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唐中葉的玄宗天寶年間開始,唐王朝的財政逐漸陷于困境。造成這一困境的原因,主要是“天子佚樂,而用不知節”\\(《文獻通考》卷15\\),大地主官僚又大肆兼并土地,致使均田制遭到破壞,政府的租庸調收入不斷銳減。沉重的軍費支出以及地方藩鎮的擁兵自據,尤其是公元755年身兼三鎮節度使的安祿山在范陽發動的叛亂進一步加劇了中央財政困難的局面?!鞍彩分畞y”雖然平息,盛唐的精氣也消耗殆盡。地方上諸侯藩鎮割據一方,不供貢賦,國家財政拮據,史稱肅、代之際,“太倉空虛,雀鼠猶餓”,朝廷百官連俸祿有時都不能正常開支。如何解決中央財政的困難成為當時的燃眉之急。在這一歷史背景下,唐中葉以劉晏和楊炎為代表的理財與兩稅法的改革拉開了序幕。
劉晏改革的特點是繼承了桑弘羊的國有經營的理財思想,通過將鹽鐵官營和均輸平準等手段來增強國營經濟的力量,實現提高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的目標。楊炎的改革是將傳統的租庸調及當時各色名目的苛捐雜稅歸并統一簡化為地稅和戶稅兩個稅種,分別于夏秋兩季繳納,開啟以貨幣稅代替實物稅的先河,第一次明確提出了“量出制入”的財政原則①。劉晏改革與楊炎改革之間的關系,胡寄窗先生指出,正是由于劉晏的改革,“才為公元780年兩稅法的實行準備好了一切條件。
從經濟分析的角度考察,應該將劉晏的財政措施看作是第八世紀中葉以后封建財政改革的全部過程的一個部分,否則兩稅法的出現是不可理解的?!?/p>
②以往的研究文獻中有關劉晏的理財改革可以唐任伍的《論劉晏的經濟改革思想》和陳明光《試論唐代劉晏理財的特點及其歷史地位》為代表,有關楊炎兩稅法的研究可以張守軍《論楊炎與陸贄兩種賦稅思想的斗爭》為代表,史力的《略論劉晏理財與楊炎改稅》則兼論二者。這些研究文獻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都給予劉晏和楊炎的改革以很高的正面評價,認為“劉晏理財和楊炎改稅獲得了巨大的成功,在中國經濟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其改革成功的經驗值得研究和重視”①。另在時下常見的幾部中國經濟思想史的著作中,如胡寄窗的《中國經濟思想史》和趙靖主編的《中國經濟思想通史》也都對劉晏和楊炎的改革以高度肯定的評價,如趙靖評價劉晏是“古代的第一流理財能手”,“他的理財成就,同中國古代的一些著名理財家如桑弘羊、王安石、張居正等人相比,都毫無遜色”。② 胡寄窗則評價楊炎的兩稅法“之所以卓越,在于他在封建全盛時期認識了封建經濟發展中新萌芽的因素,并據此而否定現存的舊事物。他的財政觀點在當時條件下卻是先進的,特別是他的租稅思想,決非他以前的理財家所可比擬?!雹鄣疚恼J為,劉晏和楊炎的改革還需要再評價。
一、劉晏改革的特點與局限
漢代以來,在桑弘羊的主持下所形成的食鹽專賣制度因能有效地增加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被歷代延續下來。唐初財稅制度實行租庸調制。安史之亂后,為解決中央政府的財政困難恢復了食鹽的國有專營政策。開元初年十一月,左拾遺劉彤上奏朝廷,提出要在農業稅之外增加財政收入的改革設想,具體辦法是發展國營經濟\\(鹽鐵官營\\)來解決國家財政收入的困難。劉彤的建議引起了朝廷的重視并被采納,成了唐朝官營鹽業的先例。在肅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還設立了鹽鐵鑄錢使這一職務,負責對全國的鹽業進行專營管制。劉晏的前任鹽鐵使第王琦又進一步將官鹽法擴大,“盡榷天下鹽”,在產鹽區設置鹽院,規定民間的產鹽戶\\(“亭戶”\\)所產食鹽一律賣給鹽院,實行食鹽官運官銷,嚴禁私商運銷,否則以盜賣罪論。此令行之一年,政府的財政收入大幅提高,但也導致鹽價暴漲,影響糧價上揚。加之鹽政管理不善,鹽官乘機敲詐勒索,出現了人民因買不起鹽而淡食的現象,也使大批鹽販失業流亡。寶應元年\\(公元762年\\),劉晏出任鹽鐵使,繼續進行這一改革,并對第五琦的鹽業國營政策進行了某些調整。
