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商銀行馬德里分行因涉嫌洗錢遭西班牙當局搜查一事引發國內外媒體廣泛關注,西方有媒體甚至稱該事件是繼 2015 年中國銀行米蘭分行、建設銀行紐約分行涉嫌洗錢被指控后中國銀行業系列“洗錢丑聞”之一。上述大型商業銀行在國內均以嚴格堅持依法合規經營而著稱,其反洗錢工作也被公認處于業內前列,其海外機構相繼涉嫌洗錢被查事件反映出我國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水平與國際標準尚有差距,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尚待提高。
商業銀行是我國金融體系的核心,其反洗錢工作有效性的高低直接決定我國反洗錢工作的總體成效。本文基于該事件,從我國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注重形式合規、國內反洗錢管控體系寬松、反洗錢國際標準和監管環境日趨嚴苛這三個層面分析我國商業銀行有效性不足的原因,結合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新標準和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實踐,提出對策建議,以期對我國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以及 FATF 對中國第四輪互評估有所裨益。
一、工商銀行馬德里分行涉嫌洗錢事件概況
2016 年 2 月中旬,西班牙《世界報》報道稱 :“西班牙當局于 2月 17 日對工商銀行馬德里分行進行了搜查。據稱,工商銀行馬德里分行涉嫌參與洗錢和偷稅,涉及金額約 3 億歐元(合 21.8 億元人民幣)。包括馬德里分行行長在內的5 名高管在行動中被拘留……”隨后,參與此次行動的西班牙國民警衛隊發表聲明稱 :“調查顯示,工商銀行馬德里分行涉嫌協助犯罪團伙將部分錢款以看似合法的手段轉移至中國,這些犯罪團伙涉嫌走私、逃稅以及剝削勞工等?!瘪R德里分行遭西班牙當局搜查一事 2月 18 日持續引發國內外媒體關注,西班牙“人民聲音”網站稱 :“2月 17 日的搜查只是打擊洗錢網絡的第一步,西班牙反腐機構和歐洲刑警組織都認為此事不是個例,他們懷疑工商銀行在歐洲其他國家的分行和其他中國金融機構有類似行為?!?工商銀行總行 2 月 18 日回應稱 :“密切關注此事的調查進展,工銀歐洲負責人和律師已趕往馬德里分行?!蓖?,中國外交部也表示 :“中方希望西方切實依法、公正處理有關問題,切實保障在西中國企業和人員的合法權利,切實維護中西關系良好發展局面?!?br>
工商銀行馬德里分行是否真正涉嫌洗錢,隨著西班牙當局調查的深入終會水落石出,工商銀行也并非第一個在海外惹上洗錢官司的中國銀行機構。從媒體報道情況看,2015 年 6 月,中國銀行米蘭分行因涉嫌洗錢和逃稅被意大利當局調查 ;同年 7 月,建設銀行紐約分行因反洗錢措施不力,被美國監管部門警告……上述銀行機構在國內均以嚴格堅持依法合規經營而著稱,其反洗錢工作也被公認處于業內前列,其海外機構因涉嫌洗錢相繼被查事件固然與海外當局嚴苛的反洗錢監管環境有關,但也折射出我國商業銀行“合規為本”的反洗錢工作模式難以適應國際上“風險為本”的監管要求,我國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有效性尚待提高,應引起監管部門反思和重視。
二、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有效性概述和現狀
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有效性通常是指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降低洗錢、恐怖融資和擴散融資風險和威脅的程度。近年來,隨著反洗錢在遏制和打擊洗錢及其上游犯罪甚至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政治穩定等方面的戰略地位日益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2012 年起,FATF 對反洗錢國際標準和評估方法進行了重大調整,反洗錢工作有效性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重心。商業銀行是我國金融體系的核心,其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直接決定我國反洗錢工作有效性的總體成效,也是 2017 年 FATF 對我國進行第四輪互評估的重點,努力提升我國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成效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滿足于形式合規層面,疏于真正的洗錢風險控制
一是缺乏客戶選擇準入機制,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停留在形式合規層面。目前,商業銀行在客戶準入上普遍比較寬松,除涉及制裁限制政策而必須禁止準入的客戶外,沒有客戶選擇準入機制。商業銀行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只要客戶能夠提供符合客戶身份識別要求的證件資料,無論風險高低,一律來者不拒,且統一采取核對、登記、留存客戶基本身份信息等形式合規措施,工作重復,勞動量大,沒有按照“KYC”原則對客戶職業情況或經營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質以及資金來源進行盡職調查,更談不上對客戶的關聯方及實際受益人進行了解,客戶身份識別有效性差。
二是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仍存在防御性報告行為。我國商業銀行雖已經搭建起覆蓋面廣、“總對總”的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可疑交易報告機制,但由于商業銀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過度依賴尚不完善的反洗錢計算機系統和主管部門制定的大額可疑交易客觀標準,對可疑交易報告篩選缺乏一線業務人員配合和必要的人工分析甄別,普遍存在防御性報送現象,從中國人民銀行 2008 ~ 2014 年公布的《中國反洗錢報告》看,無論是以立案線索、報案線索還是以重點可疑交易線索占可疑交易報告數量比率來衡量,其數值微乎其微,我國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有效性較低。
三是缺乏對可疑風險客戶主動退出機制。目前,除涉及聯合國制裁而被要求退出的客戶外,我國現行法規對可疑報告所涉客戶關系終止無硬性要求,因此,對于被報送可疑交易的客戶,商業銀行目前缺乏規范的主動退出機制。保留這些涉及洗錢的可疑客戶,有可能會給銀行帶來法律、聲譽等其他領域風險。
四是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勞而無功。商業銀行雖然按規定劃分了客戶風險等級,卻沒有進行風險分類管理,部分中小銀行客戶風險等級完全依賴系統劃分且劃分結果未與核心業務系統有效對接,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工作流于形式。
五是商業銀行反洗錢牽頭部門未能做到獨立有效履職,業務條線在落實反洗錢職責方面尚存在不足。目前商業銀行雖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形式上指定了法律合規部、運營管理部等內設部門負責反洗錢工作,但牽頭部門往往身兼數職,對反洗錢工作協調指導督促能力有限,造成業務條線反洗錢制度執行力不足,反洗錢規定與業務經營管理不能充分融合,新產品的研發、推廣上線前洗錢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未及時跟進等問題,影響了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成效。
上述問題反映了我國商業銀行目前更注重反洗錢的形式合規和細節合規,而不是整個反洗錢體系的風險控制。
2.國內反洗錢管控體系寬松且存在不足,商業銀行反洗錢動力不足
反洗錢法律制度由懲治性制度和預防性制度共同構成,從國內反洗錢法律體系來看,該體系對洗錢打擊預防效果有限。
一是作為懲治性制度的《刑法》對洗錢上游犯罪種類規定過窄,且對洗錢罪量刑和違法所得沒收比例過低,對洗錢犯罪最高處以十年以下刑期、處以洗錢數額最高20% 罰金等量刑措施相對于洗錢犯罪的巨額利益誘惑,懲戒效果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