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公共危機管理的現狀。
( 一) 健全了危機管理組織機構。自 2003 年“非典”疫情發生以來,我國政府開始全面建立應急管理機制,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也明確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系,形成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之后,從中央到地方各項應急預案相繼發布,2006 年,《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發布,標志著我國公共危機預警體系基本形成。經過多年的危機管理實踐,我國公共危機管理各項應急預案也逐年更新和完善,危機管理也呈現出快速、成熟發展的態勢。目前,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單位基本都建立了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專門機構,負責人通常是政府或單位的一把手,副職通常是分管安全或者常務副職來擔任,成員通常是直屬部門、單位以及地區軍警等人員組成。并明確分工,各司其職,保證在危機事件發生時能夠及時處理,把危機事件帶來的損失降到最低。
( 二) 規章制度持續完善。為確保處理公共危機事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07 年開始,我國開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對危機事件的預防、處理、監測以及事后恢復等環節提供了法律依據。各地區在規章制度的建設方面也逐漸完善,同時也有針對性制訂和發布了相關文件,在明確信息報送、事件處理、事后恢復、宣傳報道等方面都作了明確規定。一些部門和單位還建立了有針對性的定期培訓機制和應急管理工作流程圖。一系列規章制度的出臺為危機事件的處理提供了依據,但是應對公共危機的相關法規總體看相對單一。
( 三) 建立了信息報送機制。一是信息管理水平不均衡。
信息是貫穿危機事件管理活動全過程的要素,自從我國 1994 年接入國際互聯網以來,國家對信息化的地位也提升了一個新的高度,各地區也開始學習信息管理,但是各地區信息管理水平相比差距還是很大,經研究表明,經濟發達地區,自然條件也比較優越,中西部不發達地區信息管理也相對落后。二是危機信息管理制度有待完善。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一部政府信息公開法,2007 年出臺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也未涉及公共危機爆發以后的信息管理工作,只是對信息報送問題提出了相關要求,一些地區政府和組織為保信譽和業績,在危機處理中,有虛報、瞞報事故真相,相互推脫,甚至弄虛作假,修改損失程度。
( 四) 應急演練逐步形成常態化。應急演練是對危機事件的一個預判,也是確保危機管理順暢進行的一個重要手段,因此,建立完善的應急演練機制,開展有效的應急演練活動意義重大。針對可能發生的危機情況進行應急演練,特別是對本地區已經形成的危機處理應急預案進行定期演練,針對不同種類的危機事件,開展不同種類的演練。強化預案實用性和操作性,并探索解決在實際演練中出現的問題,來進一步完善預案。同時各地區結合實際,還建設了公園、廣場、球場等公共場所作為防災避險的地方,為危機事件發生時躲避危險。確保危機事件發生時有暢通的安全通道,和安全的避難場所。
二、我國公共危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 一) 公共危機管理的法律保障有待完善。完善的法律保障是管理和解決公共危機的重要依據,也是公共危機管理權威的保障,對于減少公共危機造成的損失也有著重要的意義。2007 年我國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雖然明確了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監測以及善后恢復等環節的相關規定,但是依然存在著法律漏洞和空白等不完善之處。一是現有的公共危機管理法規操作性不強,執法不到位。像《突發事件應對法》中關于應急預案的體系的條款,國務院制定國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各地方政府根據各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事實上,各地落實的并不是很到位。一般都是照搬照抄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并不完全符合地區實際情況,所以在危機發生時應急預案往往發揮不了其應有的作用,甚至會使危機事件擴大化。二是應對公共危機的法律法規過于單一,像《安全生產法》、《防震減災法》、《消防法》等都是針對不同性質的部門處理危機法律,這些不同性質的部門在處理危機時都有各自的權限,一旦發生綜合性危機時,各部門之間就會出現不同程度的分歧,到底歸誰管,在哪個層面管,管到什么程度,就沒有了對應的法律依據,而且部門之間還存在一定的壁壘,相互溝通、協調、合作難度較大,這也充分說明了我國缺少一個系統的、綜合的管理公共危機的法律體系,來協調目前現有的各部門的法律。
( 二) 公共危機的信息管理體系有待加強。一是政府危機信息傳遞途徑單一。在危機事件發生時要求逐級上報,一些地方政府給予錯誤的政績觀,會瞞報、遲報,甚至降低事故的嚴重性上報,為自己減輕責任?!胺堑洹笔录l生初期,就沒有及時上報中央,導致錯過了最佳控制疫情的時機,而在后期,由于國家的大力資助,免費治療非典,一些地方虛報疑似非典病例的人數,進而套取國家的資助。因此,在層級上報制度上還缺少有力的監督。二是缺少信息整合與共享平臺。民生、教育、醫療等系統各有自己的一套數據,在隨著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導致危機信息管理條塊分割,不利于資源整合與共享,不利于上級管理部門對危機信息進行全面了解和掌握。三是政府與媒體之間的信息溝通有待提高。政府是危機信息公開發布的權威機構,但是由于信息發布不及時、不全面而讓個別媒體掌握了發布信息的主動權,時有夸大實際情況而引發公眾的恐慌,使危機事件進一步升級惡化,這也是信息溝通不到位所致。
三、完善我國共危機管理體制的對策。
我國是世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依然面臨著嚴峻和復雜的國際環境,我國政府和各族人民還要繼續強化憂患意識,時刻防范和應對公共危機?;诖?,我國政府必須立足我國基本國情,從實際出發,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同時繼續完善我國公共危機管理的對策。
( 一) 強化危機管理的法律保障。我國政府應該根據我國危機管理的現實需要,頒布相關法規來明確和界定危機狀態和等級,規定啟動危機應對機制的條件,以及宣布進入危機狀態的程序等,規定危機管理的領導體制和組織體制、權力和責任、預警和預演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要求各有關危機管理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確保有關危機管理的法律法規得到有效的貫徹和實施。
( 二) 建立網格化管理。發揮網格在安全預警、監管和防范中的重要組織作用。切實做到公共危機管理定人、定崗、定責,建立條塊結合,縱橫交叉,全方位覆蓋,責任明晰的立體網格化監管體系,切實發揮網格在預警和防范中最小的單位、最直接的組織作用。
( 三) 信息公開要切實加強。在公共危機管理過程中,要時刻保持信息公開和透明,保證信息的傳遞不失真,保持政府公信力,減少社會公眾的質疑,只有社會了解了事實才會更配合和應對公共危機事件,從而降低和減少損失。
( 四) 進一步加強宣傳力度。動員社會參與危機管理,強化社會大眾的危機自救和互救能力,加強日常宣傳,多渠道、多形式向社會宣傳危機自救互救常識。加強危機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讓社會公眾在危機處置中發揮一定作用。
( 五) 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危機事件的過程追查,對危機事件當事人要嚴肅問責,這也是對危機事件加強戒備的一種手段,吸取教訓的一個途徑,對社會公眾的一個交代。以強有力的責任追究制度轉變對危機事件不以為然的草率心態。
總之,公共危機管理是政府管理水平和執政能力的重要體現,隨著政府職能的不斷轉變,公共危機管理體制也應該持續完善。只有建立起科學的、完善的、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公共危機管理機制,才能更好應對危機事件,更好地為全社會的和諧穩定、為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