應該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與制度保障,而不能一味采取打壓態勢。如果此時仍然信奉“重刑主義”理念必然違背刑法謙抑性的第二個層面———刑法的不完全性。
雖然集資詐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法益,但是這種法益侵害與刑罰施加的痛苦不成正比,刑罰對行為人所處的苦痛程度遠遠高于因違反金融管理制度而造成的損害。正如前文所言,此時對于出資人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風險投資行為,如果確實查明行為人并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其非法集資的款項主要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我們應該寬容這種行為,即使對其違規行為加以制裁,但也罪不至死。對于因欠債而償命的行為必然違背了刑法謙抑性的第三個層面———刑法的寬容性。
\\( 三\\) 工具主義的濫觴: 基于刑法保護目的檢視
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規范的總稱,因而刑法以其制裁的嚴厲性與其他法律相區分。中國刑法第 2 條規定了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護國家安全……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該法條規定同樣表明,刑法的目的在于保護法益。近代刑法以保護法益為其本質要求,當然,刑法同時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即使在法益保護與人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還存在爭議,但刑法具有人權保障的機能毋容置疑。
就曾成杰非法集資被執行死刑案來說,在很大程度上顯示出,刑法只是發揮保護法益的功能,忽視了對犯罪人人權的保障。這種簡單粗暴的以行為人誘發的群體事件作為裁判的要素,只是將刑法作為消除民憤的工具而已,即在社會過多強調維穩的背景之下,對曾成杰執行死刑是消除“不穩定因素”的最佳方案。因為“在執政黨政策與法律的關系上,法律工具是要主張法律是使政策規范化、穩定化的工具,法律實施的目的也在于實現政策,因此,政策是法律制定和實施的指導”[13]399。
由此可見,刑法在社會治理中只是充當著維穩工具的角色?!胺晒ぞ咧髁x的核心特征在于簡單理解法律的功能,認為制裁懲罰是法律的主要功能,其他功能只是制裁功能的延伸,忽視了法律的指引、評價、協調和預測等功能”[12]399。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完全忽略對行為人的人權保障,由此而引發的刑法危機在于,刑法將不可避免地成為國家強制推行其意志的暴力工具?!肮ぞ咝缘男谭ú粌H喪失了法律的獨立品格,成為政治的附庸,而且還喪失了確定性的特征,犧牲了法定性的原則”[14]。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與市場經濟的長足發展,刑罰改革也應隨著社會轉型不斷調整,使其能適應日新月異的現代化建設。尤其在中國法制改革中,“要尋求法治理念與社會主義理念的結合,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理念的結合,人民主權與基本人權的結合,而不是僅僅把這個命題作為一個意識形態的政治宣傳”[15]。因此,對于集資詐騙罪,千萬不可因為“被害人”人數眾多,用“以死謝罪”或者“以死贖罪”的方式來平息眾怒,否則,就會出現一種看似民主、順從民意“多數決”,其實,卻是反法治的司法中“多數人暴政”[16]。
四、窮途末路———集資詐騙罪死刑的未來命運
死刑一直以來遭到諸如———“死刑是反人道的、野蠻的刑罰方法; 是反平等、反公正的刑罰方法; 是不具有威懾力的刑罰方法”[17]的批判,因而在發達國家,廢除死刑成為刑罰結構調整的常態。就世界未來趨勢而言,廢除死刑的浪潮勢不可擋。雖然目前世界上還有 86 個國家仍明確保留并執行死刑,但法律上明確廢除死刑或實際上長期不執行死刑的國家多達 109 個,另有 14 個國家規定,除戰犯外,其他犯人不得處以死刑。
這足以說明即使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對執行死刑依然采取了較為謹慎的態度。筆者認為,基于以下理由,對中國集資詐騙罪廢除死刑未嘗不可。