劉晏,字士安,曹州南華人\\(今河南東明縣東南\\),生于唐玄宗開元四年\\(公元716年\\),卒于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這正是唐王朝由盛而衰的轉折時期。劉晏少聰穎,開元十三年因玄宗東封泰山他獻《東封書》博得“神童”之譽,授秘書正學,名震一時,還被寫進了《三字經》④。天寶年間,劉晏先后出任夏縣\\(今山西夏縣\\)及溫縣\\(今河南溫縣\\)縣令,有惠政可記。安史之亂爆發后,至德元年\\(公元756年\\)肅宗啟用劉晏理財,任命劉晏先后任度支郎中、兼侍御史,領江淮租庸事;京兆尹、戶部侍郎,領度支、鹽鐵、鑄錢等官職。唐代宗時,劉晏官至吏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宰相\\),并領度支、鹽鐵、轉運、鑄錢、租庸使、常平使,繼續負責財政大權。唐德宗時,又加關內、河東、三川轉運、鹽鐵及諸道青苗使。唐德宗即位后,由于政敵陷害,劉晏先被貶為忠州\\(今四川忠縣\\)刺史,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七月又以“謀反”罪被賜死于忠州。劉晏前后執政理財近20年,他自比桑弘羊,乃至有學者評論劉晏“是自漢代桑弘羊以來通過發展官營經濟和商業手段去處理封建財政問題的最成功的實踐者”⑤。
劉晏對國營鹽業政策進行了某些調整。鑒于第五琦所行鹽政因政府完全控制了定價權導致鹽價暴漲和官府賣鹽因多設機構而造成開支浩大等弊端,劉晏罷去了非產鹽區的鹽官,只在產鹽區設10個鹽監,同時在不產鹽區設立13個巡院負責銷售和稽查走私活動,打擊從事非法私鹽經營的活動,同時把官運官銷改為商運商銷,調整官營與私商、鹽戶的利益關系,即“官收鹽戶所煮之鹽,轉鬻于商人,任其所之,自余州縣不復置\\(鹽官\\)”\\(《資治通鑒》卷226\\)。也就是說,政府只掌控購買和批發兩個環節,這有利于政府節省生產和銷售人員的支出,也有利于調動亭戶生產鹽和商人運銷鹽的積極性。劉晏所實施的這一改革,克服了第五琦所行鹽政的弊端,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促進了食鹽的生產和流通。經過劉晏的改革,政府所得鹽利大幅度增長,至大歷末年,政府的鹽稅收入增加了十余倍,占據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半。史載:“初年入錢六十萬,季年則十倍其初。大歷末,通天下之財,而計所入,總一千二百萬貫,而鹽利過半?!盶\(《舊唐書》卷49《食貨志下》\\)除了官營鹽業外,劉晏還對全國重要商品的產銷進行了管制,把桑弘羊的平準、均輸制度重新搬了出來。唐延續了漢代的常平倉制度。常平倉制度起源于李悝的平糴思想,西漢耿壽昌建議設立常平倉,以后歷代政府都把常平倉作為一種制度。史載:“常平者,常使谷價如一,大豐不為之減,大儉不為之加,雖遇災荒,民無菜色?!盶\(《唐會要》卷83《倉及常平倉》\\)常平倉除有調劑穩定糧價和備荒的作用外,還有為政府盈利、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唐從開元以來,常平與和糴在政府的財政中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開元年間建立的常平倉已有了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即由中央支付本錢,規定收購的加價額,由地方各州辦理具體業務,委派專官管理。安史之亂時,常平倉遭破壞。代宗廣德二年\\(公元764年\\)第五琦建議在各州恢復常平倉,由當地自籌本錢經營。由于戰亂及各地藩鎮割據趨勢的加劇,第五琦辦常平的辦法對中央財政的收益不大。大歷元年\\(公元766年\\)劉晏任戶部尚書,著手恢復常平制度。他在各地建立常平倉,并對傳統的常平法作了幾處改革:一是改常平業務由各州縣自辦為由中央直接經辦,這有利于克服政治動亂和市場消息閉塞造成各州常平贏利有限的弊端,既減少了常平業務的中間環節,也加快了常平商品的周轉速度,大大增加了常平之利。