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招標》周刊 2013 年第 10 期政策資訊中有篇題目為《湖南岳陽 :君山區創新審計方法,嚴防工程違規招投標》的文章。文章內容主要闡述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審計局堅持拓寬投資審計范圍,創新投資審計方法,從源頭上對財政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前移審計關口,推進項目標底審計,將審計監督從事后擴展到事前,主動介入項目招投標各個環節,嚴防工程項目違法分包轉包、串標、陪標等問題的發生,加強了對招投標各個環節的制約和監督。
通過此文的介紹并結合當前招投標項目活動中發生的諸多案例,我們不難發現,建設項目結算審計多是事后審計,這種“秋后算賬”式的審計模式往往停留在發現問題的層面,很難從根本上幫助改善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發揮審計監督的“免疫系統”作用。因此,審計部門必須將審計關口前移,提前介入項目,及時糾正招投標活動中產生的違法、違規現象,才能最大可能地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本文從審計監督角度,重點分析實施招投標全程審計的必要性和關注點。
一、招投標與審計的關系
招標投標屬于市場交易活動,是一種進行擇優競爭采購的商品交易方式,其最大的特點是競爭性,能為采購者節約資金,提供有質量的工程、商品或服務。
從招標主體的性質上講,包括政府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人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從項目資金來源上說,包括利用國有資金、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及援助資金、企業自有資金、商業貸款資金。政府及公共領域的采購主體是公共部門,采購資金來源具有公共性,因此有必要對政府及公共領域采購實施行政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及社會監督。
審計作為行政監督部門,本身具有經濟監督職能。
《審計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實行招投標審計制度,是提高投資項目效益、透明度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工程建設中出現腐敗問題的有效手段。因此,審計部門應該加大力度拓寬審計范圍,不斷強化招投標全程審計,促進招投標市場規范化,提高招標投標審計質量,監督招投標活動的公平競爭。
具體而言,審計部門必須關口前移,提前介入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全過程,實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同步監督,從招標方式、招標條件、招標投標程序、招標投標單位的資格、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和招標投標的管理等方面入手。
二、對招投標的全程審計
(一)做好審計前的準備工作,掌握與工程招投標
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適時更新與工程招投標密切相關的知識儲備,主要應該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計委第 3號令)、《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原國家計委第 4 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第 30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 2001 第 89 號)、《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 107 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建〔1993〕第 78 號)、《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第12號令)《、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實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同步監督
1. 招投標審計的重點
筆者按照招投標各環節的時間順序,列舉出工程招投標的審計重點,貫穿于招投標審計的事前、事中、事后,明確各階段的審計重點,有利于招標審計人員結合具體招標項目特點,對各環節的審計工作有所側重。
2.招投標審計的事前監督
(1)招標條件的審計
A. 審查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情況,查看是否經過可行性研究、是否經有關部門批準、建設項目是否列入國家投資計劃。
B. 審查招標前的準備工作情況,查看工程場地的征用、拆遷、通水、通電、通路等準備工作完成情況,設計文件和工程概算是否完整,設計標準是否超過規定。
C. 審查建設項目總投資的落實情況,看投資概算是否準確、有無缺口、資金來源是否正當、建設資金是否按投資計劃及時撥付到位。
D. 審查建設項目招標工作機構設置是否完備、內控制度是否嚴密、組織形式是否合規。
(2)招標方式的審計
A. 審查招標方式是公開招標還是邀請招標。公開招標的招標人要在指定的報刊、電子網絡或其他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時間和獲得招標文件的辦法以及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等內容,公告發布后應按規定時限要求及時對投標企業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登記工作。邀請招標應當同時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質信譽好的特定法人(或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
B. 審查招標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還是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中介組織)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需審查其是否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等。
(3)招標程序的審計