\\( 一\\) 刑罰威懾力: 死刑對經濟犯罪威懾的失靈
死刑是否具有很強的威懾效果? 雖然刑罰威懾理論得到古典學派的支持與鼓吹,但也受到致命的質疑與批判。在漫長的法治進程中,刑罰強度與威懾效果之間是否存在正比例關系,難以通過只言片語說清道明。遵循刑罰威懾理論的邏輯觀點,死刑是當今世界最為嚴厲的刑罰,利用死刑威懾犯罪應該效果顯著。
然而通過數據分析后發現,在一些廢除死刑的國家中,刑事案發率沒有出現明顯的增長,在有些國家反而呈下降趨勢。例如,“在加拿大,自從 1962 年以來就再也沒有人屈從于死刑的威懾……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幾年間,謀殺罪的發案數和每 10 萬人中被判處謀殺罪的犯罪率還有所下降”[18]158。當然,對于這一謀殺罪犯罪率下降是否就絕對與死刑的廢除密切相關是難以正面回答的問題。有數據顯示,“在1976 年到1980 年間,每年用槍殺人的謀殺案件數由 194 件下降到 159 件,而期間發案數最高的年份是 1977 年,達到了 221件。但是,無論我們如何解釋謀殺罪犯罪率下降的原因,毋庸置疑的是,謀殺罪犯罪率并未因為 1976 年的廢除死刑法案而上升”[17]158。由此看來,即使廢除威懾強度最大的死刑也并不必然促使犯罪率急劇增長。
不能武斷地說死刑在犯罪預防上一點威懾力都沒有,但這種威懾體現在防止反人倫犯罪上,并限定在極其有限的范圍內。而且對有計劃犯罪的罪犯也并不能在執行死刑之后持續下去,其效力頂多能夠堅持一兩個月[19]。在侵害生命法益這樣人倫犯罪預防上姑且收效甚微,那么對經濟犯罪而言,效果更是不容樂觀。
例如,在《刑法修正案\\( 八\\) 》廢除盜竊罪死刑之前,對于盜竊行為,古今中外無不被其龐大的數量所困擾,我們即使通過死刑威懾也難以使其數量下滑,據某縣法院統計: 2005 年,盜竊案件占案件總數的 9. 1%; 2006年,盜竊案件占案件總數的 12%; 2007 年,盜竊案件占案件總數的 12%; 2008 年,盜竊案件占案件總數的13. 7%[20]。數據顯示,2005 年到 2008 年間,該縣盜竊案件數量穩中有升,占刑事案件總數比例較大且呈每年上升趨勢。這足以說明死刑威懾力在經濟犯罪中存在嚴重失靈。同樣,即使對集資詐騙罪規定較為嚴厲的死刑,必然也會存在同樣失靈的局面,因而即使廢除其死刑,也不會對打擊該類犯罪帶來任何實質性影響。
\\( 二\\) 罪刑相適應: 無期徒刑對經濟犯罪的有效懲治
中國《刑法修正案\\( 八\\) 》出臺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黃太云先生認為消減13 個罪名的死刑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 取消這些犯罪的死刑后,仍保留了無期徒刑,從罪刑相適應角度看是適當的,可以做到罰當其罪[21]。當然對于罪刑相適應該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論中存在等量報應論與等值報應論的對立。等量報應觀認為刑罰與犯罪的平等的理解著重于兩者在侵害方式特別是危害結果的對等; 因報復刑理論的特點是強調刑罰報復與犯罪的“等量”[22]。等價報應觀認為刑罰與侵害行為的等同不是在特種性狀方面,“而是侵害行為自在地存在的性狀的等同”,即為價值上相互等同[23]。這種觀點基本否定了“同態復仇”的等量報應觀,從而確立了刑罰的等值報應觀。古代刑法認為公平正義即為簡單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而近代刑法早已擺脫了早期的野蠻與殘酷,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先進的刑法理念,因而等值報應觀基本符合現代刑法中“罪刑相適應”的本有含義。
為何對經濟犯罪設置如此高的法定刑? 有學者認為,中國建國初期,物質極度匱乏,財產權是滿足他人生存的根本,剝奪他人的財產權也就意味著對他人的生命權妄加侵害,因而生命與財產在本質上沒有差異,所以在刑罰之中,侵犯他人財產意味著侵犯他人生命。如此推理,對財產犯適用死刑帶有與“殺人者償命”一樣的公平意味[24]。當這一立法背景在現代社會中“灰飛煙滅”之時,我們不能固守成見,應隨著社會理念的變遷不斷調整刑罰結構。換言之,無論是基于等量報應觀還是等值報應觀的立場,財產損失與生命既不等值更不等量。同樣從集資詐騙罪的法定刑設置看,其以拘役為起刑點,以死刑為最高點,中間包含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如果用無期徒刑對財產犯罪處罰能夠實現刑罰的均衡,那么用無期徒刑作為集資詐騙罪的最高法定刑,同樣可以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對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判處死刑遠遠超越了行為的惡害。因為“行為人實施相關行為的目的在于獲取更多的物質利益,只要在人身上使行為人沒有自由,在物質上剝奪其既得利益,就可以有效地遏制這種犯罪”[25]150。就此而論,對集資詐騙罪規定死刑的確顯得多余且蠻橫。