二是擴大了常平品種,傳統上常平的項目是粟、豆之類的糧食品種,劉晏將之擴大為“萬貨”,包括食鹽。三是重視情報工作,在全國主要城市設巡院和改造原有驛站,負責每旬每月上報各地市場信息和農業豐歉情況,“諸道巡院,皆募駛足,置驛相望,四方貨殖低昂及它利害,雖甚遠,不數日即知,是能權萬貨重輕,使天下無甚貴甚賤而物常平,自言如見錢流地上”\\(《新唐書》卷149《劉晏》\\)。其四,劉晏在任江淮常平使后,把過去只儲存糧食以供賑濟的常平倉改變為商業性組織,各地常平倉豐年糧價下跌時高于市價收購,歉年糧價上漲時再低于市價出售。如此一來,既可以解決“谷賤傷農”和“谷貴傷民”的問題,還可幫助災民度過饑荒,恢復農業生產,又能為政府增加一定的商業利潤,收到 “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的效果。史稱:“劉晏因平準法,干山海,排商賈,制萬物低昂,常操天下贏貨”\\(《新唐書·劉晏傳贊》\\)。
但由于劉晏的改革在本質上屬于加強國有經濟、提高國營經濟效益的理財改革,也就難以從根本上克服國有國營所具有的弊端。就在劉晏死后的穆宗長慶二年\\(公元782年\\),朝廷又恢復國家的直營售賣,委派各州縣綜合管制,還以銷量多少考評地方官吏的政績,私釀者則一律抓捕治罪。
之后,冶鐵、茶葉等產業也被收歸國營,對走私者實施嚴酷的懲罰政策,如民間盜賣食鹽二石者處死。國家專營制度的弊端進一步顯露出來:一是在鹽業上政府對民間的盤剝加劇,如和糴、常平后蛻為攤派,無異于勒索;二是超經濟的強制不能貫穿到經濟活動中去,加之官吏的營私舞弊,導致生產和銷售的效率低下;三是官商壟斷既打擊了民間商品經濟,還禍及了民生。德宗之后,權貴們控制了食鹽的產銷,鹽價年年上漲,官民矛盾突出,民間還出現了武裝販鹽的鹽梟集團。推翻唐王朝的農民起義領袖王仙芝和黃巢就是販賣私鹽出身的“非法鹽商”。國家專營壟斷導致的官商一體化在晚唐時已達到了敗壞政治綱常的地步。據《冊府元龜·將帥部·貪黷》載,當時有個叫李泳的長安商人發財后賄賂中央竟然當上了河陽節度使,成為一方諸侯,“賄賂交通,遂至方鎮”?!短綇V記·郭使君》則記載了一個目不識丁的富豪靠行賄竟然當上了橫州刺史。
國營經濟的政策及其所造成的弊端自然會遭到進步思想家的抨擊。韓愈\\(公元768-824年\\)在《論變鹽法事宜狀》中就對食鹽的國家專營政策進行過尖銳的批評和否定。他詳細列舉了官賣與私賣的差異,提出私人經營“利歸于己”,能有較大的經營積極性,經營方式也靈活多變,服務周到;官吏銷鹽則受制度約束死板呆滯,“利不關己”而缺乏經營的積極性,難以主動去開展銷售業務,更不會走鄉串門,上門服務;偏遠地區百姓稀少,官府售鹽因行政成本高而往往得不償失,私人經營則無此問題;國家專營除成本高外還易誘發腐敗和敲詐百姓的事情發生;在食鹽的運輸過程中還會出現強行攤派,百姓不堪其煩。韓愈從便利消費者以及有利于擴大銷售的角度論證了商營優于官營,明確提出反對國營政策。他說國家經營“不惟大失人心,兼亦驚動遠近”?!俺家詾辂}商納榷,為官糶鹽,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之百姓,實則校優。今既奪其業,又禁不得求覓職事,及為人把錢捉店,看守莊硙,不知何罪,一朝窮蹙之也?若必行此,則富商大賈,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寶,逃入反側之地,以資寇盜,此又不可不慮者也?!表n愈之外,白居易\\(公元772-846年\\)也是反對鹽鐵國營政策的一位代表性人物。在白居易看來,鹽鐵之利、榷酤之法不應成為政府斂財的手段。他稱贊“唐堯、夏禹、漢文之代”,“薄農桑之稅,除關市之征,棄山海之饒,散鹽鐵之利”\\(《策林二·二十二》\\),他反對“秦皇、漢武、隋煬之時”,“入太半之賦,征逆折之租,建榷酤之法,出舟車之算”\\(《策林二·二十二》\\)。他還寫有大量的諷喻詩揭露國家專營導致官商勾結腐敗,結果是支撐中央財政半壁江山的鹽稅多入權貴私囊的弊端:“每年鹽利入官時,少入官家多如私,官家利薄私家厚,鹽鐵尚書遠不知?!卑拙右走€將矛頭直指桑弘羊,認定桑弘羊這樣的人物漢代有,今天也有:“好衣美食有來處,亦須慚愧桑弘羊。桑弘羊,死已久,不獨漢時今亦有?!