審計關注點主要有 :A. 審查招標單位編制的招標文件是否已經批準,是否按規定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其內容是否合規、合法,是否與招標方式的相應規定一致。B. 審查招標單位發售的招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按規定解答疑難問題。C. 審查工程招標工作人員的內部控制情況,查看是否做到權責分離。具體查看是否做到談判、評標、決策分開 ;參與標底的編制和審定人員、評標小組成員及相關當事人要接受統一安排,防止弄虛作假、明標暗定 ;不準評標前事先組建評標小組,要在評標前采取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方法臨時組建評標小組,以防止賄賂評委操縱評標 ;對選聘的評委要進行資格審核,查看是否有個人政治、業務素質不“達標”人員。
(4)標底的審計
標底的制定是招投標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環節,也是中標與失標的主要衡量標準。因此,對標底制定的審查也是對招投標工作全過程審計的重要環節。要重點審查編制標底所依據的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是否合法有效 ;查看是否由具有相應執業資質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來編制標底 ;工程量清單的計算、套用定額是否嚴格按施工圖和國家定額的有關規定,編制標底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設計概算以內,有無提價壓價、人為調整標底問題;還要注意對標底的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開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5)投標單位資格的審計
審計關注點主要包括 :對投標單位資格的審計,應重點審查投標單位是否具備投標資格、是否達到工程建設所要求的資質等級、是否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施工質量、是否擁有雄厚的技術力量和機械設備、是否具備優良的施工和安全生產記錄,還要結合該投標單位近年來所承建的其他工程項目中哪些項目取得過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工程評定的等級證明等。
要深入實際考察,防止企業靠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蒙混入圍,防止以借用或者騙取的手段用高資質企業的名義參與投標現象的發生,對弄虛作假、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備應有能力的單位應取消其投標資格。
3. 招投標審計的事中監督
事中監督主要是加強招標投標現場程序的監督,監督其程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包括對開標、評標和定標的審計。
(1)開標審計。重點是要對投標人的資質進行符合性審查和對開標程序的規范性進行審查。審查標書的密封完好性、有效性,標書的填寫格式,標書的遞交時間等。注意招標單位是否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參加,是否當眾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或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有無違反規定搞暗箱操作的問題。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場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以及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同時,開標過程應當做好記錄,并存檔備查。
(2)評標審計。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共同組成。根據什么樣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是關鍵問題,也是評標的原則問題。評標的審計,是招投標審計的重中之重,這一過程應根據招標項目的不同類型,重點審計評標內容、評標依據、評標方法和評標過程的合法合規性。
(3)定標審計。定標是招投標雙方進行相互選擇的最終結果。中標結果是以簽訂合同來約束雙方的行為,合同雙方通過嚴格的履行合約完成標的。定標審計主要是對評審小組按照法律程序和評標條件與標準,了解定標的依據和標準,判定其理由的充足性以及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研究確定的中標單位與招標人履行承包合同訂立之前的手續辦理過程的審查。審查定標程序、方法的合規性,主要包括 :是否切實做到優價中標——定標價格是否既符合市場行情,又符合招標人采購的效益目標 ;投標單位是否持中標通知書到招標管理部門辦理審查復核及有關手續 ;中標單位是否在規定時間(一般為 30 日之內)同招標單位訂立書面合同并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4. 招投標審計的事后監督
(1)要反饋監督。注意建立信息反饋和追蹤制度,主要收集反饋信息,調查了解對招投標的意見,聽取、收集對招投標的建議。如果發現在招投標過程中存在幕后交易、暗做手腳、以權謀私等問題,要及時嚴肅處理,加大處理處罰力度 ;對違紀違法行為,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2)加強合同簽訂的監督審查。施工合同的簽訂過程是否完整、手續是否齊全 ;合同是否以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為依據、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相一致、要防止簽訂“陰陽合同”;合同的基本內容是否完整、規范以及合同條款是否符合經濟法規等國家規定要求、合同中的責任和獎罰是否明確。
(3)把好甲乙雙方履約關。要從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出發,監督甲乙雙方是否嚴格貫徹經濟合同“實際履行和適當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內容,審查有無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問題。
總之,招投標審計已經成為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應通過對招投標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督,明確招投標活動中主客體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及時糾正招投標活動中所產生的違法、違規現象,最大可能地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招投標活動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有序競爭,自覺維護正常的招投標秩序,預防建設工程領域腐敗,發揮審計免疫功能,促進社會公平競爭。