\\( 三\\) 死刑情結: 死刑廢除符合中國民眾的價值理念
中國死刑文化歷史悠久,現在全面廢除死刑的時機并未成熟。時機不成熟不等于我們不能廢除個別犯罪的死刑規定,尤其在死刑文化較為濃厚的國度,關鍵看對個別犯罪廢除死刑能否讓民眾接受。對此,有學者在中國進行了調研,數據表明,在“傳統觀念是否是死刑在中國存在的最大原因”這個問題上,持反對意見的受訪者有159 人,占全部受訪者人數的34. 9%,持肯定意見的受訪者有296 人,占全部受訪人數的65. 1%。這說明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傳統觀念對于死刑具有較大的影響[26]。
即使從中國民眾一般的傳統價值觀看,中國已經具備了對集資詐騙罪廢除死刑的民意基礎,因為“中國現在存在死刑,主要不是基于威懾犯罪的需要,而是報應犯罪的需要。這的確反映了國民‘心靈的僵硬’,但這正是一種不得不面對的客觀實際”[6]。按照“殺人償命”的傳統價值理念,中國民眾普遍接受的死刑適用范圍是一些嚴重侵犯他人生命權在內的暴力型犯罪。例如,為何李昌奎案一石激起千層浪,最為重要的癥結在于: 李昌奎背負兩條命案居然能夠逃脫死刑制裁,明顯違背了刑罰報應的基本內涵。相對于沒有“血債”且沒有實施暴力行為的集資詐騙案件而言,民眾的容忍程度較高,心理上并沒有必須判處死刑的要求[24]150。因為在中國傳統價值觀念中,“欠債還錢”才是“天經地義”。
五、結語
在中國現階段,筆者也不主張完全廢除死刑,但廢除死刑已成為未來世界的趨勢。中國也應順應潮流,限制死刑的適用,削減一些非暴力型經濟犯罪的死刑罪名勢在必行。就集資詐騙罪而言,其在行為本質上屬于侵財型經濟犯罪,在手段上也不存在任何暴力性特征,對其配置死刑規定,明顯顛覆了“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古老格言的真諦,不能深得人心。退一步而論,即使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也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懾,況且對于這類性質的案件沒有必要使用死刑威懾就足以達到治理效果,死刑的頻繁適用明顯將刑法置于尷尬境地。貝卡里亞曾言: “只要刑罰的惡果大于犯罪所帶來的好處,刑罰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這種大于好處的惡果中應該包含的,一是刑罰的堅定性,二是既得利益的喪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蠻橫的?!保?7]因此,各國對經濟犯罪的懲治,重點放在罰金刑、沒收財產以及短期監禁刑的適用上,其處罰往往也較為輕緩?!缎谭ㄐ拚竆\( 八\\) 》已徹底廢除了“違背被害人意志”的盜竊罪死刑規定,那么作為起碼形式上“不違背被害人意志”\\( 利用被害人意志瑕疵\\) 的詐騙罪,無論是何種性質、何種類型的詐騙罪,規定并大量適用死刑均是不恰當的[15]。對于曾成杰案,我們不能簡單認為只要對其判處死刑就能做到案結事了、息事寧人,治理民間借貸的出路應在刑法之外,希望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規定的立法建言能夠早日寫進《刑法修正案\\( 九\\) 》之中。
參考文獻:
[1]陳興良. 刑法各論的一般理論[M]. 第 2 版.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2.
[2]王占啟. 死刑適用研究[M]. 北京: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71.
[3]駱軍.“欠債償命”的邏輯悖論與道德困境[J]. 西南民族大學學報: 人文社科版,2013\\( 12\\) :90 -94.
[4]章惠萍. 對我國經濟犯罪死刑廢除的分析[J]. 政治與法律,2007\\( 3\\) :50 -60.
[5]蔡金芳. 刑事司法及死刑適用若干疑難問題實例剖析[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