盶\(《鹽商婦》\\)劉晏曾自比桑弘羊,他所實施的以增強國營經濟和提高國營經濟效益的改革,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兼顧到了民間商人的利益,活躍了商品經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因未能突破增強國營經濟控制力的大政策框架,其積極作用也就有限。在漢初的“鹽鐵會議”上,賢良文學對國有國營經濟的弊端已有十分深刻的分析,他們批評政府“總一鹽鐵”、“籠而統之”的政策勢必造成產品的生產往往不合市場需求,且質量低劣,官府強買強賣,價格虛高,民間會不堪其苦;政府經營,使得民間發展經濟創造財富的積極性衰退;政府經營失利,勢必會將虧損轉嫁到百姓身上,加重人民的負擔;國家經營的最大惡果是會出現權貴經濟,形成一個背靠政權,以國營為名,通過特權而攫取龐大經濟利益的權貴集團,導致官商勾結,促使社會財富兩極分化加劇。清末民初的劉師培曾對歷史上的國有經濟政策進行過系統而深入的批評,他在《論中國古代財政國有之弊》一文中對歷史上的鹽鐵官營和均輸平準等制度進行了詳盡的批判,他認為這些制度的基本邏輯就是“壟斷天下的利源,以便其專制”,其手段是“以國家之手操縱商業”,最終實現“利歸權家”,由權貴階層獨享經濟利益,分析十分深刻。① 果然,就在劉晏死后,他所提倡的增強國有經濟改革的理財政策的弊端便越益顯露出來。韓愈和白居易對國有理財改革所導致的低效率和官商勾結產生腐敗所形成的權貴經濟的批判,對今天仍有啟示意義。
二、楊炎“量出制入”財政原則的評價
兩稅法改革的推行者是楊炎。楊炎\\(公元727-781年\\),字公南,天興\\(今陜西鳳翔\\)人。歷任郎中,中書舍人、禮部侍郎等職。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任門下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宰相\\)。不久因朝中黨爭被罷相,貶官外放崖州\\(今海南瓊山縣東南\\)司馬,在去崖州的途中被賜死。楊炎在財政史上被認為最大的貢獻是創立了兩稅法。唐中期以后,由于土地兼并劇烈,農民大量逃亡,戶籍大亂?!杜f唐書·食貨志》載,至唐德宗初年,已是“天下殘瘁,蕩為浮人,鄉居地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殆三十年”,均田制的蕩然無存也使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上的以人丁為本的租庸調制難以為繼。時任宰相的楊炎遂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實施了兩稅法改革,以兩稅制取代租庸調制。
這一改革被認為是完成了從“舍地而稅人”向“舍人而稅地”的新稅制的演變,因對后世產生重要影響,被以后的研究者給予了高度的評價。
《舊唐書》記載兩稅法的基本內容是:“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以制入。
戶無主客,以見\\(現\\)居為薄;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后,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言?!盶\(《舊唐書》卷118《楊炎傳》\\)據這一記載,兩稅法改革的內容是將租庸調及當時各色名目的苛捐雜稅歸并統一簡化為地稅和戶稅兩個稅種,地稅按納稅人擁有的田畝數征收,戶稅按資產多少劃分戶等\\(包括坐商與手工業者\\)以貨幣征收,兩稅分別于夏秋兩季繳納。兩稅法是中國賦稅史上的一次重大變革,開始以貨幣稅代替實物稅和按丁計稅轉變為按資產計稅,同時第一次明確提出了“量出制入”的財政原則,贏得了后人和現代研究者的高度評價。
兩稅法的推行因簡化了稅目和征收時間,短時期內收到了顯著的效果,戶數從代宗廣德二年的293萬多戶增為380多萬戶\\(《唐會要》卷84\\),歲斂錢3千余萬貫,稅米、麥1千6百余萬石\\(《通典·食貨典·賦稅》\\)。史稱兩稅法的推行使得“天下便之。人不土斷\\(定戶籍\\)而地著\\(安土\\),賦不加斂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虛實,貪吏不誡而奸無所取。自是輕重之權,始歸于朝廷”\\(《舊唐書》卷118《楊炎傳》\\)。但隨著兩稅法的推行也逐漸出現了許多弊端,例如由于政府開支無法受到有效約束,財政往往入不抵支,各級官吏為討好上司便千方百計去搜刮民膏民脂,使兩稅法規定的禁止兩稅之外再行加斂的規定徒成虛文。隨著加斂增加不斷,“困窮殍餒”的現象開始出現\\(《陸宣公集》卷2《貞元改元大赦制》\\),兩稅法也遭到了許多的批評。大詩人白居易曾控訴兩稅法加重了對百姓財富的搜刮,字字含淚:“國家定兩稅,本意在憂人。厥初防其淫,明敕內外臣:稅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論。奈何歲月久,貪吏得因循,浚我以求寵,斂索無冬春……昨日輸殘稅,因窺官庫門??暡缟椒e,絲絮似云屯。號為羨余物,隨月獻至尊。奪我身上暖,買爾眼前恩。進入瓊林庫,歲久化為塵?!?/p>
\\(《白氏長慶集》卷2《重賦》\\)陸贄也多次上奏,分析兩稅法的弊端。他首先批評楊炎“量出制入”的財政原則加重了百姓的負擔:“大歷中紀綱廢弛,百事從權。至于稅率少多,皆在牧守。裁制邦賦,既無定限,官私懼有闕供,每至征配之初,例必廣張名數,以備不時之命”,兩稅又以此為準,“乃采非法之權令以為經制,總無名之暴賦以立恒規”\\(《陸宣公集》卷22《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一條\\)。地方官吏還往往把過去臨時征收的“雜征”改為常賦并入兩稅,同時地稅之外又加收青苗錢、地頭錢,以“供軍”等名目征收附加稅,把已明令廢除的雜徭又以“召雇”、“和市”之名目進行勒派,“廣其課而狹償其庸,精其入而粗計其直”\\(《陸宣公集》卷22《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一條\\),結果“兩稅之外,非法之事,復又并存”,甚至“非稅而誅求者殆過于稅”。錢絹輾轉折納,“往者輸一,今過于二”\\(《陸宣公集》卷22《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一條\\)。兩稅法實施的結果是,不但原有稅額未減,人民負擔卻“有加無除”。陸贄的批評屬實,這是因為兩稅法“量出制入”,田畝之稅以大歷十四年墾田數為準分攤到各州縣,按戶等征收,但因國家對戶等和土地等級的稅率均無統一之規定,而是“悉委州郡”\\(《全唐文》卷60《置兩稅使詔》\\)分別確定,于是“每州各取大歷中一年科率錢谷數量最多者,便為兩稅定額”\\(《陸宣公集》卷22《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一條\\),這就無疑加重了百姓的負擔。更何況在兩稅法頒布不久,有的地方便又每貫又加征二百①,隨后各道都一律照加。建中三年\\(公元782年\\)五月,唐德宗也下令“增兩稅、鹽榷錢,兩稅每貫增二百,鹽每斗增一百”。\\(《舊唐書》卷13《德宗上》\\)建中四年又征間架稅\\(房屋稅\\)和除陌錢,開始了新的攤派。實行兩稅法后苛捐雜稅仍在不斷繼續增加。
本文認為,楊炎提出的“量出制入”的財政原則不應肯定和高度評價?!傲砍鲋迫搿钡呢斦瓌t要求國家首先計算出各項支出總額即“百役之費”的數量,然后確定向人民征收的賦稅總額,再把賦稅總額分攤地方,由各州各縣以一戶為單位按照貧富等級向百姓征收。對這一財政原則的弊端,明清之際的大思想家王夫之曾有深刻分析,他說“因出以求入,吏之奸,民之困,遂浸淫而無所止”\\(《讀通鑒論》卷24\\),揭示了“量出制入”的財政征收原則將為統治者滿足自己的無底欲壑大開方便之門,加之地方官可以尋找各種借口“量事取資”,上下其手,從中漁利,百姓自然橫遭禍害。陸贄也有相近的認識,他強調“量出制入”的財政原則易使統治者的賦稅征收走上竭澤而漁的道路,因此,應堅持傳統的“量入制出”的財政原則?!傲咳胫瞥觥笔滓娪凇抖Y記·王制》:“冢宰制國用,必于歲之杪\\(末\\),五谷皆入,然后制國用……量入以為出?!薄傲咳胫瞥觥钡呢斦瓌t是儒家傳統的觀點,也是在中國封建社會中一直被“公認”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根據一年之內可得財政收入的總額制定該年財政開支計劃,強調只有堅持這一原則才能使財政開支控制在財政收入總額的限度內,保持收支平衡,同時也可以對統治者的財政開支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陸贄論證說:“夫地力之生物有大數,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節,則常足;取之無度,用之無節,則常不足。生物之豐敗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是以圣王立程,量入為出,雖遇災難,下無困窮。理化既衰,則乃反是,量出為入,不恤所無?!盶\(《陸宣公集》卷22《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二條\\)我們評價一項財政政策的好壞不能僅根據這一原則是“新”還是“舊”,而是要看它是否有利于減輕老百姓的負擔,反映了廣大人民的利益訴求。顯然,儒家傳統的“量入制出”的財政原則具有輕徭薄賦、減輕人民賦稅負擔的進步作用。堅持儒家的薄稅賦論,短期內可能會減少國家的財政收入,但從長期看,因減稅促進了生產的發展,會使得稅基擴大,最終會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F代經濟學理論上的“拉弗曲線”論述的就是這一經濟學原理。
三、兩稅法賦稅征實物改征錢的評價
以往給予兩稅法高度評價的另一理由是,兩稅法改賦稅征實物為征錢,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歷史趨勢,因而具有積極的歷史和理論意義。此說值得商榷。
兩稅法規定除田畝之稅\\(包括租粟二石及按每畝交粟二升的地稅\\)納谷米外,租庸調中應納布帛棉等實物部分改折錢并入兩稅計征,一般商戶占有的不在墾田數內部分的土地其地稅也折現金繳納。原來的庸并入兩稅后改以賦稅代替徭役,百姓亦可以錢代役,勞役地租部分也變為貨幣租稅。但這一改革脫離了當時的實際,加重了百姓的納稅負擔。這是因為唐中葉以后,物價一直下跌,而兩稅所折之錢數不變,這對于需要出賣農產品以獲取貨幣的農民實際上就增加了負擔。陸贄就分析了賦稅征錢結果是加重了百姓的賦稅負擔:“夫國家之制賦稅也,必先導以厚生之業,而后取其什一焉。其所取也,量人之力,任土之宜。非力之所出則不征,非土之所有則不貢。謂之通法,歷代常行?!倍鴥啥惙ㄟ@種“所征非所業,所業非所征”的賦稅改革違背了這一“通法”:“谷帛者人之所為也,錢貨者官之所為也。人之所為者,故租稅取焉。官之所為者,故賦斂舍焉。此又事理著明者也。是以國朝著令,稽古作程,所取于人,不逾其分?!聡L有禁人鑄錢而以錢為賦者也?!盶\(《陸宣公集》卷22《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二條\\)由于市場價格變化,“每歲色目頗殊”,“所征非所業,所業非所征”,為了獲得貨幣農民不得不“遂或增價以買其所無,減價以賣其所有。一增一減,耗損已多”\\(《陸宣公集》卷22《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二條\\)。陸贄曾揭露說,由于錢重物輕,初定兩稅之時,百姓納絹一疋折錢“大率萬錢為絹三疋”,近來百姓納絹一疋“大率萬錢為絹六疋。價則轉賤,數則漸加”\\(《陸宣公集》卷22《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二條\\)。錢重物輕這一通貨緊縮的趨勢日益明顯,據彭信威的研究,鹽價在順宗永貞六年\\(公元805年\\)由每斗370文或370文以上減為250文或300文;粟價在建中元年初定兩稅法時是一斗值錢100,三十年后\\(約當元和5年\\)約當20錢;米價在建中元年是200錢1斗,四十年后每斗也不過50錢?!斑@說明元和年間的緊縮,使物價減低到建中初的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雹僭谕ㄘ浘o縮的條件下,賦稅征實物改為征錢必然要加重百姓的負擔。到了貞元十九年,權德輿在《上陳闕政》疏中披露說:“大歷中,一縑直錢四千,今止八百,稅入如舊,則出于民者五倍其初?!盶\(《全唐文》卷486\\)從理論上說,兩稅法改實物征收為錢幣征收是符合人類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的。因為在理論上,農民為了納稅必須賣出他們的農產品換回貨幣,這有助于促進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有助于加速封建自然經濟基礎的瓦解。但在唐代,由于實物租稅制轉變為貨幣租稅制的社會經濟條件尚未成熟,所以兩稅法折錢納稅在當時還不能具有這種歷史進步的意義。馬克思曾在分析實物地租向貨幣地租轉化必須具備的歷史條件時說:在貨幣地租形態下,“直接生產者不是把產品,而是把產品的價格付給他的土地所有者\\(不管是國家還是私人\\)。因此……他的一部分產品必須轉化為商品,當作商品來生產。因此,整個生產方式的性質就或多或少發生了變化”。實物地租向貨幣地租的轉化“起初只是偶然的,爾后或多或少在全國范圍內發生的從產品地租到貨幣地租的轉化,要以商業、城市工業、一般商品生產、從而貨幣流通有了比較顯著的發展為前提?!瓫]有社會勞動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這種轉化是不能實現的,下述事實就證明了這一點:羅馬帝國屢次試圖實行這種轉化都遭到了失敗,本來打算至少把實物地租中作為國稅而存在的那部分轉化為貨幣地租,可是后來又恢復了實物地租”②。
馬克思的上述分析對我們認識楊炎改實物征收為錢幣征收應該如何評價很有理論指導意義。在唐代,自然經濟的色彩還十分濃厚,“錢未登于用,鑄錢尚少”\\(王夫之:《讀通鑒論》卷24\\),民間交易,多用布帛綾絹?!皣秘?多是布帛”\\(《陸宣公集》卷22《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二條\\),連政府的軍國費用有時也是發放絹帛,如開元年間曾下令“所有莊宅、口、馬交易,并先用絹布綾羅絲棉等,其余市買至一千以上,亦令錢物兼用”\\(《全唐文》卷33玄宗《命泉貨兼用制》\\)。貞元時期,因為錢少,也是“錢帛兼用”\\(《新唐書·食貨志》\\)。唐統治者強調“布帛為本,錢刀是末”\\(《全唐文》卷35玄宗《命錢物兼用敕》\\),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時貨幣流通量少的現實。實行兩稅法后,又出現通貨緊縮,物價下跌,也充分證明了當時貨幣地租所需具備的歷史條件還不具備。到了憲宗元和四年\\(公元809年\\)政府就多次下令折納現物,元和十五年\\(公元820年\\)則恢復了實物征收,“改配端匹斛兩之物為稅”\\(《唐會要》卷84\\)。穆宗長慶元年\\(公元821年\\)又規定“兩稅皆輸布、絲、纊”\\(《資治通鑒》卷242“長慶元年秋”\\),“依當處時價送納,不得邀索見錢”\\(《文苑英華》卷426《大唐詔令》70“常慶元年改元敕文”\\),兩稅法折物納錢的改革推行不到三十年便逐漸被放棄,唐代又回到了實物地租的老路上來。
反思唐中葉國營理財與實施兩稅法理財改革的爭論,我們得出如下結論:評價一項改革政策的好壞不能以“公”\\(國營\\)或“私”\\(民營\\)為標準,而是看其是否有利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否有利于市場經濟的活躍;也不能以“新”或“舊”為依據,而是看其是否代表了廣大百姓的利益訴求,改革的措施是加重了百姓的負擔還是減輕了百姓的負擔?從這一認識出發,韓愈、白居易和陸贄對國營理財及兩稅法改革的批判,對我們今天也許還有某些啟示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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